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國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義因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屏東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1、2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0條、53條、第51條5款,聲請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國義犯附表1、2、3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屏東地院判決確定,暨經屏東地檢署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以109年執聲字第238號聲請書(109年執字第1177號),向屏東地院聲請定執行刑,由屏東地院109年聲字398號審理,有前科表、屏東地檢署另案聲請書及一覽表可佐。
四、爰因附表1、2、3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附表3所示之屏東地院108年訴字1147號判決,並經屏東地檢署併就附表1、2、3所示各罪,先向屏東地院聲請定執行刑。為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附表 │├─┬───────────────┬───────┬───────┬───────┤│ │原 判 決 所 處 徒 刑 │犯 罪 日 期│判 決 日 期│確 定 日 期│├─┼───────────────┼───────┼───────┼───────┤│1│屏東地院108年訴534號判決,處:│107年8月14日、│108年7月23日 │108年8月14日 ││ │⑴、徒刑5月(施用第一級毒品) │107年8月14日、│ │ ││ │⑵、徒刑3月(施用第二級毒品) │107年12月24日 │ │ ││ │⑶、徒刑6月(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⑷、應執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 │ │ │ │├─┼───────────────┼───────┼───────┼───────┤│2│本院108年交簡字3857號判決,肇 │104年6月22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2月5日 ││ │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 │ │ │ ││ │六月。 │ │ │ │├─┼───────────────┼───────┼───────┼───────┤│3│屏東地院108年訴字1147號判決, │108年8月6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2月20日 ││ │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八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