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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文欽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1

3、4077、5000、6122、8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八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2 月18日裁定就被告張文欽被訴搶奪等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涉犯搶奪等罪,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裁判案由:搶奪等
裁判日期: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