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侯良明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良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侯良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 年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
8 月1 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禁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9 年4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242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