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60號

109年度訴字第289號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新發被 告 張簡大裕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被 告 潘庚廷被 告 歐陽鎮被 告 張簡杏如被 告 莊曜寧被 告 侯文章被 告 黃利民被 告 潘怡伶被 告 李秋慧被 告 尤南都被 告 龔純巧被 告 潘雅萍被 告 陳慧君被 告 陳敬文被 告 彭志翔被 告 董恭孝被 告 尤品權被 告 蕭世澔被 告 朱育萱被 告 丁婉婷被 告 張佩雯被 告 劉恩佟被 告 邱英香被 告 張筱盈被 告 吳勝和被 告 蔡淑華被 告 王嘉芬被 告 郭鳳婷被 告 程振文被 告 李建潤被 告 李美英被 告 邱進地被 告 李秀琴被 告 謝劉桂淑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律師被 告 黃思嘉被 告 陳靜珍被 告 林梁美華被 告 陳昭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共二案:㈠108年度偵字第1636號、107年度偵字第7593、7596、7598、7600、7601、7602、18802、18804、19397、19398、19578、19579、19580、19582、19756、20144、20145、20146、20147、20151、20270、20273、20275、20276、20598、20996、20998、21002號 【下稱甲案】;㈡108年度偵字第4170號【下稱乙案】),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7135號【下稱丙案】) ,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㈠、程新發犯如附表四編號41、45、50、54至84、87至107 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41、45、50、54至84、87至107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㈡、張簡大裕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53、85、86、93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53、85、86、93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㈢、潘庚廷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24、53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24、53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㈣、歐陽鎮犯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25至27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㈤、張簡杏如犯如附表四編號28至36、49、86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28至36、49、86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均緩刑參年。

㈥、莊曜寧犯如附表四編號30、31、35、36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30、31、35、3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㈦、侯文章犯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㈧、黃利民犯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㈨、潘怡伶犯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貳佰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壹萬參佰伍拾元、向被害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之損害賠償。

㈩、李秋慧犯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尤南都犯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8 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龔純巧犯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潘雅萍犯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貳佰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之損害賠償。

、陳慧君犯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敬文犯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刑。

、彭志翔犯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董恭孝犯如附表四編號1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5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捌拾元之損害賠償。

、尤品權犯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蕭世澔犯如附表四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8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朱育萱犯如附表四編號1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19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丁婉婷犯如附表四編號2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0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張佩雯犯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1所示之刑。

、劉恩佟犯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壹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邱英香犯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張筱盈犯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

、吳勝和犯如附表四編號5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1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蔡淑華犯如附表四編號5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2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王嘉芬犯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貳佰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拾壹元之損害賠償。

、郭鳳婷犯如附表四編號57、91、92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57、91、92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貳佰小時義務勞務,並向被害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向被害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之損害賠償。

、程振文犯如附表四編號6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61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李建潤犯如附表四編號62、89、91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62、89、91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之損害賠償。

、李美英犯如附表四編號63、93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63、93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之損害賠償。

、邱進地犯如附表四編號7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77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李秀琴犯如附表四編號7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79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謝劉桂淑無罪。

、黃思嘉犯如附表四編號8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83所示之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靜珍犯如附表四編號8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87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壹佰捌拾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肆萬捌佰陸拾元之損害賠償。

、林梁美華犯如附表四編號9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90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向被害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向被害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之損害賠償。

、陳昭昇犯如附表四編號9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92所示之刑及宣告沒收。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提供壹佰伍拾小時義務勞務,及向被害人國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之損害賠償。

事 實

一、程新發、張簡大裕二人均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利用業務上之知識經驗,以偽造診斷證明書方式,詐領保險理賠金。其二人除分別以自己或客戶之身分資料偽造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理賠金以外,並共同或各自或網羅下線,取得保險客戶配合或利用不知情客戶,由客戶提供本人或親友之保險單(下稱保單)資料或填寫理賠申請書,程新發或張簡大裕負責偽造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於詐領各筆保險理賠金後,再由各該參與者依比例朋分。程新發、張簡大裕為了供偽造診斷證明書或預備之用,均事先利用不知情之張亞芳等刻印店家偽刻如附表一所示醫院院章、院長章、醫師章等各類偽造印章,並自行下載或掃描各家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轉為電子檔空白格式,供隨時自行填入資料及蓋章,自民國106 年5 月間起至107 年7 月間,分別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領保險理賠金行為:

㈠張簡大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6、86部分【張簡大裕網羅下線

潘庚廷、歐陽鎮、張簡杏如、莊曜寧招攬客戶詐領保險理賠金】:

張簡大裕自行網羅潘庚廷、歐陽鎮、張簡杏如(即張簡大裕之胞妹)、莊曜寧等4 人作為下線(各下線與張簡大裕均為單線聯繫),分別與張簡大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其中:

⒈附表一編號1 至24部分【張簡大裕與潘庚廷,及被起訴客戶

即如附表一編號01侯文章、02黃利民、06潘怡伶、07李秋慧、08尤南都、09龔純巧、10潘雅萍、11陳慧君、12陳敬文、14彭志翔、15董恭孝、16尤品權、18蕭世澔、19朱萱、20丁婉婷、21張佩雯、22劉恩佟(原名劉桐希)、23邱英香、24張筱盈等19人部分】:

潘庚廷再招攬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之保險客戶侯文章、黃利民、李星亭(另經緩起訴處分)、王姵涵(另經緩起訴處分)、林合惠(另經緩起訴處分)、潘怡伶、李秋慧、尤南都、龔純巧、潘雅萍、陳慧君、陳敬文、王貞融(另經緩起訴處分)、彭志翔、董恭孝、尤品權、辜玉婷(另經緩起訴處分)、蕭世澔、朱萱、丁婉婷、張佩雯、劉恩佟、邱英香、張筱盈等24人,分別與張簡大裕、潘庚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本人或親友保單、指定保險理賠金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潘庚廷轉交張簡大裕,由張簡大裕據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並向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使上述保險公司之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而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12①、13至24所示保險理賠金,上述客戶再分別與潘庚廷、張簡大裕依比例瓜分;至於如附表一編號12②部分,則因保險公司未核付保險理賠金,以致詐欺僅止於未遂,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所載)。

⒉附表一編號25至27部分【張簡大裕與歐陽鎮部分】:

歐陽鎮再招攬如附表一編號25、26所示之保險客戶王培修、陳素花(以上2 人均另經緩起訴處分),分別與張簡大裕、歐陽鎮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歐陽鎮另利用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不知情之客戶黃竹如,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本人保單、指定理賠金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歐陽鎮轉交張簡大裕,由張簡大裕據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並向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上述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示保險理賠金,上述客戶再分別與歐陽鎮、張簡大裕比例瓜分,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25至27所載)。

⒊附件一編號28至34、86部分【張簡大裕與張簡杏如及被起訴客戶如附表一編號30、31莊曜寧等人部分】:

張簡杏如再招攬如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之保險客戶李苑鈴(另經緩起訴處分)、洪堉晟(另經緩起訴處分)、莊曜慈(另經緩起訴處分)、莊曜寧、許士鴻(另經緩起訴處分)、曾朝雄(另經緩起訴處分)、林曉雯(另經緩起訴處分)、陳奕璇(另經緩起訴處分),分別與張簡杏如、張簡大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本人或親友之保單、指定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張簡杏如轉交張簡大裕,並由張簡大裕據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向如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上述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示保險理賠金,上述客戶再分別與張簡杏如、張簡大裕比例瓜分,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28至34、86所載)。

⒋附件一編號35、36號【張簡大裕與莊曜寧、張簡杏如部分】

莊曜寧再招攬如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之保險客戶林聖芬、歐姿吟(以上2 人均另經緩起訴處分),分別與張簡大裕、莊曜寧、張簡杏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本人或親友保單、指定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莊曜寧轉交張簡大裕,由張簡大裕據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如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上述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保險理賠金,上述客戶再分別與莊曜寧、張簡杏如、張簡大裕依比例瓜分,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35、36所載)。

㈡張簡大裕如附表一編號37至40、42至44、45②、③、46至49

、51至53部分【即張簡大裕自行招攬客戶,及被起訴客戶如附表一編號49張簡杏如、51吳勝和、52蔡淑華、53潘庚廷部分】:

張簡大裕另自行招攬如附表一編號37至40、42至44、45②、

③、46至49、51至53所示之保險客戶黃怡瑄、黃泊晴、陳淑君、游家慶、謝思儀、陳戴多美、陳芫甫、薛芳雅、蔡孟穎、簡淑敏、林少青(以上11人均另經緩起訴處分)、張簡杏如、吳勝和、蔡淑華、潘庚廷共15人,分別與張簡大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上述編號所示本人或親友之保單、指定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張簡大裕據以偽造如上述編號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如上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各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39①、②、40、42至44、45②、③、46②、③、④、47至49①、②、③、⑤、⑥、51至53②、③、④、⑤、⑥、⑦、⑩、⑪所示之保險理賠金,各該客戶再分別與張簡大裕依比例瓜分;至於如附表一編號

37、38、39③、46①、49④、53①、⑧、⑨部分,則因保險公司未核付保險理賠金,致詐欺僅止於未遂,均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37至40、42至44、45②、③、46至49、51至53所載)。

㈢程新發及張簡大裕如附表一編號41、45①、50部分【程新發與張簡大裕合作招攬客戶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

程新發、張簡大裕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張簡大裕招攬如附表一編號41、45①、50所示保險客戶蘇仁吉、薛芳雅、朱家靖(以上3 人均另經緩起訴處分),分別提供本人之保單及指定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張簡大裕轉交程新發據以偽造如上述編號所示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向如上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各保險公司之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上述編號所示保險理賠金,上述客戶再分別與張簡大裕、程新發依比例瓜分,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41、45①、50所載)。

㈣程新發如附表一編號54至83(起訴書誤載張簡大裕)、87至

88部分【程新發自行招攬客戶,及被起訴客戶如附表一編號56王嘉芬、57郭鳳婷、61程振文、62李建潤、63李美英、77邱進地、79李秀琴、83黃佩寧、87陳靜珍部分】:

程新發招攬如附表一編號54、56至79、81至83、87至88所示之保險客戶牛研如(另經緩起訴處分)、王嘉芬、郭鳳婷、龔偉誠(另經緩起訴處分)、陳建勳(另經緩起訴處分)、李恩慧(另經緩起訴處分)、程振文、李建潤、李美英、柳玉芳(另經緩起訴處分)、劉俊苹(另經緩起訴處分)、劉俊怡(另經緩起訴處分)、徐蔡秀月(另經緩起訴處分)、徐崇雄(另經緩起訴處分)、徐聖和(緩起訴處分經撤銷,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81號判決確定)、陳雅鈴(另經緩起訴處分)、陳永政(另經緩起訴處分)、蔡志偉(另經緩起訴處分)、陳王美蘭(另經緩起訴處分)、周妙珍(另經緩起訴處分)、郭淑娜(另經緩起訴處分)、洪春梅(另經緩起訴處分)、邱進地、向惠蓮(另經緩起訴處分)、李秀琴、黃建隆(另經緩起訴處分)、郭淑文(另經緩起訴處分)、黃佩寧、陳靜珍、程麗蘭(另經緩起訴處分)共30人,分別與程新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利用如附表一編號55、80所示不知情之客戶陳彥志、謝劉桂淑(另為無罪判決,詳後述),分別由上述客戶提供如上述編號所示本人或親友保單、指定匯款帳戶或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程新發據以偽造如上述編號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如上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各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附表一編號55至83、87至88所示之保險理賠金,各該客戶再分別與程新發比例瓜分;至於附表一編號54部分則因保險公司退件,詐欺僅止於未遂,均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54至83、87至88所載)。

㈤程新發如附表一編號84部分【即程新發擅自偽造他人之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

程新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擅自以不知情之保險客戶吳麗娥、程憲宗、吳秀庭、黃月碧等4 人之身分資料,偽造如附表一編號84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分別核付如上述編號所示保險理賠金,均由程新發領取,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84所載)。

㈥張簡大裕如附表一編號85部分【即張簡大裕偽造自己之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

張簡大裕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自己之身分資料,偽造如附表一編號85所示診斷證明書,捏造傷病名稱作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核付如上述編號所示保險理賠金,由張簡大裕領取,足生損害於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85所載)。

㈦程新發如附表一編號89至93部分【即程新發分別與李建潤(

如附表一編號89、91)、林梁美華(編號90)、郭鳳婷(編號91、92)、陳昭昇(編號92)、李美英(編號93)、張簡大裕(編號93)詐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汽車強制險)理賠金部分】:

程新發另行招攬李建潤(附表一編號89、91)、林梁美華(編號90部分)、郭鳳婷(編號91、92)、陳昭昇(編號92)、李美英及張簡大裕(編號93部分),分別與程新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如附表一編號91、92、93①部分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相互配合佯稱發生如附表一編號89至93所示汽車交通事故,及提供身分資料或理賠申請書,並推由程新發偽造如附表一編號89至93所示診斷證明書,捏造李建潤、林梁美華、郭鳳婷、陳昭昇、李美英分別因上述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或對造受有如上編號所示之傷病,作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如上述編號所示之保險公司申請汽車強制險理賠而行使,致使各該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為真,分別核付如上述編號所示之保險理賠金,再由李建潤、林梁美華、郭鳳婷、陳昭昇、李美英分別與程新發朋分(張簡大裕則未分得款項),足生損害於各該保險公司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89至93所載)。

㈧程新發如附表一編號94至107 部分【即程新發分別以自己或利用其他不知情客戶詐領汽車強制險理賠金部分】:

程新發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自己未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如附表一編號

107 所示傷病,而如附表一編號94至106 所示不知情之客戶陳芝羽、鄭吳月霞、許紫玲、李秀真、莊紘勝、莊翔富、李沛津、張原斌、朱慧汝、吳美英、李恩慧、林吳碧景、梁志陽、許梅蕊(均另經不起訴處分)雖有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但並非造成自己或交通事故對造受有如附表一編號94至106所示之傷病,程新發仍利用上述客戶或事故對造之身分資料或理賠申請書,連同自己之身分資料及理賠申請書,偽造如附表一編號94至107 所示診斷證明書,捏造自己或上述客戶或交通事故對造受有如上編號所示傷病,作為發生保險事故證明,向如上述編號所示保險公司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人壽保險或汽車強制險理賠金而行使,致各該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承辦人誤信為真,分別核付如上述編號所示之保險理賠或補償,事後則由程新發或客戶全數取得或朋分,足生損害於各保險公司、特別補償基金及診斷證明書所列之醫院、醫師等人員(詳如附表一編號94至107 所載)。

嗣因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告發,經警方於107 年4 月11日,搜索程新發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居所、張簡大裕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0 號住處及停放高雄市○○區○○○路000 號對面停車格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告發,及程憲宗、吳麗娥、吳秀庭、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光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德信人壽)、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誠人壽)、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泰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人壽)、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下稱鹽埕分局)報告;三商美邦人壽、中國人壽、遠雄人壽、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險)、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物)、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壽保產險)、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產險)、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產險)、元大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產險)、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險)、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南山產險)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本判決依「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及辯護人均不爭執(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60號卷㈣【下稱甲案院四卷】第142至145、668至672頁),得不予說明。

貳、有罪部分(程新發、張簡大裕、潘庚廷、歐陽鎮、張簡杏如、莊曜寧、侯文章、黃利民、潘怡伶、李秋慧、尤南都、龔純巧、潘雅萍、陳慧君、陳敬文、彭志翔、董恭孝、尤品權、蕭世澔、朱育萱、丁婉婷、張佩雯、劉恩佟〈原名劉桐希〉、邱英香、張筱盈、吳勝和、蔡淑華、王嘉芬、郭鳳婷、程振文、李建潤、李美英、邱進地、李秀琴、黃思嘉〈原名黃佩寧〉、陳靜珍、林梁美華、陳昭昇【即謝劉桂淑以外之38人】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述事實,已經被告程新發、張簡大裕、潘庚廷、歐陽鎮、

張簡杏如、莊曜寧、侯文章、黃利民、潘怡伶、李秋慧、尤南都、龔純巧、潘雅萍、陳慧君、陳敬文、彭志翔、董恭孝、尤品權、蕭世澔、朱育萱、丁婉婷、張佩雯、劉恩佟、邱英香、張筱盈、吳勝和、蔡淑華、王嘉芬、郭鳳婷、程振文、李建潤、李美英、邱進地、李秀琴、黃思嘉、陳靜珍、林梁美華、陳昭昇等38人(即謝劉桂淑以外之全部被告),於審判中自白認罪(甲案院四卷第138至142、303至306、667至668、786頁),並於警詢、偵查中互為證人而指述明確。

且經證人張亞芳(刻印業者)、李星亭、王姵涵、林合惠、王貞融、辜玉婷、張雅淳、丁羿方、黃俊賢、張權寶、劉諭、林岳樺、李月如、王培修、陳素花、黃竹如、李苑鈴、洪堉晟、莊曜慈、許士鴻、曾朝雄、林曉雯、林聖芬、歐姿吟、歐紘志、黃怡瑄、黃泊晴、陳淑君、游家慶、蘇仁吉、謝思儀、陳戴多美、陳芫甫、薛芳雅、蔡孟穎、簡淑敏、林哲瑋、林少青、譚運宗、譚傑云、朱家靖、潘鑀姈、王桂花、潘美玉、牛研如、陳彥志、黃俊雄、江立群、江瑋群、龔偉誠、陳建勳、李恩慧、邱英傑、柳玉芳、劉俊苹、劉俊怡、呂建忠、呂采洺、徐蔡秀月、徐崇雄、徐聖和、陳雅鈴、劉中庸、陳永政、張紫玲、陳游銀花、蔡志偉、陳王美蘭、陳國楨、周妙珍、郭淑娜、林翊軒、洪春梅、涂玉櫻、涂冠亦、向惠蓮、謝劉桂淑、黃建隆、郭淑文、吳麗娥、程憲宗、吳秀庭、黃月碧、陳奕璇、程麗蘭、陳芝羽、鄭吳月霞、許紫玲、李秀真、莊紘勝、黃俊嘉、吳來成、莊翔富、宋培宇、李沛津、吳政杰、張原斌、朱慧汝、吳美英、傅德華、林吳碧景、梁志陽、許梅蕊(以上均為同案被告或不知情客戶等)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該保險理賠申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給付申請書、(偽造)診斷證明書、理賠明細表、結案工作底稿、匯款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償還證明書、阮綜合醫院回函、國軍高雄總醫院回函、義大醫院回函、聖功醫院回函(說明診斷證明書真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回函(各交通事故調查說明)、同案被告李星亭等人之緩起訴處分書,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憑。

上述被告所為之自白,既有以上卷證可資補強,足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㈡同案被告程新發雖指證被告張簡大裕就附表一編號93①部分

,分得新臺幣(下同)26萬元。然而,張簡大裕雖承認參與該次詐欺犯行,但否認分得上述款項(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68號卷㈤【下稱丙案院五卷】第391頁)。經本院傳喚證人即同案被告李美英到庭證稱:「程新發叫我拿1 本沒用到的存摺給他,之後理賠金都是匯到程新發那邊,也是他領走的,他事後拿給我8 萬元,其他的事情我都不知道」,足證該次詐領保險理賠金42萬2,055 元雖匯入李美英帳戶,但實際上由程新發保管支配該帳戶,並由程新發分配其中8 萬元給李美英,餘款仍由程新發保管,程新發將餘款如何分配,李美英並不知情。除程新發單一指述以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張簡大裕分得26萬元,依「罪證有疑,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或稱「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應認張簡大裕未就該次詐領分得任何款項。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上述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診斷證明書具有私文書之性質,偽造診斷證明書之行為,應

論以偽造私文書罪。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不論明示或默示、事前或事中,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利用各自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犯罪目的,即成立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自己及其他共犯所實行之行為,均應共同負責。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則構成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以行使偽造診斷證明書方式詐領保險理賠金,於送件申請時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若因遭退件或其他原因而未獲核付理賠金額,則屬刑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之未遂犯。

㈡核被告程新發等38人所為,分別觸犯下列罪名:

⒈程新發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如

附表一編號41、45、50、54至84、87至107 )、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既遂(編號55至84、87至90、94至107 )、第

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編號54)、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41、45、50、91至93)。

⒉張簡大裕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如附表一編號1 至53、85、86、93①)、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編號27、39①、②、40、42至44、46②至④、47、48、49①至③、⑤、⑥、51、52、53②至⑦、⑩、⑪、85)、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編號37、38、39③、46①、49④、53①、⑧、⑨)、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編號1 至16、18至21、22①、②、④、⑤、23至26、28至36、41、45、

50、86、93①)、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編號17、22③)。

⒊潘庚廷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如

附表一編號1 至24、53)、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編號53②至⑦、⑩、⑪)、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編號53①、⑧、⑨)、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編號1 至16、18至21、22①、②、④、⑤、23、24)、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

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編號17、22③)。

⒋歐陽鎮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如

附表一編號25至27)、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編號27)、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25、26)。

⒌張簡杏如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如附表一編號28至36、49、86)、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編號49)、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28至36、86)。

⒍莊曜寧(如附表一編號30、31、35、36)、侯文章(編號1

)、黃利民(編號2)、潘怡伶(編號6)、李秋慧(編號7)、尤南都(編號8)、龔純巧(編號9)、潘雅萍(編號10)、陳慧君(編號11)、陳敬文(編號12)、彭志翔(編號14)、董恭孝(編號15)、尤品權(編號16)、蕭世澔(編號18)、朱育萱(編號19)、丁婉婷(編號20)、張佩雯(編號21)、邱英香(編號23)、張筱盈(編號24)、陳昭昇(編號92):均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⒎劉恩佟(如附表一編號22)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編號22①、②、④、⑤)、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編號22③)。

⒏吳勝和(如附表一編號51)、蔡淑華(編號52)、王嘉芬(

編號56)、程振文(編號61)、邱進地(編號77)、李秀琴(編號79)、黃思嘉(編號83)、陳靜珍(編號87)、林梁美華(編號90):均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⒐郭鳳婷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如

附表一編號57、91、92)、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編號57)、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91、92)。

⒑李建潤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如

附表一編號62、89、91)、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編號62、89)、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91)。

⒒李美英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如

附表一編號63、93)、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編號63、93②)、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編號93①)。

㈢潘庚廷、歐陽鎮、張簡杏如、莊曜寧、侯文章、黃利民、潘

怡伶、李秋慧、尤南都、龔純巧、潘雅萍、陳慧君、陳敬文、彭志翔、董恭孝、尤品權、蕭世澔、朱育萱、丁婉婷、張佩雯、劉恩佟、邱英香、張筱盈、吳勝和、蔡淑華、王嘉芬、郭鳳婷、程振文、李建潤、李美英、邱進地、李秀琴、黃思嘉、陳靜珍、林梁美華、陳昭昇等36人,各自與張簡大裕、程新發、潘庚廷、歐陽鎮或張簡杏如,就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參與人應就所參與各該犯罪之全部行為共同負責,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張簡大裕、程新發分別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客戶、交通事故對造或汽車強制險被保險人,實行各該犯行部分,均應論以間接正犯。上述被告38人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診斷證明書)部分,皆因共同正犯張簡大裕或程新發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其中有2 次以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方式詐領保險理賠金,而分別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等數個罪名,因基於概括犯意而實施數個同種類行為,時空接近且侵害法益相同,屬接續犯,而為包括的一罪,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競合之情形,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即加重取財罪)既遂或未遂罪競合之情形,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處斷;於加重詐欺取財既遂與未遂罪競合之情形,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

三、刑罰減輕事由:㈠未遂犯:

被告張簡大裕、潘庚廷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部分,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刑法第59條酌減(陳敬文、尤品權、蕭世澔、張佩雯):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甚重。被告陳敬文(如附表一編號12)、尤品權(編號16)、蕭世澔(編號18)、張佩雯(編號21)均保險客戶,受同案被告潘庚廷引誘而參與詐領保險理賠金,犯罪支配地位低微,陳敬文、尤品權、蕭世澔、張佩雯均坦承犯行,蕭世澔分得比例較少,陳敬文、張佩雯將全部犯罪所得返還保險公司,尤品權亦返還部分犯罪所得,犯罪情節相對輕微。但其4 人分別因另案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不符緩刑要件,不能與同樣情形之同案被告相同處理,宣告附負擔緩刑。依其4 人犯罪情狀輕微,相較加重詐欺罪刑度之重,顯然法重情輕,縱使量處法定最輕刑度1 年,仍嫌過重,分別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至於被告彭志翔、丁婉婷、張筱盈雖同樣不符緩刑要件,但彭志翔分得全部詐領金額且全數均未返還;丁婉婷、張筱盈因詐領次數眾多(

8 次、13次),合計金額甚高(61萬8,215元、87萬3,633元),返還比例過低,難認有何法重情輕之情形,均不予酌減。

四、量刑:本院審酌被告程新發、張簡大裕、潘庚廷、歐陽鎮、張簡杏如、莊曜寧、侯文章、黃利民、潘怡伶、李秋慧、尤南都、龔純巧、潘雅萍、陳慧君、陳敬文、彭志翔、董恭孝、尤品權、蕭世澔、朱育萱、丁婉婷、張佩雯、劉恩佟、邱英香、張筱盈、吳勝和、蔡淑華、王嘉芬、郭鳳婷、程振文、李建潤、李美英、邱進地、李秀琴、黃思嘉、陳靜珍、林梁美華、陳昭昇等38人,共同以行使偽造診斷證明書方式詐領保險理賠金,造成各該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實際財產損失或損失之虞,破壞診斷證明書之公信力,足生損害於各該醫院、醫師或相關人員,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其中張簡大裕、程新發身為保險業務人員,利用業務上知識及經驗,互相合作或各自籌劃,親自偽造診斷證明書,除以自己名義詐領保險理賠金外,更分別多次邀集其他下線或保險客戶作為共犯,或利用不知情之客戶或交通事故對造等人名義詐領保險理賠或補償金,藉此獲取不法利得,二人分別為主謀,犯罪情節重大。潘庚廷、歐陽鎮、張簡杏如、莊曜寧均為張簡大裕之下線,邀集其他保險客戶參與犯罪,其中潘庚廷犯罪次數為四人之冠,皆屬犯罪次要角色,犯罪情節非輕。其他被告則多為保險客戶或交通事故對造,參與情節較輕,應依其詐領次數多寡、詐得金額高低,區別量刑輕重。但兼衡上述被告均已坦承犯行,多數被告已將犯罪所得之全部或一部,返還保險公司,此有各該調解筆錄、匯款單、被害人陳報狀為憑,應依其返還比例認定犯後態度優劣,而為從輕量刑。其中張簡杏如不僅積極與保險公司和解,並將分得款項全數返還保險公司,更為其招攬之人代償,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於起訴書建請從輕量刑。程新發自述學歷高中畢業,現職送貨,月薪約3 萬2,000 元;張簡大裕大學畢業,現以攤販、打零工為業,月收入約5 、6 萬元,育有1 名未滿3 歲幼子;潘庚廷國中畢業,攤販及臨時工為業,合計月收入4 萬餘元,2 名未成年子女;歐陽鎮大學畢業,職業房屋仲介,現因疫情影響,暫無收入;張簡杏如大學肄業,為長照居服員,月薪近2 萬元,2 名未成年子女;莊曜寧高中畢業,自營商,月收入約4 萬元,2 名未成年子女;侯文章高中肄業,油漆工,日薪2,000 元;黃利民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月薪約3 萬元;潘怡伶高職畢業,家管,2 名幼齡子女;李秋慧國中畢業,臨時工,時薪100 餘元,1 名未成年子女;尤南都國中畢業,從事粗工,日薪1,200 元;龔純巧高中畢業,待業,1 名幼齡子女;潘雅萍高職肄業,臨時工日薪1,000元,2 名未成年子女;陳慧君高職畢業,服務業,月薪5 至

6 萬元,1 名未成年子女;陳敬文專科畢業,服務業,月薪約3 萬元,2 名未成年子女;彭志翔國中結業,服務業,月薪3 萬元;董恭孝高職畢業,先前為大貨車司機,月薪3 至

5 萬元,2 名未成年子女;尤品權國中畢業,先前為大貨車司機,月薪3 至4 萬元,2 名未成年子女;蕭世澔國中肄業,先前從事服務業,月薪2 萬2,000 元至2 萬8,000 元;朱育萱高中畢業,殯葬業,月薪約3 萬元,1 名幼齡子女;丁婉婷高中畢業,服務業,月薪約6 至7 萬元,2 名子女;張佩雯大學畢業,食品廠工作,月薪2 萬5,000 元,似甫產子,另有1 名幼齡子女;劉恩佟大學畢業,行政人員,月薪約

2 萬6,000 元,1 名幼齡子女;邱英香高職畢業,臨時工,日薪900 元,1 名幼齡子女;張筱盈專科畢業,食品廠工作,月薪2 萬4,000 元,2 名未成年子女;吳勝和高職畢業,保全業,月收入約3 萬5,000 元;蔡淑華高中肄業,服務業,月薪2 萬5,000 元;王嘉芬高職畢業,夜市擺攤,月收入約5 萬元;郭鳳婷高職畢業,服務業,月薪3 萬元;程振文國小畢業,待業中,因先前脊椎手術影響說話及行走功能;李建潤高職畢業,服務業,月薪約3 萬元;李美英高中畢業,夫妻共同經營洗車廠,月收入5 至7 萬元,1 名重度障礙子女;邱進地國中畢業,打零工日薪1,500 元,4 名未成年子女;李秀琴國小畢業,已退休;黃思嘉五專肄業,服務業,月薪約2 萬3,000 元;陳靜珍高中肄業,家管;林梁美華高職畢業,家管偶爾打零工日薪1,000 元;陳昭昇高職畢業,打零工日薪1,500 元,及上述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含附表四)所示之刑,並就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宣告6 月以下有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陳敬文、尤品權、張佩雯三人因犯加重詐欺罪經酌減其刑而宣告有期徒刑

6 月部分,因該罪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在刑法第41條第1 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不得易科罰金,僅得於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執行時,請求檢察官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3 項)。

五、定執行刑:㈠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立法機關不採各罪「累加」方式,而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乃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性考量,使犯罪行為人受有恤刑利益,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㈡被告程新發、張簡大裕、潘庚廷、歐陽鎮、張簡杏如、莊曜

寧、郭鳳婷、李建潤、李美英分別犯上述數罪,因犯罪情節大致相同,實質侵害法益之質量,未如形式上罪數之鉅,如以累加方式定其執行刑,刑度將超過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且因生命有限,刑罰所造成痛苦程度,乃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如以隨著罪數增加而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應已足以評價行為之不法,因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其所犯各罪得易科罰金(宣告6 月以下有期徒刑部分)或不得易科罰金(宣告超過6 月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緩刑(附負擔):㈠被告歐陽鎮、張簡杏如、莊曜寧、侯文章、黃利民、潘怡伶

、李秋慧、尤南都、龔純巧、潘雅萍、陳慧君、董恭孝、朱育萱、劉恩佟、邱英香、吳勝和、蔡淑華、王嘉芬、郭鳳婷、程振文、李建潤、李美英、邱進地、李秀琴、黃思嘉、陳靜珍、林梁美華、陳昭昇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案已緩刑期滿,此經本院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屬實。上述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犯罪,且參與情節相對輕微,已坦承犯行,並返還全部或一部犯罪所得,或與被害人調解成立或和解,足認已有悔悟,經本次偵查、審判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如再加上命其提供相當時數之義務勞務,或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尚欠餘額),宣告附負擔(條件)之緩刑,應已足以警惕,而不致再犯。

且對於初犯或犯罪情節輕微之被告,應給予一次自新之機會,避免動輒入監執行。本院因認上述被告經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因而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項第3 款或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等規定,按照其犯罪情節、詐領金額及還款比例,各別宣告不同期間之緩刑,並就其中張簡杏如以外之被告,分別命其提供不同時數之義務勞務;未全數還款之被告,按照尚欠餘額,命其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而張簡杏如部分因不僅積極與保險公司和解,已將分得款項全數返還保險公司,更為其招攬之人代為清償完畢,犯後態度尤其良好,職業又為長照居服員,月薪低微且必須養育2 名未成年子女(含特殊兒),因職業及家庭因素,難以另負擔義務勞務,因此不另附加緩刑之負擔。

㈡至於被告陳敬文、彭志翔、尤品權、蕭世澔、丁婉婷、張佩

雯因先前曾因另案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緩刑要件,均不予宣告緩刑。被告程新發、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因犯罪次數眾多,且尚未將犯罪所得全數返還被害人,難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亦不予宣告緩刑。

七、沒收:㈠被告程新發、張簡大裕所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均於詐領保險

理賠或補償時,已交予各該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已屬被害人所有,而不屬其二人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但各該診斷證明書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分別對其二人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屬被告程新發、張簡大裕所有

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及偽造之印章,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219 條(偽造之印章部分)規定,對其二人宣告沒收。

㈢被告程新發、張簡大裕、潘庚廷、潘怡伶、潘雅萍、彭志翔

、董恭孝、尤品權、蕭世澔、丁婉婷、張筱盈、王嘉芬、郭鳳婷、李建潤、李美英、陳靜珍、林梁美華、陳昭昇所分得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尚未返還之詐領金額,分別屬各人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於程新發、張簡大裕其他扣案物品因與本案無關,或不屬於二人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

參、無罪部分(即謝劉桂淑被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劉桂淑與同案被告程新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謝劉桂淑提供如本人之保單及理賠申請書等資料,交由程新發據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診斷證明書,捏造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傷病名稱,作為謝劉桂淑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被保險人謝劉桂淑發生保險事故,核付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之保險理賠金,由謝劉桂淑與程新發依5:7比例瓜分。因認謝劉桂淑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證明必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可為有罪之認定;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其證明未達到「超越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則舉證不足,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檢察官認被告謝劉桂淑涉犯上述罪嫌,無非以謝劉桂淑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未曾因罹患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傷病就診並開立診斷證明書,但有收受程新發所交付之4 萬元」、同案被告程新發於警詢供稱「謝劉桂淑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保險理賠金是由我偽造診斷證明書去申請,理賠金額我抽取

4 成作為我的佣金,其他以現金交付謝劉桂淑」,及三商美邦保險金申請書、偽造之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作為舉證。被告謝劉桂淑堅決否認上述犯行,辯稱:「我不認為我收取程新發所交付4 萬元(附表一編號80②)構成犯罪,此外我沒有收到9 萬6,127元 這筆錢(附表一編號80①)。

當初是程新發跟我說,我最後一期保險費3 萬7 千多元可以不用繳了,錢還可以退還給我,後來他拿整數4 萬元給我,其他的我不僅,我也是信任他」。辯護人則稱:「謝劉桂淑主觀上並無參與程新發行使偽造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理賠金之犯意聯絡」。

四、經查:㈠同案被告程新發偽造如附表一編號80①、②所示之診斷證明

書,捏造被保險人謝劉桂淑受有如附表一編號80①、②所示之傷病名稱,作為謝劉桂淑發生保險事故之證明,而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理賠而行使,致使該保險公司承辦人誤信為真,先後核付如附表一編號80①、②所示保險理賠金9萬6,127元及4 萬元,均由程新發受領,事後匯款其中4 萬元給謝劉桂淑等情,已經本院認定如前(詳見上述程新發部分之判決理由)。被告謝劉桂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承認未曾因罹患如附表一編號80所示傷病就診並開立診斷證明書,但有收受程新發所匯4 萬元(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㈦【下稱甲案警七卷】第347至349頁、高雄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0273號卷【下稱甲案偵二十卷】第56頁、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60號卷㈠【下稱甲案院一卷】第

425 頁),並有三商美邦保險金申請書、偽造之國軍高雄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各2 份為證(甲案警七卷第353至359頁),此部分事實固然足以認定。

㈡然而,被告謝劉桂淑於警詢中已辯稱:「程新發是我的保險

業務員,他有拿一張我看不懂的表格給我簽,因為我認識他很久了,就沒有懷疑他,沒多久他就匯4 萬元給我,也沒有跟我說是什麼錢。我不知道三商美邦人壽於106 年12月12日以支票支付9 萬6,127 元、107 年1 月24日以支票支付4 萬元保險理賠金給我,應該都是程新發擅自以我名義申請的。

我總共只有拿到程新發匯給我4 萬元,剩餘應該都是程新發拿走了」;於偵查中復辯稱:「當初程新發跟我說,我最後一期保險費3 萬7 千多元可以不用繳了,錢還可以退還給我,後來他拿整數4 萬元給我,其他的我不僅,我也是信任他」,經核與審判中所辯,前後一致,始終否認參與或知悉程新發以偽造診斷證明書方式詐領保險理賠金。

㈢同案被告程新發於警詢中雖供稱:「(問:經查民眾陳國楨

、鍾宜萍、陳游銀花、張鎧博、徐崇雄、謝劉桂淑、徐蔡秀月、程振文、黃俊雄、向惠蓮、陳建勳、吳麗娥、邱鈺淇、張紫玲、陳廣志、楊正裕、吳秀庭、洪春梅、呂采洺、陳靜珍、林翊軒、李秀琴、李恩慧、牛研如、李建潤、劉震錩、黃賀程、周妙珍、呂建忠、李月如、林岳樺、邱于禾、邱怡均、張筱盈、陳奕璇、陳宥睿、陳淑君、黃利民、黃衫予、劉中庸、劉俊怡、劉桐希、劉論、潘佩潔、潘雅萍、揚芷禕、黃聖崴、黃珮瑄、蔡易妤、蔡易芹、王佩涵、江立群、龔偉誠、徐聖和、蔡孟穎等人,亦均持用偽造之診斷書向各相關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上記人員之保險理賠是否由你代為申請?偽造之診斷書是否均由你所提供?不法所得均如何分配?)答:印象中陳國楨、鍾宜萍、陳游銀花、張鎧博、徐崇雄、謝劉桂淑、徐蔡秀月、程振文、黃俊雄、向惠蓮、陳建勳、吳麗娥、邱鈺淇、張紫玲、陳彥志、楊正裕、吳秀庭、洪春梅、呂采洺、陳靜珍、林翊軒、李秀琴、李恩慧、牛研如、李建潤、劉震錩、黃賀程、周妙珍、呂建忠、劉中庸、劉俊怡、楊芷禕、黃聖崴、黃珮瑄、江立群、龔偉誠、徐聖和等人是我代為申請的,所附之偽造之診斷書也是由我提供,核准下來理賠金,我抽取四成作為佣金,大部分是現金交付,也有匯入我中國信託帳戶」,但顯然是就上述30餘名保險客戶部分為概括說明,尚非針對被告謝劉桂淑部分作具體詳細之說明,於偵查中則未再詢答謝劉桂淑部分案情,難認謝劉桂淑部分與其他保險客戶情形相同。

㈣況且程新發於審判中,復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是我偽造

謝劉桂淑的診斷證明書向三商美邦人壽申請保險理賠金。第一筆9萬6,127元是我幫謝劉桂淑申請的,她不知情,我將這筆錢還到她的保單內,拿來清償保單現金債務。第二筆4 萬元是我跟謝劉桂淑說我有辦法透過保險幫她變錢出來,她答哪有這麼好,我跟謝劉桂淑講什麼她也不清楚,只是信任我。我沒有跟謝劉桂淑說要幫她申請診斷證明書,理賠申請書是我簽的,之後收到4 萬元保險理賠金支票,我就幫她存入帳戶,並從她原本預計再繳3 萬7,000 元保費中,抽取1 萬2,000 元作為佣金,此部分謝劉桂淑亦不知情」(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60 號卷㈡【下稱甲案院二卷】第171至178頁)。程新發於警詢中之供詞,只是廣泛就30餘名保險客戶部分為概括說明,未針對被告謝劉桂淑部分作具體詳細之說明,證明力較低,應以審判中所為證詞,核與被告謝劉桂淑歷次供詞相符,較為可信。再考量謝劉桂淑於案發當時已是73歲高齡長者,學歷僅小學畢業,此有戶籍查詢資料可參(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60號卷㈢【下稱甲案院三卷】第421 頁),依其智識程度及理解能力,確有可能難於預見或發現程新發以偽造診斷證明書詐領保險理賠金之計畫,更遑論基於犯意聯絡而參與其中,所辯不知程新發詐領保險理賠金,聽信程新發所言而誤認4 萬元為最後一期保險費退款,應堪採信。

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謝劉桂淑主觀上有與程新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不能僅憑謝劉桂淑收取程新發所匯4 萬元,輕率認定其犯罪。

五、綜合以上說明,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未能證明謝劉桂淑有上述犯行,應認為舉證不足,而不能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詐欺取財之罪名。此外,本院依據現存卷證,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謝劉桂淑有檢察官所指犯行,其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勢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俊宏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附表一(偽造文書以詐領保險理賠金):

┌──┬────┬────┬───────┬──────────┬─────────────┐│ 編 │參與詐領│被保險人│被害公司或基金│偽造文書之人或送件人│分配比例(事前或事後約定)││ │保險理賠│或強制汽├───────┼──────────┼─────────────┤│ │之行為人│車責任保│申領或給付日期│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名稱│犯罪所得(已扣除返還金額)││ 號 │(共犯)│險受害人├───────┼──────────┼─────────────┤│ │ │(傷者) │已核付理賠金額│證明書上捏造傷病內容│有無返還(返還金額或餘欠)│├──┼────┼────┼───────┼──────────┼─────────────┤│ 1 │張簡大裕│侯文章 │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侯文章 ││ │潘庚廷 │ │ │ │(5:2:3) ││ │侯文章 │ ├───────┼──────────┼─────────────┤│ │ │ │106年10月25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95,7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2 │張簡大裕│黃利民 │①富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黃利民 ││ │潘庚廷 │ │ │ │(5:2:3) ││ │黃利民 │ ├───────┼──────────┼─────────────┤│ │ │ │106年08月2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6,3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黃利民 ││ │ │ │ │ │(5:2:3) ││ │ │ ├───────┼──────────┼─────────────┤│ │ │ │106年08月2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15,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③富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黃利民 ││ │ │ │ │ │(5:2:3) ││ │ │ ├───────┼──────────┼─────────────┤│ │ │ │107年01月03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2,5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 │ │④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黃利民 ││ │ │ │ │ │(5:2:3) ││ │ │ ├───────┼──────────┼─────────────┤│ │ │ │107年01月09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9,0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3 │張簡大裕│李星亭 │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李星亭 ││ │潘庚廷 │ │ │ │(5:2:3) ││ │李星亭(│ ├───────┼──────────┼─────────────┤│ │另緩起訴│ │107年03月0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121,06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4 │張簡大裕│王姵涵 │①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王姵涵 ││ │潘庚廷 │ │ │ │(5:2:3) ││ │王姵涵(│ ├───────┼──────────┼─────────────┤│ │另緩起訴│ │106年09月0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95,03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王姵涵 ││ │ │ │ │ │(5:2:3) ││ │ │ ├───────┼──────────┼─────────────┤│ │ │ │106年11月06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71,315元 │右手近端橈骨骨折、右│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③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王姵涵 ││ │ │ │ │ │(5:2:3) ││ │ │ ├───────┼──────────┼─────────────┤│ │ │ │106年09月07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64,125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④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王姵涵 ││ │ │ │ │ │(5:2:3) ││ │ │ ├───────┼──────────┼─────────────┤│ │ │ │106年11月07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71,750元 │右手近端橈骨骨折、右│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5 │張簡大裕│林合惠 │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林合惠 ││ │潘庚廷 │ │ │ │(5:2:3) ││ │林合惠(│ ├───────┼──────────┼─────────────┤│ │另緩起訴│ │107年03月07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71,05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6 │張簡大裕│潘怡伶 │①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潘怡伶 ││ │潘庚廷 │ │ │ │(5:2:3) ││ │潘怡伶 │ ├───────┼──────────┼─────────────┤│ │ │ │107年01月31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張簡大裕:17,25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潘庚廷:6,900元 ││ │ │ │ │ │潘怡伶:10,350元 ││ │ │ ├───────┼──────────┼─────────────┤│ │ │ │34,500元 │腹腔鏡急性闌尾炎切除│尚未返還 ││ │ │ │ │及腹內膿腸引流手術 │ ││ │ │ ├───────┼──────────┼─────────────┤│ │ │ │②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潘怡伶 ││ │ │ │ │ │(5:2:3) ││ │ │ ├───────┼──────────┼─────────────┤│ │ │ │107年02月06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張簡大裕:31,942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潘庚廷:12,777元 ││ │ │ │ │ │潘怡伶:19,164元 ││ │ │ ├───────┼──────────┼─────────────┤│ │ │ │63,883元 │腹腔鏡急性闌尾炎切除│尚未返還 ││ │ │ │ │及腹內膿腸引流手術 │ │├──┼────┼────┼───────┼──────────┼─────────────┤│ 7 │張簡大裕│李秋慧 │①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李秋慧 ││ │潘庚廷 │ │ │ │(5:2:3) ││ │李秋慧 │ ├───────┼──────────┼─────────────┤│ │ │ │106年09月21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張簡大裕(連同②部分):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50,195元(其餘已返還) ││ │ │ ├───────┼──────────┼─────────────┤│ │ │ │67,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張簡大裕連同②部分,尚欠 ││ │ │ │ │ │50,195元(其餘已返還) ││ │ │ ├───────┼──────────┼─────────────┤│ │ │ │②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李秋慧 ││ │ │ │ │ │(5:2:3) ││ │ │ ├───────┼──────────┼─────────────┤│ │ │ │106年11月06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張簡大裕(連同①部分):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50,195元(其餘已返還) ││ │ │ │ │書 │ ││ │ │ ├───────┼──────────┼─────────────┤│ │ │ │115,445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張簡大裕連同①部分,尚欠 ││ │ │ │ │手臂擦傷、胸痛 │50,195元(其餘已返還) │├──┼────┼────┼───────┼──────────┼─────────────┤│ 8 │張簡大裕│尤南都 │安聯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尤南都 ││ │潘庚廷 │ │ │ │(5:2:3) ││ │尤南都 │ ├───────┼──────────┼─────────────┤│ │ │ │106年11月20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3,05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9 │張簡大裕│龔純巧 │三商美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龔純巧 ││ │潘庚廷 │ │ │ │(5:2:3) ││ │龔純巧 │ ├───────┼──────────┼─────────────┤│ │ │ │107年01月23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6,5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10 │張簡大裕│潘雅萍 │①富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潘雅萍 ││ │潘庚廷 │ │ │ │(5:2:3) ││ │潘雅萍 │ ├───────┼──────────┼─────────────┤│ │ │ │106年10月18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張簡大裕:38,662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潘庚廷:15,465元 ││ │ │ │ │書 │潘雅萍:23,197元 ││ │ │ ├───────┼──────────┼─────────────┤│ │ │ │77,324元 │右手近端橈骨骨折、右│尚未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②富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潘雅萍 ││ │ │ │ │ │(5:2:3) ││ │ │ ├───────┼──────────┼─────────────┤│ │ │ │107年01月12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張簡大裕:17,160元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潘庚廷:6,864元 ││ │ │ │ │書 │潘雅萍:10,296元 ││ │ │ ├───────┼──────────┼─────────────┤│ │ │ │34,32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尚未返還 │├──┼────┼────┼───────┼──────────┼─────────────┤│ 11 │張簡大裕│陳慧君 │台灣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陳慧君 ││ │潘庚廷 │ │ │ │(5:2:3) ││ │陳慧君 │ ├───────┼──────────┼─────────────┤│ │ │ │107年03月06日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診斷│0元(已全數返還) ││ │ │ │ │證明書 │ ││ │ │ ├───────┼──────────┼─────────────┤│ │ │ │113,634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12 │張簡大裕│陳敬文 │①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陳敬文 ││ │潘庚廷 │ │ │ │(5:2:3) ││ │陳敬文 │ ├───────┼──────────┼─────────────┤│ │ │ │107年03月19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127,708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未給付 ││ │ │ ├───────┼──────────┤ ││ │ │ │107年04月08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未給付 │急性闌尾炎術後傷口感│ ││ │ │ │ │染 │ │├──┼────┼────┼───────┼──────────┼─────────────┤│ 13 │張簡大裕│王貞融 │①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王貞融 ││ │潘庚廷 │ │ │ │(5:2:3) ││ │王貞融(│ ├───────┼──────────┼─────────────┤│ │另緩起訴│ │107年02月05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77,25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王貞融 ││ │ │ │ │ │(5:2:3) ││ │ │ ├───────┼──────────┼─────────────┤│ │ │ │107年04月1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27,852元 │急性闌尾炎術後傷口感│已全數返還 ││ │ │ │ │染 │ │├──┼────┼────┼───────┼──────────┼─────────────┤│ 14 │張簡大裕│彭志翔 │台灣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彭志翔 ││ │潘庚廷 │ │ │ │(0:0:10) ││ │彭志翔 │ ├───────┼──────────┼─────────────┤│ │ │ │107年02月08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張簡大裕:0元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潘庚廷:0元 ││ │ │ │ │ │彭志翔:56,850元 ││ │ │ ├───────┼──────────┼─────────────┤│ │ │ │56,85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尚未返還 │├──┼────┼────┼───────┼──────────┼─────────────┤│ 15 │張簡大裕│董恭孝 │保德信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董恭孝 ││ │潘庚廷 │ │ │ │(0:0:10) ││ │董恭孝 │ ├───────┼──────────┼─────────────┤│ │ │ │107年02月07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張簡大裕:0元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潘庚廷:0元 ││ │ │ │ │ │董恭孝:69,580元 ││ │ │ ├───────┼──────────┼─────────────┤│ │ │ │69,58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尚未返還 │├──┼────┼────┼───────┼──────────┼─────────────┤│ 16 │張簡大裕│尤品權 │三商美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尤品權 ││ │潘庚廷 │ │ │ │(0:0:10) ││ │尤品權 │ ├───────┼──────────┼─────────────┤│ │ │ │107年02月12日 │七賢脊椎外科醫院診斷│尤品權:88,233元(其餘已返││ │ │ │ │證明書 │還) ││ │ │ ├───────┼──────────┼─────────────┤│ │ │ │104,233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尤品權尚欠88,233元(其餘 ││ │ │ │ │手臂擦傷、胸痛 │已返還) │├──┼────┼────┼───────┼──────────┼─────────────┤│ 17 │張簡大裕│辜玉婷 │三商美邦人壽 │張簡大裕 │未給付 ││ │潘庚廷 │ ├───────┼──────────┤ ││ │辜玉婷(│ │107年04月03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 ││ │另緩起訴│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處分) │ ├───────┼──────────┤ ││ │ │ │未給付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 │├──┼────┼────┼───────┼──────────┼─────────────┤│ 18 │張簡大裕│蕭世澔 │富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蕭世澔 ││ │潘庚廷 │ │ │ │(5:2:3) ││ │蕭世澔 │ ├───────┼──────────┼─────────────┤│ │ │ │107年03月09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張簡大裕:28,710元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潘庚廷:11,484元 ││ │ │ │ │ │蕭世澔:17,226元 ││ │ │ ├───────┼──────────┼─────────────┤│ │ │ │57,42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尚未返還 │├──┼────┼────┼───────┼──────────┼─────────────┤│ 19 │張簡大裕│朱育萱 │①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朱育萱 ││ │潘庚廷 │ │ │ │(5:2:3) ││ │朱育萱 │ ├───────┼──────────┼─────────────┤│ │ │ │107年03月09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65,8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張雅淳 │②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朱育萱 ││ │ │(朱育萱│ │ │(5:2:3) ││ │ │申請) ├───────┼──────────┼─────────────┤│ │ │ │107年03月14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張簡大裕:34,160元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潘庚廷:0元 ││ │ │ │ │ │朱育萱:0元 ││ │ │ ├───────┼──────────┼─────────────┤│ │ │ │68,32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尚欠42,656元(張簡大裕、潘││ │ │ │ │ │庚廷、朱育萱連帶返還25,664││ │ │ │ │ │元) │├──┼────┼────┼───────┼──────────┼─────────────┤│ 20 │張簡大裕│丁婉婷 │①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丁婉婷 ││ │潘庚廷 │ │ │ │(5:2:3) ││ │丁婉婷 │ ├───────┼──────────┼─────────────┤│ │ │ │106年10月11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張簡大裕:30,000元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潘庚廷:0元 ││ │ │ │ │書 │丁婉婷:0元 ││ │ │ ├───────┼──────────┼─────────────┤│ │ │ │60,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尚欠40,000元(張簡大裕、潘││ │ │ │ │ │庚廷、丁婉婷連帶返還20,000││ │ │ │ │ │元) ││ │ │ ├───────┼──────────┼─────────────┤│ │ │ │②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丁婉婷 ││ │ │ │ │ │(5:2:3) ││ │ │ ├───────┼──────────┼─────────────┤│ │ │ │107年01月15日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診斷│張簡大裕:72,996元 ││ │ │ │ │證明書 │潘庚廷:29,198元 ││ │ │ │ │ │丁婉婷:43,798元 ││ │ │ ├───────┼──────────┼─────────────┤│ │ │ │145,992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邱怡均 │③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丁婉婷 ││ │ │(丁婉婷│ │ │(5:2:3) ││ │ │申請) ├───────┼──────────┼─────────────┤│ │ │ │106年10月30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張簡大裕:29,50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潘庚廷:11,800元 ││ │ │ │ │ │丁婉婷:17,700元 ││ │ │ ├───────┼──────────┼─────────────┤│ │ │ │59,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尚未返還 ││ │ │ ├───────┼──────────┼─────────────┤│ │ │ │④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丁婉婷 ││ │ │ │ │ │(5:2:3) ││ │ │ ├───────┼──────────┼─────────────┤│ │ │ │107年01月1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張簡大裕:57,60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潘庚廷:23,040元 ││ │ │ │ │書 │丁婉婷:34,559元 ││ │ │ ├───────┼──────────┼─────────────┤│ │ │ │115,199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邱于禾 │⑤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丁婉婷 ││ │ │(丁婉婷│ │ │(5:2:3) ││ │ │申請) ├───────┼──────────┼─────────────┤│ │ │ │106年12月0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張簡大裕:59,662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潘庚廷:23,865元 ││ │ │ │ │書 │丁婉婷:35,797元 ││ │ │ ├───────┼──────────┼─────────────┤│ │ │ │119,324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⑥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丁婉婷 ││ │ │ │ │ │(5:2:3) ││ │ │ ├───────┼──────────┼─────────────┤│ │ │ │107年02月13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張簡大裕:19,775元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潘庚廷:7,910元 ││ │ │ │ │書 │丁婉婷:11,865元 ││ │ │ ├───────┼──────────┼─────────────┤│ │ │ │39,550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尚未返還 ││ │ │ │ │管阻塞 │ ││ │ ├────┼───────┼──────────┼─────────────┤│ │ │丁羿方 │⑦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丁婉婷 ││ │ │(丁婉婷│ │ │(5:2:3) ││ │ │申請) ├───────┼──────────┼─────────────┤│ │ │ │106年10月0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5,650元 │右手近端橈骨骨折、右│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⑧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丁婉婷 ││ │ │ │ │ │(5:2:3) ││ │ │ ├───────┼──────────┼─────────────┤│ │ │ │107年01月0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13,5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21 │張簡大裕│張佩雯 │①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佩雯 ││ │潘庚廷 │ │ │ │(5:2:3) ││ │張佩雯 │ ├───────┼──────────┼─────────────┤│ │ │ │107年01月22日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診斷│0元(已全數返還) ││ │ │ │ │證明書 │ ││ │ │ ├───────┼──────────┼─────────────┤│ │ │ │110,157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黃俊賢 │②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佩雯 ││ │ │(張佩雯│ │ │(5:2:3) ││ │ │申請) ├───────┼──────────┼─────────────┤│ │ │ │106年09月25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4,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③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佩雯 ││ │ │ │ │ │(5:2:3) ││ │ │ ├───────┼──────────┼─────────────┤│ │ │ │106年12月12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24,25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張權寶 │④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佩雯 ││ │ │(張佩雯│ │ │(5:2:3) ││ │ │申請) ├───────┼──────────┼─────────────┤│ │ │ │107年01月04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63,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22 │張簡大裕│劉恩佟 │①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劉恩佟 ││ │潘庚廷 │ │ │ │(5:2:3) ││ │劉恩佟(│ ├───────┼──────────┼─────────────┤│ │原名劉桐│ │106年10月11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希)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40,5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劉諭 │②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劉恩佟 ││ │ │(劉恩佟│ │ │(5:2:3) ││ │ │申請) ├───────┼──────────┼─────────────┤│ │ │ │106年10月19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84,0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 │ │③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未給付 ││ │ │ ├───────┼──────────┤ ││ │ │ │107年02月26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未給付 │左側腎膿傷 │ ││ │ ├────┼───────┼──────────┼─────────────┤│ │ │林岳樺 │④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劉恩佟 ││ │ │(劉恩佟│ │ │(5:2:3) ││ │ │申請) ├───────┼──────────┼─────────────┤│ │ │ │106年09月27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0,25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⑤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劉恩佟 ││ │ │ │ │ │(5:2:3) ││ │ │ ├───────┼──────────┼─────────────┤│ │ │ │106年12月11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17,500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已全數返還 ││ │ │ │ │管阻塞 │ │├──┼────┼────┼───────┼──────────┼─────────────┤│ 23 │張簡大裕│李月如 │①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李月如 ││ │潘庚廷 │(邱英香│ │ │(5:2:3) ││ │邱英香 │申請) ├───────┼──────────┼─────────────┤│ │ │ │106年10月11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75,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李月如 ││ │ │ │ │ │(5:2:3) ││ │ │ ├───────┼──────────┼─────────────┤│ │ │ │106年12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張簡大裕:61,162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潘庚廷:0元(已付24,465元 ││ │ │ │ │書 │給李月如) ││ │ │ │ │ │李月如:61,161元 ││ │ │ ├───────┼──────────┼─────────────┤│ │ │ │122,324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24 │張簡大裕│張筱盈 │①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潘庚廷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張筱盈 │ ├───────┼──────────┼─────────────┤│ │ │ │106年09月15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張簡大裕:20,61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潘庚廷:11,450元 ││ │ │ │ │ │張筱盈:13,740元 ││ │ │ ├───────┼──────────┼─────────────┤│ │ │ │45,8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尚未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6年09月13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張簡大裕:20,796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潘庚廷:11,554元 ││ │ │ │ │ │張筱盈:13,864元 ││ │ │ ├───────┼──────────┼─────────────┤│ │ │ │46,214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尚未返還 ││ │ │ ├───────┼──────────┼─────────────┤│ │ │ │③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6年12月11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張簡大裕:40,302元 ││ │ │ │ │明書 │潘庚廷:22,390元 ││ │ │ │ │ │張筱盈:26,868元 ││ │ │ ├───────┼──────────┼─────────────┤│ │ │ │89,560元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尚未返還 ││ │ │ │ │及子宮肌瘤,術後 │ ││ │ │ ├───────┼──────────┼─────────────┤│ │ │ │④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6年12月11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張簡大裕:20,854元 ││ │ │ │ │明書 │潘庚廷:11,586元 ││ │ │ │ │ │張筱盈:13,902元 ││ │ │ ├───────┼──────────┼─────────────┤│ │ │ │46,342元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尚未返還 ││ │ │ │ │及子宮肌瘤,術後 │ ││ │ ├────┼───────┼──────────┼─────────────┤│ │ │張筱盈(│⑤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追加起訴│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6年09月20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張簡大裕(連同⑥⑦⑪⑬)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102,224元 ││ │ │ │ │ │潘庚廷(連同⑥⑦⑪⑬) ││ │ │ │ │ │:32,594元(付張筱盈50,365││ │ │ │ │ │元加101,00元) ││ │ │ │ │ │張筱盈(連同⑥⑦⑪⑬) ││ │ │ │ │ │:110,484元 ││ │ │ ├───────┼──────────┼─────────────┤│ │ │ │101,767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連同⑥、⑦、⑪、⑬,尚欠 ││ │ │ │ │ │245,302元(已還36,444元, ││ │ │ │ │ │再加上張簡大裕還75,000元、││ │ │ │ │ │張筱盈還64,081元) ││ │ │ ├───────┼──────────┼─────────────┤│ │ │ │⑥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6年12月12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張簡大裕(連同⑤⑦⑪⑬) ││ │ │ │ │明書 │:102,224元 ││ │ │ │ │ │潘庚廷(連同⑤⑦⑪⑬) ││ │ │ │ │ │:32,594元(付張筱盈50,365││ │ │ │ │ │元加101,00元) ││ │ │ │ │ │張筱盈(連同⑤⑦⑪⑬) ││ │ │ │ │ │:110,484元 ││ │ │ ├───────┼──────────┼─────────────┤│ │ │ │120,500元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連同⑤、⑦、⑪、⑬,尚欠 ││ │ │ │ │及子宮肌瘤,術後 │245,302元(已還36,444元, ││ │ │ │ │ │再加上張簡大裕還75,000元、││ │ │ │ │ │張筱盈還64,081元) ││ │ │ ├───────┼──────────┼─────────────┤│ │ │ │⑦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6年12月21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張簡大裕(連同⑤⑥⑪⑬) ││ │ │ │ │明書 │:102,224元 ││ │ │ │ │ │潘庚廷(連同⑤⑥⑪⑬) ││ │ │ │ │ │:32,594元(付張筱盈50,365││ │ │ │ │ │元加101,00元) ││ │ │ │ │ │張筱盈(連同⑤⑥⑪⑬) ││ │ │ │ │ │:110,484元 ││ │ │ ├───────┼──────────┼─────────────┤│ │ │ │29,560元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連同⑤、⑥、⑪、⑬,尚欠 ││ │ │ │ │及子宮肌瘤,術後 │245,302元(已還36,444元, ││ │ │ │ │ │再加上張簡大裕還75,000元、││ │ │ │ │ │張筱盈還64,081元) ││ │ ├────┼───────┼──────────┼─────────────┤│ │ │賴沛恩 │⑧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張筱盈│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申請) ├───────┼──────────┼─────────────┤│ │ │ │106年12月0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張簡大裕(連同⑨):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已返還) ││ │ │ │ │書 │潘庚廷(連同⑨):39398元 ││ │ │ │ │ │張筱盈(連同⑨):49295元 ││ │ │ ├───────┼──────────┼─────────────┤│ │ │ │159,648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連同⑨,尚欠88,693元(已還││ │ │ │ │手臂擦傷、胸痛 │22,000元,另加張簡大裕返還││ │ │ │ │ │87,297元) ││ │ │ ├───────┼──────────┼─────────────┤│ │ │ │⑨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7年03月29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張簡大裕(連同⑧):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已返還) ││ │ │ │ │ │潘庚廷(連同⑧):39398元 ││ │ │ │ │ │張筱盈(連同⑧):49295元 ││ │ │ ├───────┼──────────┼─────────────┤│ │ │ │38,342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連同⑧,尚欠88,693元(已 ││ │ │ │ │管阻塞 │還22,000元,另加張簡大裕返││ │ │ │ │ │還87,297元) ││ │ ├────┼───────┼──────────┼─────────────┤│ │ │賴育璋 │⑩保誠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張筱盈│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申請) ├───────┼──────────┼─────────────┤│ │ │ │106年10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5,90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⑪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6年11月1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張簡大裕(連同⑤⑥⑦⑬)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102,224元 ││ │ │ │ │書 │潘庚廷(連同⑤⑥⑦⑬) ││ │ │ │ │ │:32,594元(付張筱盈50,365││ │ │ │ │ │元加101,00元) ││ │ │ │ │ │張筱盈(連同⑤⑥⑦⑬) ││ │ │ │ │ │:110,484元 ││ │ │ ├───────┼──────────┼─────────────┤│ │ │ │118,50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連同⑤、⑥、⑦、⑬,尚欠 ││ │ │ │ │手臂擦傷、胸痛 │245,302元(已還36,444元, ││ │ │ │ │ │再加上張簡大裕還75,000元、││ │ │ │ │ │張筱盈還64,081元) ││ │ │ ├───────┼──────────┼─────────────┤│ │ │ │⑫保誠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7年01月17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1,000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已全數返還 ││ │ │ │ │管阻塞 │ ││ │ │ ├───────┼──────────┼─────────────┤│ │ │ │⑬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潘庚廷:張筱盈 ││ │ │ │ │ │(檢察官更正為4.5:2.5:3) ││ │ │ ├───────┼──────────┼─────────────┤│ │ │ │107年01月18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張簡大裕(連同⑤⑥⑦⑪)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102,224元 ││ │ │ │ │書 │潘庚廷(連同⑤⑥⑦⑪) ││ │ │ │ │ │:32,594元(付張筱盈50,365││ │ │ │ │ │元加101,00元) ││ │ │ │ │ │張筱盈(連同⑤⑥⑦⑪) ││ │ │ │ │ │:110,484元 ││ │ │ ├───────┼──────────┼─────────────┤│ │ │ │50,500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連同⑤、⑥、⑦、⑬,尚欠 ││ │ │ │ │管阻塞 │245,302元(已還36,444元, ││ │ │ │ │ │再加上張簡大裕還75,000元、││ │ │ │ │ │張筱盈還64,081元) │├──┼────┼────┼───────┼──────────┼─────────────┤│ 25 │張簡大裕│王培修 │遠雄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歐陽鎮:王培修 ││ │歐陽鎮 │ │ │ │(6:2:2) ││ │王培修(│ ├───────┼──────────┼─────────────┤│ │另緩起訴│ │106年10月16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22,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26 │張簡大裕│陳素花 │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歐陽鎮:陳素花 ││ │歐陽鎮 │ │ │ │(10:0:0) ││ │陳素花(│ ├───────┼──────────┼─────────────┤│ │另緩起訴│ │106年11月23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29,82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27 │張簡大裕│黃竹如 │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歐陽鎮:黃竹如 ││ │歐陽鎮 │ │ │ │(9.3:0:0.7) ││ │黃竹如(│ ├───────┼──────────┼─────────────┤│ │不知情)│ │107年03月14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91,3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28 │張簡大裕│李苑鈴 │新光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李苑鈴││ │張簡杏如│ │ │ │(4.6:0.4:5) ││ │李苑鈴(│ ├───────┼──────────┼─────────────┤│ │另緩起訴│ │106年09月12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87,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29 │張簡大裕│洪堉晟 │三商美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洪堉晟││ │張簡杏如│ │ │ │(4.3:0.7:5) ││ │洪堉晟(│ ├───────┼──────────┼─────────────┤│ │另緩起訴│ │106年09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2,00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30 │張簡大裕│莊曜慈 │①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慈││ │張簡杏如│ │ │ │:莊曜寧(3:3:3:1) ││ │莊曜寧 │ ├───────┼──────────┼─────────────┤│ │莊曜慈(│ │107年01月03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另緩起訴│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7,25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葉千崴 │②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慈││ │ │(莊曜慈│ │ │:莊曜寧(3:3:3:1) ││ │ │申請) ├───────┼──────────┼─────────────┤│ │ │ │107年01月0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108,25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31 │張簡大裕│莊曜寧 │①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寧││ │張簡杏如│ │ │ │(3:4:3) ││ │莊曜寧 │ ├───────┼──────────┼─────────────┤│ │ │ │106年10月17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93,5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寧││ │ │ │ │ │(3:4:3) ││ │ │ ├───────┼──────────┼─────────────┤│ │ │ │107年02月01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0元(已全數返還) ││ │ │ │ │明書 │ ││ │ │ ├───────┼──────────┼─────────────┤│ │ │ │136,000元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已全數返還 ││ │ │ │ │及子宮肌瘤,術後 │ ││ │ ├────┼───────┼──────────┼─────────────┤│ │ │許鉉偉 │③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寧││ │ │(莊曜寧│ │ │(3:4:3) ││ │ │申請) ├───────┼──────────┼─────────────┤│ │ │ │106年10月16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4,750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已全數返還 ││ │ │ │ │管阻塞 │ ││ │ │ ├───────┼──────────┼─────────────┤│ │ │ │④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寧││ │ │ │ │ │(3:4:3) ││ │ │ ├───────┼──────────┼─────────────┤│ │ │ │107年03月06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70,500元 │高燒、急性腸胃炎及結│已全數返還 ││ │ │ │ │腸炎 │ │├──┼────┼────┼───────┼──────────┼─────────────┤│ 32 │張簡大裕│許士鴻 │①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許士鴻││ │張簡杏如│ │ │ │(3:4:3) ││ │許士鴻(│ ├───────┼──────────┼─────────────┤│ │另緩起訴│ │106年10月20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57,5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許士鴻││ │ │ │ │ │(3:4:3) ││ │ │ ├───────┼──────────┼─────────────┤│ │ │ │107年02月07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52,000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已全數返還 ││ │ │ │ │管阻塞 │ │├──┼────┼────┼───────┼──────────┼─────────────┤│ 33 │張簡大裕│曾朝雄 │中國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曾朝雄││ │張簡杏如│ │ │ │(3:4:3) ││ │曾朝雄(│ ├───────┼──────────┼─────────────┤│ │另緩起訴│ │106年12月21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25,0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34 │張簡大裕│林曉雯 │中國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林曉雯││ │張簡杏如│ │ │ │(3:4:3) ││ │林曉雯(│ ├───────┼──────────┼─────────────┤│ │另緩起訴│ │106年12月2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25,0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35 │張簡大裕│林聖芬 │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寧││ │張簡杏如│ │ │ │:林聖芬(2:4:1:3) ││ │莊曜寧 │ ├───────┼──────────┼─────────────┤│ │林聖芬(│ │107年04月02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0元(已全數返還) ││ │另緩起訴│ │ │明書 │ ││ │處分) │ ├───────┼──────────┼─────────────┤│ │ │ │51,360元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及│已全數返還 ││ │ │ │ │子宮肌瘤,術後 │ │├──┼────┼────┼───────┼──────────┼─────────────┤│ 36 │張簡大裕│歐姿吟 │①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寧││ │張簡杏如│ │ │ │:歐姿吟(2:4:1:3) ││ │莊曜寧 │ ├───────┼──────────┼─────────────┤│ │歐姿吟(│ │107年04月0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另緩起訴│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處分) │ ├───────┼──────────┼─────────────┤│ │ │ │51,245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歐紘志 │②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莊曜寧:歐姿吟 ││ │ │(歐姿吟│ │ │(6:1:3) ││ │ │申請) ├───────┼──────────┼─────────────┤│ │ │ │107年04月16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68,657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37 │張簡大裕│黃怡瑄 │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未給付 ││ │黃怡瑄(│ ├───────┼──────────┤ ││ │另緩起訴│ │107年03月27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未給付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 │├──┼────┼────┼───────┼──────────┼─────────────┤│ 38 │張簡大裕│黃泊晴 │三商美邦人壽 │張簡大裕 │未給付 ││ │黃泊晴 │ ├───────┼──────────┤ ││ │另緩起訴│ │107年04月03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未給付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 │├──┼────┼────┼───────┼──────────┼─────────────┤│ 39 │張簡大裕│陳淑君 │①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陳淑君(5:5) ││ │陳淑君(│ ├───────┼──────────┼─────────────┤│ │另緩起訴│ │106年07月03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73,5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②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陳淑君(5:5) ││ │ │ ├───────┼──────────┼─────────────┤│ │ │ │106年11月16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57,25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 │ │③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未給付 ││ │ │ ├───────┼──────────┤ ││ │ │ │107年03月13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未給付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 ││ │ │ │ │管阻塞 │ │├──┼────┼────┼───────┼──────────┼─────────────┤│ 40 │張簡大裕│游家慶 │三商美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游家慶(5:5) ││ │游家慶(│ ├───────┼──────────┼─────────────┤│ │另緩起訴│ │106年09月05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65,5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41 │張簡大裕│蘇仁吉 │富邦人壽 │程新發 │張簡大裕:程新發:蘇仁吉 ││ │程新發 │ │ │ │(0.5:4.5:5) ││ │蘇仁吉(│ ├───────┼──────────┼─────────────┤│ │另緩起訴│ │106年07月2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106,230元 │急(慢)性闌尾炎 │0元(已全數返還) │├──┼────┼────┼───────┼──────────┼─────────────┤│ 42 │張簡大裕│謝思儀 │三商美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謝思儀(6:4) ││ │謝思儀(│ ├───────┼──────────┼─────────────┤│ │另緩起訴│ │106年12月21日 │七賢脊椎外科醫院診斷│張簡大裕:73,000元 ││ │處分) │ │ │證明書 │謝思儀:49,634元 ││ │ │ ├───────┼──────────┼─────────────┤│ │ │ │122,634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43 │張簡大裕│陳戴多美│①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陳戴多美(5:5)││ │陳戴多美│ ├───────┼──────────┼─────────────┤│ │(另緩起│ │106年11月16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訴處分)│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13,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陳戴多美(5:5)││ │ │ ├───────┼──────────┼─────────────┤│ │ │ │107年03月1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67,13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44 │張簡大裕│陳芫甫 │①台灣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陳芫甫(5:5) ││ │陳芫甫(│ ├───────┼──────────┼─────────────┤│ │另緩起訴│ │107年03月09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27,3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陳芫甫(5:5) ││ │ │ ├───────┼──────────┼─────────────┤│ │ │ │107年03月15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85,800元 │左手橈骨骨折 │已全數返還 │├──┼────┼────┼───────┼──────────┼─────────────┤│ 45 │張簡大裕│薛芳雅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張簡大裕:程新發:薛芳雅 ││ │程新發 │ │ │ │(0.5:4.5:5) ││ │薛芳雅(│ ├───────┼──────────┼─────────────┤│ │另緩起訴│ │106年07月13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60,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已全數返還 ││ │ │ │ │腸阻塞 │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薛芳雅(6:4) ││ │ │ ├───────┼──────────┼─────────────┤│ │ │ │107年01月12日 │七賢脊椎外科醫院診斷│0元(已全數返還) ││ │ │ │ │證明書 │ ││ │ │ ├───────┼──────────┼─────────────┤│ │ │ │101,213元 │右手近端橈骨骨折、右│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王晴薇 │③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薛芳雅(6:4) ││ │ │(薛芳雅├───────┼──────────┼─────────────┤│ │ │申請) │107年01月18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3,000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已全數返還 ││ │ │ │ │管阻塞 │ │├──┼────┼────┼───────┼──────────┼─────────────┤│ 46 │張簡大裕│蔡孟穎 │①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未給付 ││ │蔡孟穎(│ ├───────┼──────────┤ ││ │另緩起訴│ │106年09月19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未給付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 ││ │ ├────┼───────┼──────────┼─────────────┤│ │ │蔡易妤 │②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蔡孟穎(6:4) ││ │ │(蔡孟穎├───────┼──────────┼─────────────┤│ │ │申請) │106年10月19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97,445元 │右手近端橈骨骨折、右│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③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蔡孟穎(6:4) ││ │ │ ├───────┼──────────┼─────────────┤│ │ │ │107年02月07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50,514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已全數返還 ││ │ │ │ │管阻塞 │ ││ │ ├────┼───────┼──────────┼─────────────┤│ │ │蔡易芹 │④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蔡孟穎(6:4) ││ │ │(蔡孟穎├───────┼──────────┼─────────────┤│ │ │申請) │106年09月2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90,85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47 │張簡大裕│簡淑敏 │①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寧││ │簡淑敏(│ │ │ │:簡淑敏(3:3:1:3) ││ │另緩起訴│ ├───────┼──────────┼─────────────┤│ │處分) │ │107年01月05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0元(已全數返還) ││ │ │ │ │明書 │ ││ │ │ │ │ │ ││ │ │ ├───────┼──────────┼─────────────┤│ │ │ │88,500元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已全數返還 ││ │ │ │ │及子宮肌瘤,術後 │ ││ │ ├────┼───────┼──────────┼─────────────┤│ │ │林哲瑋 │②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寧││ │ │(簡淑敏│ │ │:簡淑敏(3:3:1:3) ││ │ │申請) ├───────┼──────────┼─────────────┤│ │ │ │107年01月05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3,000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已全數返還 ││ │ │ │ │管阻塞 │ │├──┼────┼────┼───────┼──────────┼─────────────┤│ 48 │張簡大裕│林少青 │①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莊曜寧││ │林少青(│ │ │ │:林少青(3:3:1:3) ││ │另緩起訴│ ├───────┼──────────┼─────────────┤│ │處分) │ │107年01月09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48,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南山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莊曜寧:林少青 ││ │ │ │ │ │(6:1:3) ││ │ │ ├───────┼──────────┼─────────────┤│ │ │ │107年04月12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23,313元 │急性闌尾炎術後傷口感│已全數返還 ││ │ │ │ │染 │ │├──┼────┼────┼───────┼──────────┼─────────────┤│ 49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①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5:5)││ │張簡杏如│ ├───────┼──────────┼─────────────┤│ │ │ │106年07月21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8,0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泰安產險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5:5)││ │ │ ├───────┼──────────┼─────────────┤│ │ │ │106年07月21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8,0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譚運宗 │③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5:5)││ │ │(張簡杏├───────┼──────────┼─────────────┤│ │ │如申請)│106年08月2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9,863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④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未給付 ││ │ │ ├───────┼──────────┤ ││ │ │ │107年03月29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未給付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 ││ │ ├────┼───────┼──────────┼─────────────┤│ │ │譚傑云 │⑤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4:6)││ │ │(張簡杏├───────┼──────────┼─────────────┤│ │ │如申請)│106年07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5,5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⑥全球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張簡杏如(3:7)││ │ │ ├───────┼──────────┼─────────────┤│ │ │ │107年03月29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22,000元 │高燒、急性腸胃炎及結│已全數返還 ││ │ │ │ │腸炎 │ │├──┼────┼────┼───────┼──────────┼─────────────┤│ 50 │張簡大裕│朱家靖 │三商美邦人壽 │程新發 │張簡大裕:程新發:朱家靖 ││ │程新發 │ │ │ │(0.5:4.5:5) ││ │朱家靖(│ ├───────┼──────────┼─────────────┤│ │另緩起訴│ │106年06月23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70,000元 │闌尾炎破裂、腹膜炎、│已全數返還 ││ │ │ │ │暈眩 │ │├──┼────┼────┼───────┼──────────┼─────────────┤│ 51 │張簡大裕│吳勝和 │①富邦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吳勝和(8:2) ││ │吳勝和 │ ├───────┼──────────┼─────────────┤│ │ │ │106年12月1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32,262元 │右手近端橈骨骨折、右│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吳勝和(8:2) ││ │ │ ├───────┼──────────┼─────────────┤│ │ │ │107年02月07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74,630元 │右手近端橈骨骨折、右│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52 │張簡大裕│蔡淑華 │①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蔡淑華(5:5) ││ │蔡淑華 │ ├───────┼──────────┼─────────────┤│ │ │ │106年08月07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81,445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張簡大裕:蔡淑華(5:5) ││ │ │ ├───────┼──────────┼─────────────┤│ │ │ │106年12月13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54,0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53 │張簡大裕│潘鑀姈 │①台灣人壽 │張簡大裕 │未給付 ││ │潘庚廷 │(潘庚廷├───────┼──────────┤ ││ │ │申請) │107年03月17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 ││ │ │ │ │明書 │ ││ │ │ ├───────┼──────────┤ ││ │ │ │未給付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 ││ │ │ │ │及子宮肌瘤,術後 │ ││ │ ├────┼───────┼──────────┼─────────────┤│ │ │王桂花 │②台灣人壽 │張簡大裕 │全歸潘庚廷 ││ │ │(潘庚廷├───────┼──────────┼─────────────┤│ │ │申請) │106年08月29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1,9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③中國人壽 │張簡大裕 │全歸潘庚廷 ││ │ │ ├───────┼──────────┼─────────────┤│ │ │ │106年08月24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7,3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④台灣人壽 │張簡大裕 │全歸潘庚廷 ││ │ │ ├───────┼──────────┼─────────────┤│ │ │ │106年11月20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0,8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潘美玉 │⑤富邦人壽 │張簡大裕 │全歸潘庚廷 ││ │ │(潘庚廷├───────┼──────────┼─────────────┤│ │ │申請) │106年09月1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47,6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 ├────┼───────┼──────────┼─────────────┤│ │ │潘姵潔 │⑥富邦人壽 │張簡大裕 │全歸潘庚廷 ││ │ │(潘庚廷├───────┼──────────┼─────────────┤│ │ │申請) │107年02月08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6,825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已全數返還 ││ │ │ │ │管阻塞 │ ││ │ ├────┼───────┼──────────┼─────────────┤│ │ │陳宥睿 │⑦富邦人壽 │張簡大裕 │全歸潘庚廷 ││ │ │(潘庚廷├───────┼──────────┼─────────────┤│ │ │申請) │107年01月02日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4,000元 │高燒、急性胰臟炎、胰│已全數返還 ││ │ │ │ │管阻塞 │ ││ │ ├────┼───────┼──────────┼─────────────┤│ │ │潘庚廷 │⑧三商美邦人壽│張簡大裕 │未給付 ││ │ │ ├───────┼──────────┤ ││ │ │ │107年02月26日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診斷│ ││ │ │ │ │證明書 │ ││ │ │ ├───────┼──────────┤ ││ │ │ │未給付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⑨遠雄人壽 │張簡大裕 │未給付 ││ │ │ ├───────┼──────────┤ ││ │ │ │107年02月26日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診斷│ ││ │ │ │ │證明書 │ ││ │ │ ├───────┼──────────┤ ││ │ │ │未給付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⑩台灣人壽 │張簡大裕 │全歸潘庚廷 ││ │ │ ├───────┼──────────┼─────────────┤│ │ │ │106年10月1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0,8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⑪台灣人壽 │張簡大裕 │全歸潘庚廷 ││ │ │ ├───────┼──────────┼─────────────┤│ │ │ │106年08月10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1,900元 │內外痔瘡脫出、腸阻塞│已全數返還 │├──┼────┼────┼───────┼──────────┼─────────────┤│ 54 │程新發 │牛研如 │三商美邦人壽 │程新發 │未給付(退件) ││ │牛研如(│ ├───────┼──────────┤ ││ │另緩起訴│ │107年01月25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 │未給付(退件)│左側急性膿胸 │ │├──┼────┼────┼───────┼──────────┼─────────────┤│ 55 │程新發 │陳彥志 │三商美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陳彥志(0:10) ││ │陳彥志(│ ├───────┼──────────┼─────────────┤│ │不知情)│ │106年09月30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1,750元 │痔瘡出血 │已全數返還 │├──┼────┼────┼───────┼──────────┼─────────────┤│ 56 │程新發 │黃俊雄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王嘉芬(0:10) ││ │王嘉芬 │(王嘉芬├───────┼──────────┼─────────────┤│ │ │申請) │106年05月17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4,875元 │急性闌尾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王嘉芬(0:10) ││ │ │ ├───────┼──────────┼─────────────┤│ │ │ │106年08月3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9,608元 │鼻中膈彎曲、肥厚性鼻│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③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王嘉芬(0:10) ││ │ │ ├───────┼──────────┼─────────────┤│ │ │ │106年12月11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0,750元 │急性支氣管炎併急性胃│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黃聖崴 │④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王嘉芬(0:10) ││ │ │(王嘉芬├───────┼──────────┼─────────────┤│ │ │申請) │106年07月13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王嘉芬:45,000元 ││ │ │ │ │書 │ ││ │ │ ├───────┼──────────┼─────────────┤│ │ │ │45,0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腹膜│尚未返還 ││ │ │ │ │炎 │ ││ │ │ ├───────┼──────────┼─────────────┤│ │ │ │⑤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王嘉芬(0:10) ││ │ │ ├───────┼──────────┼─────────────┤│ │ │ │106年09月04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王嘉芬:81,000元 ││ │ │ │ │書 │ ││ │ │ ├───────┼──────────┼─────────────┤│ │ │ │81,000元 │鼻中膈彎曲、肥厚性鼻│尚未返還 ││ │ │ │ │炎 │ ││ │ │ ├───────┼──────────┼─────────────┤│ │ │ │⑥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王嘉芬(0:10) ││ │ │ ├───────┼──────────┼─────────────┤│ │ │ │107年01月3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王嘉芬:38,250元 ││ │ │ │ │書 │ ││ │ │ ├───────┼──────────┼─────────────┤│ │ │ │38,25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膝肌腱挫傷 │ ││ │ ├────┼───────┼──────────┼─────────────┤│ │ │黃珮瑄 │⑦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王嘉芬(0:10) ││ │ │(王嘉芬├───────┼──────────┼─────────────┤│ │ │申請) │106年05月26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王嘉芬:45,360元 ││ │ │ │ │書 │ ││ │ │ ├───────┼──────────┼─────────────┤│ │ │ │45,360元 │急性闌尾炎 │尚未返還 ││ │ │ ├───────┼──────────┼─────────────┤│ │ │ │⑧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王嘉芬(0:10) ││ │ │ ├───────┼──────────┼─────────────┤│ │ │ │106年08月1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王嘉芬:36,100元 ││ │ │ │ │書 │ ││ │ │ ├───────┼──────────┼─────────────┤│ │ │ │36,100元 │左足副舟狀骨贅生 │尚未返還 ││ │ │ ├───────┼──────────┼─────────────┤│ │ │ │⑨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王嘉芬(0:10) ││ │ │ ├───────┼──────────┼─────────────┤│ │ │ │106年11月2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王嘉芬:108,301元 ││ │ │ │ │書 │ ││ │ │ ├───────┼──────────┼─────────────┤│ │ │ │108,301元 │右手近端橈骨骨折、右│尚未返還 ││ │ │ │ │膝肌腱挫傷 │ │├──┼────┼────┼───────┼──────────┼─────────────┤│ 57 │程新發 │郭鳳婷 │①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鳳婷(5:5) ││ │郭鳳婷 │ ├───────┼──────────┼─────────────┤│ │ │ │106年06月0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2,460元 │混合痔瘡併脫出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郭鳳婷(5:5) ││ │ │ ├───────┼──────────┼─────────────┤│ │ │ │106年06月0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1,000元 │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鎖鶻閉鎖性骨折、左小│ ││ │ │ │ │腿左腰部多處擦傷 │ ││ │ ├────┼───────┼──────────┼─────────────┤│ │ │江瑋群 │③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鳳婷(3:7) ││ │ │(郭鳳婷├───────┼──────────┼─────────────┤│ │ │申請) │107年02月21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57,040元 │右臂部壞死性筋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④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郭鳳婷(3:7) ││ │ │ ├───────┼──────────┼─────────────┤│ │ │ │程新發支票給付│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28,000元 │急性闌尾炎 │已全數返還 ││ │ ├────┼───────┼──────────┼─────────────┤│ │ │江立群 │⑤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鳳婷(3:7) ││ │ │(郭鳳婷├───────┼──────────┼─────────────┤│ │ │申請) │106年05月2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5,657元 │急性闌尾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⑥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郭鳳婷(3:7) ││ │ │ ├───────┼──────────┼─────────────┤│ │ │ │程新發支票給付│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27,750元 │急性闌尾炎 │已全數返還 │├──┼────┼────┼───────┼──────────┼─────────────┤│ 58 │程新發 │龔偉誠 │①台灣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龔偉誠(3:7) ││ │龔偉誠(│ ├───────┼──────────┼─────────────┤│ │另緩起訴│ │106年06月2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78,75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龔偉誠 │②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龔偉誠(3:7) ││ │ │ ├───────┼──────────┼─────────────┤│ │ │ │106年06月3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55,527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59 │程新發 │陳建勳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建勳(4:6) ││ │陳建勳(│ ├───────┼──────────┼─────────────┤│ │另緩起訴│ │106年06月19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7,030元 │左臀部癱併壞死性筋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建勳(4:6) ││ │ │ ├───────┼──────────┼─────────────┤│ │ │ │107年01月04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1,078元 │闌尾炎破裂、腹膜炎、│已全數返還 ││ │ │ │ │暈眩 │ │├──┼────┼────┼───────┼──────────┼─────────────┤│ 60 │程新發 │李恩慧 │①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李恩慧(4:6) ││ │李恩慧(│ ├───────┼──────────┼─────────────┤│ │另緩起訴│ │106年06月2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27,780元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李恩慧:41,685元 ││ │ │ │ │書 │ ││ │ │ ├───────┼──────────┼─────────────┤│ │ │ │69,465元 │闌尾炎破裂、腹膜炎、│尚未返還 ││ │ │ │ │暈眩 │ ││ │ │ ├───────┼──────────┼─────────────┤│ │ │ │②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李恩慧(4:6) ││ │ │ ├───────┼──────────┼─────────────┤│ │ │ │106年10月16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43,65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李恩慧:65,490元 ││ │ │ │ │書 │ ││ │ │ ├───────┼──────────┼─────────────┤│ │ │ │109,140元 │右側急性膿胸 │尚未返還 ││ │ │ ├───────┼──────────┼─────────────┤│ │ │ │③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李恩慧(4:6) ││ │ │ ├───────┼──────────┼─────────────┤│ │ │ │107年02月0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55,308元 │左足副舟狀骨贅生 │已全數返還 ││ │ ├────┼───────┼──────────┼─────────────┤│ │ │楊芷禕 │④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李恩慧(4:6) ││ │ │(李恩慧├───────┼──────────┼─────────────┤│ │ │申請) │106年08月08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88,644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支氣管肺炎 │ │├──┼────┼────┼───────┼──────────┼─────────────┤│ 61 │程新發 │程振文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程振文(4:6) ││ │程振文 │ ├───────┼──────────┼─────────────┤│ │ │ │106年11月10日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89,528元 │高燒併急性膿胸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程振文(4:6) ││ │ │ ├───────┼──────────┼─────────────┤│ │ │ │106年12月08日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5,000元 │痔瘡出血 │已全數返還 │├──┼────┼────┼───────┼──────────┼─────────────┤│ 62 │程新發 │李建潤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李建潤(4:6) ││ │李建潤 │ ├───────┼──────────┼─────────────┤│ │ │ │106年05月1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2,000元 │左端近端肩胛骨骨折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李建潤(4:6) ││ │ │ ├───────┼──────────┼─────────────┤│ │ │ │107年01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6,945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63 │程新發 │邱鈺淇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李美英(4:6) ││ │李美英 │(李美英├───────┼──────────┼─────────────┤│ │ │申請) │106年11月15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65,25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已全數返還 ││ │ │ │ │腸阻塞 │ ││ │ │ ├───────┼──────────┼─────────────┤│ │ │ │②中國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李美英(4:6) ││ │ │ ├───────┼──────────┼─────────────┤│ │ │ │106年11月17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42,9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已全數返還 ││ │ │ │ │腸阻塞 │ ││ │ │ ├───────┼──────────┼─────────────┤│ │ │ │③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李美英(4:6) ││ │ │ ├───────┼──────────┼─────────────┤│ │ │ │107年01月1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8,250元 │急性支氣管炎合併急性│已全數返還 ││ │ │ │ │胃炎 │ ││ │ │ ├───────┼──────────┼─────────────┤│ │ │ │④中國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李美英(4:6) ││ │ │ ├───────┼──────────┼─────────────┤│ │ │ │107年01月1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16,000元 │急性支氣管炎合併急性│已全數返還 ││ │ │ │ │胃炎 │ ││ │ ├────┼───────┼──────────┼─────────────┤│ │ │邱英傑 │⑤中國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李美英(4:6) ││ │ │(李美英├───────┼──────────┼─────────────┤│ │ │申請) │106年06月06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44,900元 │闌尾炎、暈眩、高血壓│已全數返還 ││ │ │ ├───────┼──────────┼─────────────┤│ │ │ │⑥中國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李美英(4:6) ││ │ │ ├───────┼──────────┼─────────────┤│ │ │ │106年08月14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99,445元 │第二三四腰椎滑脫併狹│已全數返還 ││ │ │ │ │窄 │ │├──┼────┼────┼───────┼──────────┼─────────────┤│ 64 │程新發 │柳玉芳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柳玉芳(4:6) ││ │柳玉芳(│ ├───────┼──────────┼─────────────┤│ │另緩起訴│ │106年06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3,0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柳玉芳(4:6) ││ │ │ ├───────┼──────────┼─────────────┤│ │ │ │107年02月07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40,000元 │子宮體之子宮內膜異位│已全數返還 ││ │ │ │ │症併子宮平滑肌瘤 │ ││ │ ├────┼───────┼──────────┼─────────────┤│ │ │張鎧博 │③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柳玉芳(4:6) ││ │ │(柳玉芳├───────┼──────────┼─────────────┤│ │ │申請) │106年12月01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85,5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65 │程新發 │劉俊苹 │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苹(4:6) ││ │劉俊苹(│ ├───────┼──────────┼─────────────┤│ │另緩起訴│ │106年08月04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78,945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暈眩 │ │├──┼────┼────┼───────┼──────────┼─────────────┤│ 66 │程新發 │劉俊怡 │①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劉俊怡(│ ├───────┼──────────┼─────────────┤│ │另緩起訴│ │106年07月05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5,25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暈眩 │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 ├───────┼──────────┼─────────────┤│ │ │ │106年07月04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77,4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暈眩 │ ││ │ ├────┼───────┼──────────┼─────────────┤│ │ │呂建忠 │③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劉俊怡│ │ │ ││ │ │申請) ├───────┼──────────┼─────────────┤│ │ │ │106年08月0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16,500元 │肝膿瘍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④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 ├───────┼──────────┼─────────────┤│ │ │ │106年07月24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123,150元 │肝膿瘍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⑤台灣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 ├───────┼──────────┼─────────────┤│ │ │ │106年08月09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24,000元 │肝膿瘍 │已全數返還 ││ │ ├────┼───────┼──────────┼─────────────┤│ │ │呂采洺 │⑥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劉俊怡├───────┼──────────┼─────────────┤│ │ │申請) │106年10月17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8,000元 │急性支氣管炎併急性胃│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⑦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 ├───────┼──────────┼─────────────┤│ │ │ │106年10月06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15,372元 │急性支氣管炎併急性胃│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⑧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 ├───────┼──────────┼─────────────┤│ │ │ │106年09月21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8,150元 │急性支氣管炎併急性胃│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⑨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 ├───────┼──────────┼─────────────┤│ │ │ │106年10月0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1,5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暈眩 │ ││ │ │ ├───────┼──────────┼─────────────┤│ │ │ │⑩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 ├───────┼──────────┼─────────────┤│ │ │ │106年09月29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0,508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暈眩 │ ││ │ │ ├───────┼──────────┼─────────────┤│ │ │ │⑪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劉俊怡(4:6) ││ │ │ ├───────┼──────────┼─────────────┤│ │ │ │106年09月3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82,7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暈眩 │ │├──┼────┼────┼───────┼──────────┼─────────────┤│ 67 │程新發 │徐蔡秀月│三商美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徐蔡秀月(4:6) ││ │徐蔡秀月│ ├───────┼──────────┼─────────────┤│ │(另緩起│ │106年10月0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0元(已全數返還) ││ │訴處分)│ │ │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 │ │ │ │診斷證明書 │ ││ │ │ ├───────┼──────────┼─────────────┤│ │ │ │132,869元 │第二、三腰椎滑脫併狹│已全數返還 ││ │ │ │ │窄 │ │├──┼────┼────┼───────┼──────────┼─────────────┤│ 68 │程新發 │徐崇雄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徐崇雄(4:6) ││ │徐崇雄(│ ├───────┼──────────┼─────────────┤│ │另緩起訴│ │106年09月07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3,250元 │鼻中膈彎曲、肥厚性鼻│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徐崇雄(4:6) ││ │ │ ├───────┼──────────┼─────────────┤│ │ │ │106年10月24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 │ │ │ │診斷證明書 │ ││ │ │ ├───────┼──────────┼─────────────┤│ │ │ │111,815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腹│已全數返還 ││ │ │ │ │壁鈍挫傷 │ │├──┼────┼────┼───────┼──────────┼─────────────┤│ 69 │程新發 │徐聖和 │①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徐聖和(4:6) ││ │徐聖和(│ ├───────┼──────────┼─────────────┤│ │另案判決│ │106年11月13日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0元(已全數返還) ││ │確定)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49,000元 │鼻中膈彎曲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徐聖和(4:6) ││ │ │ ├───────┼──────────┼─────────────┤│ │ │ │106年11月10日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2,822元 │鼻中膈彎曲 │已全數返還 │├──┼────┼────┼───────┼──────────┼─────────────┤│ 70 │程新發 │劉中庸 │①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陳雅鈴(4:6) ││ │陳雅鈴(│(陳雅鈴├───────┼──────────┼─────────────┤│ │另緩起訴│申請) │106年07月18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6,250元 │肝膿瘍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雅鈴(4:6) ││ │ │ ├───────┼──────────┼─────────────┤│ │ │ │106年07月18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58,250元 │肝膿瘍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③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陳雅鈴(4:6) ││ │ │ ├───────┼──────────┼─────────────┤│ │ │ │106年08月2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250元 │內痔瘡破裂、腸阻塞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④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雅鈴(4:6) ││ │ │ ├───────┼──────────┼─────────────┤│ │ │ │106年08月2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28,250元 │內痔瘡破裂、腸阻塞 │已全數返還 ││ │ ├────┼───────┼──────────┼─────────────┤│ │ │劉震錩 │⑤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雅鈴(4:6) ││ │ │(陳雅鈴├───────┼──────────┼─────────────┤│ │ │申請) │106年09月13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64,144元 │鼻中膈彎曲、肥厚性鼻│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⑥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雅鈴(4:6) ││ │ │ ├───────┼──────────┼─────────────┤│ │ │ │106年11月29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09,00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下肢擦傷 │ │├──┼────┼────┼───────┼──────────┼─────────────┤│ 71 │程新發 │張紫玲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永政(4:6) ││ │陳永政(│(陳永政├───────┼──────────┼─────────────┤│ │另緩起訴│申請) │106年09月19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56,750元 │闌尾炎破裂、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陳游銀花│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永政(4:6) ││ │ │(陳永政├───────┼──────────┼─────────────┤│ │ │申請) │107年01月03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97,157元 │背痛、第二三四腰椎滑│已全數返還 ││ │ │ │ │脫併狹窄 │ ││ │ ├────┼───────┼──────────┼─────────────┤│ │ │陳永政 │③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永政(4:6) ││ │ │ ├───────┼──────────┼─────────────┤│ │ │ │106年08月01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程新發:25,00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陳永政:40,560元 ││ │ │ ├───────┼──────────┼─────────────┤│ │ │ │65,560元 │左足副舟狀贅生 │尚未返還 │├──┼────┼────┼───────┼──────────┼─────────────┤│ 72 │程新發 │蔡志偉 │三商美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蔡志偉(4:6) ││ │蔡志偉(│ ├───────┼──────────┼─────────────┤│ │另緩起訴│ │107年02月0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86,708元 │右腿脛骨骨折、右手臂│已全數返還 ││ │ │ │ │擦挫傷 │ │├──┼────┼────┼───────┼──────────┼─────────────┤│ 73 │程新發 │陳國楨 │三商美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陳王美蘭(4:6) ││ │陳王美蘭│(陳王美├───────┼──────────┼─────────────┤│ │(另緩起│蘭申請)│106年11月30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訴處分)│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133,392元 │第二三腰椎滑脫併狹窄│已全數返還 │├──┼────┼────┼───────┼──────────┼─────────────┤│ 74 │程新發 │周妙珍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周妙珍(4:6) ││ │周妙珍(│ ├───────┼──────────┼─────────────┤│ │另緩起訴│ │106年11月06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02,315元 │左手遠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 │ ││ │ ├────┼───────┼──────────┼─────────────┤│ │ │黃賀程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周妙珍(4:6) ││ │ │(周妙珍├───────┼──────────┼─────────────┤│ │ │申請) │106年10月13日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63,644元 │鼻中膈彎曲 │已全數返還 │├──┼────┼────┼───────┼──────────┼─────────────┤│ 75 │程新發 │郭淑娜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娜(4:6) ││ │郭淑娜(│ ├───────┼──────────┼─────────────┤│ │另緩起訴│ │106年07月0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1,0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②台灣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娜(4:6) ││ │ │ ├───────┼──────────┼─────────────┤│ │ │ │107年07月1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0,0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③遠雄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娜(4:6) ││ │ │ ├───────┼──────────┼─────────────┤│ │ │ │107年07月06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3,866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④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娜(4:6) ││ │ │ ├───────┼──────────┼─────────────┤│ │ │ │107年01月0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7,750元 │鼻中膈彎曲、息肉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⑤台灣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娜(4:6) ││ │ │ ├───────┼──────────┼─────────────┤│ │ │ │107年01月1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26,000元 │鼻中膈彎曲、息肉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⑥遠雄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娜(4:6) ││ │ │ ├───────┼──────────┼─────────────┤│ │ │ │107年01月1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23,632元 │鼻中膈彎曲、息肉 │已全數返還 ││ │ ├────┼───────┼──────────┼─────────────┤│ │ │林翊軒 │⑦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娜(4:6) ││ │ │(郭淑娜├───────┼──────────┼─────────────┤│ │ │申請) │106年09月1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73,807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⑧台灣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娜(4:6) ││ │ │ ├───────┼──────────┼─────────────┤│ │ │ │106年09月18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90,75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 │ ├───────┼──────────┼─────────────┤│ │ │ │⑨遠雄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娜(4:6) ││ │ │ ├───────┼──────────┼─────────────┤│ │ │ │106年09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82,85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胸痛 │ │├──┼────┼────┼───────┼──────────┼─────────────┤│ 76 │程新發 │洪春梅 │三商美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洪春梅(4:6) ││ │洪春梅(│ ├───────┼──────────┼─────────────┤│ │另緩起訴│ │106年09月2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51,000元 │內外痔瘡脫出破裂 │已全數返還 │├──┼────┼────┼───────┼──────────┼─────────────┤│ 77 │程新發 │凃冠亦 │①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邱進地(3:7) ││ │邱進地 │(邱進地├───────┼──────────┼─────────────┤│ │ │申請) │106年06月30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45,92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併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②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邱進地(3:7) ││ │ │ ├───────┼──────────┼─────────────┤│ │ │ │106年10月06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4,800元 │鼻中膈彎曲、肥厚性鼻│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78 │程新發 │向惠蓮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向惠蓮(4:6) ││ │向惠蓮(│ ├───────┼──────────┼─────────────┤│ │另緩起訴│ │106年05月3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7,300元 │混合痔瘡併拖出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向惠蓮(4:6) ││ │ │ ├───────┼──────────┼─────────────┤│ │ │ │106年09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75,375元 │左足副舟狀骨贅生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③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向惠蓮(4:6) ││ │ │ ├───────┼──────────┼─────────────┤│ │ │ │107年01月22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106,250元 │骨盆之腹膜黏連、子宮│已全數返還 ││ │ │ │ │體之子宮內膜異位症併│ ││ │ │ │ │子宮平滑肌瘤 │ ││ │ ├────┼───────┼──────────┼─────────────┤│ │ │鍾宜萍 │④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向惠蓮(4:6) ││ │ │(向惠蓮 ├───────┼──────────┼─────────────┤│ │ │申請) │106年11月3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24,500元 │急性支氣管肺炎、尿道│已全數返還 ││ │ │ │ │感染 │ │├──┼────┼────┼───────┼──────────┼─────────────┤│ 79 │程新發 │李秀琴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李秀琴(5:5) ││ │李秀琴 │ ├───────┼──────────┼─────────────┤│ │ │ │106年06月0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0,000元 │急性闌尾炎、暈眩、血│已全數返還 ││ │ │ │ │壓高 │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李秀琴(5:5) ││ │ │ ├───────┼──────────┼─────────────┤│ │ │ │106年09月08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95,299元 │第二四腰椎滑脫併狹窄│已全數返還 │├──┼────┼────┼───────┼──────────┼─────────────┤│ 80 │程新發 │謝劉桂淑│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謝劉桂淑(10:0) ││ │謝劉桂淑│ ├───────┼──────────┼─────────────┤│ │(不知情│ │106年12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另諭知│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無罪) │ │ │書 │ ││ │ │ ├───────┼──────────┼─────────────┤│ │ │ │96,127元 │第二三腰椎滑脫併狹窄│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謝劉桂淑(0:10) ││ │ │ ├───────┼──────────┼─────────────┤│ │ │ │107年01月24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0,000元 │子宮脫垂、高血壓 │已全數返還 │├──┼────┼────┼───────┼──────────┼─────────────┤│ 81 │程新發 │黃建隆 │富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黃建隆(4:6) ││ │黃建隆(│ ├───────┼──────────┼─────────────┤│ │另緩起訴│ │106年10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6,25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82 │程新發 │郭淑文 │①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文(4:6) ││ │郭淑文(│ ├───────┼──────────┼─────────────┤│ │另緩起訴│ │106年11月09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5,310元 │鼻中隔彎曲 │已全數返還 ││ │ ├────┼───────┼──────────┼─────────────┤│ │ │郭淑文 │②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郭淑文(4:6) ││ │ │ ├───────┼──────────┼─────────────┤│ │ │ │106年12月1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55,140元 │右側急性膿胸 │已全數返還 │├──┼────┼────┼───────┼──────────┼─────────────┤│ 83 │程新發 │黃佩寧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連同②)黃思嘉取得50,000││ │黃思嘉(│ │ │ │元,其餘歸程新發。 ││ │原名黃佩│ ├───────┼──────────┼─────────────┤│ │寧) │ │106年07月07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72,75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連同①)黃思嘉取得50,000││ │ │ │ │ │元,其餘歸程新發。 ││ │ │ ├───────┼──────────┼─────────────┤│ │ │ │106年12月22日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0元(已全數返還) ││ │ │ │ │明書 │ ││ │ │ ├───────┼──────────┼─────────────┤│ │ │ │102,800元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已全數返還 ││ │ │ │ │及子宮肌瘤,術後 │ │├──┼────┼────┼───────┼──────────┼─────────────┤│ 84 │程新發 │吳麗娥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全歸程新發 ││ │ │(程新發├───────┼──────────┼─────────────┤│ │ │申請) │106年09月19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09,300元 │右手遠端橈骨骨折、右│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 │ ││ │ │ ├───────┼──────────┼─────────────┤│ │ │ │②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全歸程新發 ││ │ │ ├───────┼──────────┼─────────────┤│ │ │ │106年10月30日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55,000元 │良性陣發性位置性暈眩│已全數返還 ││ │ ├────┼───────┼──────────┼─────────────┤│ │ │程憲宗 │③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全歸程新發 ││ │ │(程新發├───────┼──────────┼─────────────┤│ │ │申請) │107年02月07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10,750元 │急性支氣管肺炎 │已全數返還 ││ │ ├────┼───────┼──────────┼─────────────┤│ │ │吳秀庭 │④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全歸程新發 ││ │ │(程新發├───────┼──────────┼─────────────┤│ │ │申請) │106年05月23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136,800元 │左側遠端橈骨骨折 │已全數返還 ││ │ ├────┼───────┼──────────┼─────────────┤│ │ │黃月碧 │⑤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全歸程新發 ││ │ │(程新發├───────┼──────────┼─────────────┤│ │ │申請) │106年07月14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1,250元 │內外痔瘡脫出 │已全數返還 │├──┼────┼────┼───────┼──────────┼─────────────┤│ 85 │張簡大裕│張簡大裕│三商美邦人壽 │張簡大裕 │全歸張簡大裕 ││ │ │ ├───────┼──────────┼─────────────┤│ │ │ │107年03月30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81,750元 │左手近端橈骨骨折、左│已全數返還 ││ │ │ │ │手臂擦傷 │ │├──┼────┼────┼───────┼──────────┼─────────────┤│ 86 │張簡大裕│陳奕璇 │國泰人壽 │張簡大裕 │張簡大:張簡杏如:陳奕璇 ││ │張簡杏如│ │ │ │(3:4:3) ││ │陳奕璇(│ ├───────┼──────────┼─────────────┤│ │另緩起訴│ │106年11月16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31,5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87 │程新發 │陳靜珍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程新發:陳靜珍(4:6) ││ │陳靜珍 │ ├───────┼──────────┼─────────────┤│ │ │ │106年10月23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43,0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陳靜珍(4:6) ││ │ │ ├───────┼──────────┼─────────────┤│ │ │ │106年10月23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程新發:6,48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陳靜珍:9,720元 ││ │ │ ├───────┼──────────┼─────────────┤│ │ │ │16,200元 │急性闌尾炎併腹膜炎 │尚未返還 ││ │ │ ├───────┼──────────┼─────────────┤│ │ │ │③國泰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陳靜珍(4:6) ││ │ │ ├───────┼──────────┼─────────────┤│ │ │ │106年11月06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程新發:20,76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陳靜珍:31,140元 ││ │ │ ├───────┼──────────┼─────────────┤│ │ │ │51,900元 │右側急性膿胸 │尚未返還 │├──┼────┼────┼───────┼──────────┼─────────────┤│ 88 │程新發 │楊正裕 │三商美邦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程麗蘭(4:6) ││ │程麗蘭(│(程麗蘭├───────┼──────────┼─────────────┤│ │另緩起訴│申請) │107年01月05日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0元(已全數返還) ││ │處分)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96,528元 │高燒併急性膿胸 │已全數返還 │├──┼────┼────┼───────┼──────────┼─────────────┤│ 89 │程新發 │葉信宏 │①國泰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②李建潤取得60,000元,││ │李建潤 │(李建潤)│ │ │其餘歸程新發 ││ │ │ ├───────┼──────────┼─────────────┤│ │ │ │106年06月07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60,982元 │左肩近端肩胛骨骨折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台壽保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①李建潤取得60,000元,││ │ │ │ │ │其餘歸程新發 ││ │ │ ├───────┼──────────┼─────────────┤│ │ │ │106年10月1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400,000元 │左肩近端肩胛骨骨折 │已全數返還 │├──┼────┼────┼───────┼──────────┼─────────────┤│ 90 │程新發 │黃士麟(│①泰安產險 │程新發 │全歸林梁美華 ││ │林梁美華│林梁美華├───────┼──────────┼─────────────┤│ │ │) │107年03月2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林梁美華:82,651元 ││ │ │ │ │書 │ ││ │ │ ├───────┼──────────┼─────────────┤│ │ │ │82,651元 │左鎖骨骨折、左膝韌帶│尚未返還 ││ │ │ │ │受損 │ ││ │ ├────┼───────┼──────────┼─────────────┤│ │ │林梁美華│②富邦產險 │程新發 │程新發取得30,000元 ││ │ │(李建潤)│ │ │其餘歸林梁美華 ││ │ │ ├───────┼──────────┼─────────────┤│ │ │ │107年2月13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30,00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林梁美華:52,551元 ││ │ │ │ │書 │ ││ │ │ ├───────┼──────────┼─────────────┤│ │ │ │82,551元 │左肩肱骨外科頸骨折、│尚未返還 ││ │ │ │ │膝蓋擦傷、糖尿病 │ │├──┼────┼────┼───────┼──────────┼─────────────┤│ 91 │程新發 │李建潤 │①第一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②、③: ││ │郭鳳婷 │(郭鳳婷)│ │ │郭鳳婷分得60,000元、 ││ │李建潤 │ │ │ │李建潤分得60,000元, ││ │ │ │ │ │其餘均歸程新發。 ││ │ │ ├───────┼──────────┼─────────────┤│ │ │ │106年11月17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連同②、③: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程新發:280,000元 ││ │ │ │ │ │郭鳳婷:60,000元 ││ │ │ │ │ │李建潤:60,000元 ││ │ │ ├───────┼──────────┼─────────────┤│ │ │ │340,325元 │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鎖鶻閉鎖性骨折、左小│ ││ │ │ │ │腿左腰部多處擦傷 │ ││ │ │ ├───────┼──────────┼─────────────┤│ │ │ │②第一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①、③: ││ │ │ │ │ │郭鳳婷分得60,000元、 ││ │ │ │ │ │李建潤分得60,000元, ││ │ │ │ │ │其餘均歸程新發。 ││ │ │ ├───────┼──────────┼─────────────┤│ │ │ │106年08月04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 │連同①、③: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 │程新發:280,000元 ││ │ │ │ │ │郭鳳婷:60,000元 ││ │ │ │ │ │李建潤:60,000元 ││ │ │ ├───────┼──────────┼─────────────┤│ │ │ │20,000元 │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鎖鶻閉鎖性骨折、左小│ ││ │ │ │ │腿左腰部多處擦傷 │ ││ │ │ ├───────┼──────────┼─────────────┤│ │ │ │③第一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①、②: ││ │ │ │ │ │郭鳳婷分得60,000元、 ││ │ │ │ │ │李建潤分得60,000元, ││ │ │ │ │ │其餘歸程新發。 ││ │ │ ├───────┼──────────┼─────────────┤│ │ │ │106年07月03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連同①、②: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 │程新發:280,000元 ││ │ │ │ │書 │郭鳳婷:60,000元 ││ │ │ │ │ │李建潤:60,000元 ││ │ │ ├───────┼──────────┼─────────────┤│ │ │ │39,675元 │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鎖鶻閉鎖性骨折、左小│ ││ │ │ │ │腿左腰部多處擦傷 │ │├──┼────┼────┼───────┼──────────┼─────────────┤│ 92 │程新發 │江立群 │①國泰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②: ││ │陳昭昇 │(陳昭昇)│ │ │陳昭昇分得60,000元、 ││ │郭鳳婷 │ │ │ │郭鳳婷分得60,000元, ││ │ │ │ │ │其餘均歸程新發 ││ │ │ ├───────┼──────────┼─────────────┤│ │ │ │107年01月26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②: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212,185元 ││ │ │ │ │書 │陳昭昇:60,000元 ││ │ │ │ │ │郭鳳婷:60,000元 ││ │ │ ├───────┼──────────┼─────────────┤│ │ │ │250,000元 │右手遠端橈骨骨折、右│尚未返還 ││ │ │ │ │膝髕骨肌腱損傷 │ ││ │ ├────┼───────┼──────────┼─────────────┤│ │ │江立群 │②國泰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①: ││ │ │(陳昭昇)│ │ │陳昭昇分得60,000元、 ││ │ │ │ │ │郭鳳婷分得60,000元, ││ │ │ │ │ │其餘均歸程新發 ││ │ │ ├───────┼──────────┼─────────────┤│ │ │ │106年10月27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①: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212,185元 ││ │ │ │ │書 │陳昭昇:60,000元 ││ │ │ │ │ │郭鳳婷:60,000元 ││ │ │ ├───────┼──────────┼─────────────┤│ │ │ │82,185元 │右手遠端橈骨骨折、右│尚未返還 ││ │ │ │ │膝髕骨肌腱損傷 │ ││ │ ├────┼───────┼──────────┼─────────────┤│ │ │呂貞儀 │③國泰產險 │程新發 │全歸程新發 ││ │ │(陳昭昇)├───────┼──────────┼─────────────┤│ │ │ │106年12月14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8,475元 │右膝髕骨骨折肌腱損傷│已全數返還 │├──┼────┼────┼───────┼──────────┼─────────────┤│ 93 │程新發 │黃月碧 │①華南產險 │程新發 │李美英分得80,000元、 ││ │李美英 │(李美英)│ │ │其餘歸程新發, ││ │張簡大裕│ │ │ │張簡大裕未分得款項 ││ │ │ ├───────┼──────────┼─────────────┤│ │ │ │107年01月0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程新發:342,055元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李美英:0元(已還80,000元)││ │ │ │ │ │張簡大裕:0元 ││ │ │ ├───────┼──────────┼─────────────┤│ │ │ │422,055元 │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欠342,055元(李美英返還 ││ │ │ │ │鎖骨閉鎖性骨折、小腿│80,000元) ││ │ │ │ │左腰部多處擦傷 │ ││ ├────┼────┼───────┼──────────┼─────────────┤│ │程新發 │李美英 │②中國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分得39,000元, ││ │李美英 │ │ │ │其餘歸李美英。 ││ │ │ ├───────┼──────────┼─────────────┤│ │ │ │106年08月30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程新發:39,000元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李美英:59,220元 ││ │ │ ├───────┼──────────┼─────────────┤│ │ │ │98,220元 │右側急性膿胸 │尚未返還 │├──┼────┼────┼───────┼──────────┼─────────────┤│ 94 │程新發 │鄭吳月霞│國泰產險 │程新發 │全歸陳芝羽 ││ │陳芝羽 │(陳芝羽)├───────┼──────────┼─────────────┤│ │(不知情)│ │106年11月1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陳芝羽:46,230元 ││ │ │ │ │書 │ ││ │ │ ├───────┼──────────┼─────────────┤│ │ │ │46,230元 │左膝髕骨骨折併肌腱損│尚未返還 ││ │ │ │ │傷、右手擦挫傷 │ │├──┼────┼────┼───────┼──────────┼─────────────┤│ 95 │程新發 │陳芝羽(│富邦產險 │程新發 │全歸程新發 ││ │鄭吳月霞│鄭吳月霞├───────┼──────────┼─────────────┤│ │(不知情)│) │106年11月1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82,936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鄭吳月霞:0元 ││ │ │ │ │書 │ ││ │ │ ├───────┼──────────┼─────────────┤│ │ │ │82,936元 │右手遠端橈骨骨折、右│尚未返還 ││ │ │ │ │胸、右膝擦傷皮下瘀血│ │├──┼────┼────┼───────┼──────────┼─────────────┤│ 96 │程新發 │許紫玲 │①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全歸許紫玲 ││ │許紫玲 │ ├───────┼──────────┼─────────────┤│ │(不知情)│ │106年06月07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21,000元 │急性闌尾炎、暈眩 │已全數返還 ││ │ │ ├───────┼──────────┼─────────────┤│ │ │ │②中國人壽 │程新發 │全歸許紫玲 ││ │ │ ├───────┼──────────┼─────────────┤│ │ │ │106年07月03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0元(已全數返還)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 ││ │ │ │ │書 │ ││ │ │ ├───────┼──────────┼─────────────┤│ │ │ │30,6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並腹膜│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 │ │ ├───────┼──────────┼─────────────┤│ │ │ │③三商美邦人壽│程新發 │全歸許紫玲 ││ │ │ ├───────┼──────────┼─────────────┤│ │ │ │107年01月04日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48,016元 │膽結石併急性膽囊炎、│已全數返還 ││ │ │ │ │急性膽管炎 │ ││ │ │ ├───────┼──────────┼─────────────┤│ │ │ │④中國人壽 │程新發 │全歸許紫玲 ││ │ │ ├───────┼──────────┼─────────────┤│ │ │ │107年01月04日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0元(已全數返還) ││ │ │ │ │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 │33,400元 │膽結石併急性膽囊炎、│已全數返還 ││ │ │ │ │急性膽管炎 │ │├──┼────┼────┼───────┼──────────┼─────────────┤│ 97 │程新發 │泛都電訊│國泰產險 │程新發 │程新發取得30,000元 ││ │李秀真 │有限公司│ │ │,其餘歸李秀真 ││ │(不知情)│(李秀真)├───────┼──────────┼─────────────┤│ │ │ │106年07月27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3,695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李秀真:0元(已還59,510元) ││ │ │ │ │書 │ ││ │ │ ├───────┼──────────┼─────────────┤│ │ │ │63,205元 │左手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欠3,695元(李秀真返還 ││ │ │ │ │第4和第6肋骨閉鎖性骨│59,510元) ││ │ │ │ │折、左側下肢擦傷 │ │├──┼────┼────┼───────┼──────────┼─────────────┤│ 98 │程新發 │蔡春美 │①華南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②③④: ││ │莊紘勝 │(莊紘勝)│ │ │程新發取得110,000元, ││ │(不知情)│ │ │ │其餘歸莊紘勝 ││ │ │ ├───────┼──────────┼─────────────┤│ │ │ │106年08月29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②③④: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110,000元 ││ │ │ │ │書 │莊紘勝:162,476元 ││ │ │ ├───────┼──────────┼─────────────┤│ │ │ │70,555元 │左手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鎖骨閉鎖性骨折、左下│ ││ │ │ │ │肢擦傷 │ ││ │ ├────┼───────┼──────────┼─────────────┤│ │ │莊紘勝 │②元大人壽 │程新發 │連同①③④: ││ │ │ │ │ │程新發取得110,000元, ││ │ │ │ │ │其餘歸莊紘勝 ││ │ │ ├───────┼──────────┼─────────────┤│ │ │ │106年07月2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①③④: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110,000元 ││ │ │ │ │書 │莊紘勝:162,476元 ││ │ │ ├───────┼──────────┼─────────────┤│ │ │ │54,421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腹膜│尚未返還 ││ │ │ │ │炎 │ ││ │ │ ├───────┼──────────┼─────────────┤│ │ │ │③遠雄人壽 │程新發 │連同①②④: ││ │ │ │ │ │程新發取得110,000元, ││ │ │ │ │ │其餘歸莊紘勝 ││ │ │ ├───────┼──────────┼─────────────┤│ │ │ │106年07月21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①②④: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110,000元 ││ │ │ │ │書 │莊紘勝:162,476元 ││ │ │ ├───────┼──────────┼─────────────┤│ │ │ │65,500元 │急性闌尾炎破裂、腹膜│尚未返還 ││ │ │ │ │炎 │ ││ │ │ ├───────┼──────────┼─────────────┤│ │ │ │④遠雄人壽 │程新發 │連同①②③: ││ │ │ │ │ │程新發取程新發取得110,000 ││ │ │ │ │ │其餘歸莊其餘歸莊紘勝 ││ │ │ ├───────┼──────────┼─────────────┤│ │ │ │106年12月18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①②③: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110,000元 ││ │ │ │ │書 │莊紘勝:162,476元 ││ │ │ ├───────┼──────────┼─────────────┤│ │ │ │82,000元 │左手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膝髕骨肌腱損傷 │ │├──┼────┼────┼───────┼──────────┼─────────────┤│ 99 │程新發 │吳來成 │新光人壽 │程新發 │程新發取得35,000元 ││ │莊翔富 │(莊翔富)│ │ │其餘歸莊翔富 ││ │(不知情)│ ├───────┼──────────┼─────────────┤│ │ │ │106年12月13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程新發:35,00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莊翔富:47,601元 ││ │ │ ├───────┼──────────┼─────────────┤│ │ │ │82,601元 │右手遠端橈骨骨折、右│尚未返還 ││ │ │ │ │腹穿刺傷、頭部外傷併│ ││ │ │ │ │顏面撕裂傷、右側小指│ ││ │ │ │ │脫臼 │ │├──┼────┼────┼───────┼──────────┼─────────────┤│100 │程新發 │宋培宇 │華南產險 │程新發 │程新發取得33,000元, ││ │李沛津 │(李沛津)│ │ │其餘歸李沛津 ││ │(不知情)│ ├───────┼──────────┼─────────────┤│ │ │ │106年10月2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33,00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李沛津:46,826元 ││ │ │ │ │書 │ ││ │ │ ├───────┼──────────┼─────────────┤│ │ │ │79,826元 │左手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下背傷 │ │├──┼────┼────┼───────┼──────────┼─────────────┤│101 │程新發 │吳政杰 │新光產險 │程新發 │連同編號102: ││ │張原斌 │(張原斌)│ │ │程新發拿取180,000元, ││ │(不知情)│ │ │ │其餘歸張原斌及朱慧汝 ││ │ │ ├───────┼──────────┼─────────────┤│ │ │ │106年12月2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編號102: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180,000元 ││ │ │ │ │書 │張原斌:170,000元 ││ │ │ │ │ │朱慧汝:150,000元 ││ │ │ ├───────┼──────────┼─────────────┤│ │ │ │320,000元 │左手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膝、左腳踝擦挫傷 │ │├──┼────┼────┼───────┼──────────┼─────────────┤│102 │程新發 │吳政杰 │新光產險 │程新發 │連同編號101: ││ │朱慧汝 │(朱慧汝)│ │ │程新發拿取180,000元, ││ │(不知情)│ │ │ │其餘歸張原斌及朱慧汝 ││ │ │ ├───────┼──────────┼─────────────┤│ │ │ │106年12月20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編號101: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180,000元 ││ │ │ │ │書 │張原斌:170,000元 ││ │ │ │ │ │朱慧汝:150,000元 ││ │ │ ├───────┼──────────┼─────────────┤│ │ │ │180,000元 │左膝髕骨骨折併肌腱損│尚未返還 ││ │ │ │ │傷、右手擦挫傷 │ │├──┼────┼────┼───────┼──────────┼─────────────┤│103 │程新發 │傅德華 │南山產險 │程新發 │程新發取得32,000元, ││ │吳美英 │(吳美英)│ │ │其餘歸吳美英 ││ │(不知情)│ ├───────┼──────────┼─────────────┤│ │ │ │106年11月08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32,00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吳美英:47,961元 ││ │ │ │ │書 │ ││ │ │ ├───────┼──────────┼─────────────┤│ │ │ │79,961元 │左手遠端橈骨骨折、左│尚未返還 ││ │ │ │ │胸、左膝擦傷皮下瘀血│ │├──┼────┼────┼───────┼──────────┼─────────────┤│104 │程新發 │林吳碧景│國泰產險 │程新發 │程新發取得20,000元, ││ │李恩慧 │(李恩慧)│ │ │其餘歸李恩慧 ││ │(不知情)│ ├───────┼──────────┼─────────────┤│ │ │ │106年10月12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20,00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李恩慧:60,861元 ││ │ │ │ │書 │ ││ │ │ ├───────┼──────────┼─────────────┤│ │ │ │80,861元 │(不詳) │尚未返還 │├──┼────┼────┼───────┼──────────┼─────────────┤│105 │程新發 │梁志陽(│①富邦產險 │程新發 │程新發取得35,000元, ││ │林吳碧景│林吳碧景│ │ │其餘歸林吳碧景 ││ │(不知情)│) ├───────┼──────────┼─────────────┤│ │ │ │106年10月24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程新發:35,000元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林吳碧景:46,451元 ││ │ │ │ │書 │ ││ │ │ ├───────┼──────────┼─────────────┤│ │ │ │81,451元 │右手遠端橈骨骨折、右│尚未返還 ││ │ │ │ │手腕隧道症候群、右前│ ││ │ │ │ │額、右足第2.3趾擦傷 │ ││ │ ├────┼───────┼──────────┼─────────────┤│ │ │謝幸芳(│②新光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③: ││ │ │林吳碧景│ │ │程新發取得100,000元, ││ │ │) │ │ │其餘歸林吳碧景 ││ │ │ ├───────┼──────────┼─────────────┤│ │ │ │106年11月08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③: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100,000元 ││ │ │ │ │書 │林吳碧景:105,757元 ││ │ │ ├───────┼──────────┼─────────────┤│ │ │ │85,757元 │右手遠端橈骨骨折、右│尚未返還 ││ │ │ │ │胸、左臀擦傷皮下瘀血│ ││ │ │ ├───────┼──────────┼─────────────┤│ │ │ │③新光產險 │程新發 │連同②: ││ │ │ │ │ │程新發取得100,000元, ││ │ │ │ │ │其餘歸林吳碧景 ││ │ │ ├───────┼──────────┼─────────────┤│ │ │ │106年12月05日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連同②: ││ │ │ │ │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程新發:100,000元 ││ │ │ │ │書 │林吳碧景:105,757元 ││ │ │ ├───────┼──────────┼─────────────┤│ │ │ │120,000元 │右手遠端橈骨骨折、右│尚未返還 ││ │ │ │ │胸、左臀擦傷皮下瘀血│ │├──┼────┼────┼───────┼──────────┼─────────────┤│106 │程新發 │許梅蕊 │財團法人汽車交│程新發 │程新發取得33,000元, ││ │許梅蕊 │ │通事故特別補償│ │其餘歸許梅蕊 ││ │(不知情)│ │基金 │ │ ││ │ │ ├───────┼──────────┼─────────────┤│ │ │ │106年11月28日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程新發:33,000元 ││ │ │ │ │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許梅蕊:53,691元 ││ │ │ ├───────┼──────────┼─────────────┤│ │ │ │86,691元 │左肩肱骨外科頸骨折、│尚未返還 ││ │ │ │ │左腳髕骨肌腱損傷 │ │├──┼────┼────┼───────┼──────────┼─────────────┤│107 │程新發 │程新發 │三商美邦人壽 │程新發 │全歸程新發 ││ │ │ ├───────┼──────────┼─────────────┤│ │ │ │106年08月22日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0元(已全數返還) ││ │ │ │ │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 ││ │ │ ├───────┼──────────┼─────────────┤│ │ │ │96,216元 │鼻中膈彎曲、肥厚性鼻│已全數返還 ││ │ │ │ │炎 │ │└──┴────┴────┴───────┴──────────┴─────────────┘附表二(沒收之偽造印文):

┌──┬───────┬───────────────┐│ │ │ 被害人(遭偽造印文之人) ││編號│ 犯罪事實 ├───────────────┤│ │ │ 偽造印文及數量 │├──┼───────┼───────────────┤│ 1 │附表一編號1 │高雄長庚醫院/陳肇隆/王景弘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陳肇隆」印文1 枚、 ││ │ │「醫師王景弘」印文1 枚 │├──┼───────┼───────────────┤│ 2 │附表一編號2 │①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2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2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2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2 枚 │├──┼───────┼───────────────┤│ 3 │附表一編號3 │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1 枚 │├──┼───────┼───────────────┤│ 4 │附表一編號4 │①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2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2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2 枚 │├──┼───────┼───────────────┤│ 5 │附表一編號5 │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1 枚 │├──┼───────┼───────────────┤│ 6 │附表一編號6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7 │附表一編號7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 ││ │ │ 服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8 │附表一編號8 │高雄長庚醫院/陳肇隆/王景弘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陳肇隆」印文1 枚、 ││ │ │「醫師王景弘」印文1 枚 │├──┼───────┼───────────────┤│ 9 │附表一編號9 │高雄長庚醫院/陳肇隆/王景弘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陳肇隆」印文1 枚、 ││ │ │「醫師王景弘」印文1 枚 │├──┼───────┼───────────────┤│ 10 │附表一編號10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枚 ││ │ ├───────────────┤│ │ │②高雄長庚醫院/陳肇隆/王景弘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 ││ │ │ 念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陳肇隆」印文1枚、 ││ │ │「醫師王景弘」印文1枚 │├──┼───────┼───────────────┤│ 11 │附表一編號11 │中正骨科/劉祖文/黃韻倢 ││ │ ├───────────────┤│ │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印文1 枚 ││ │ │「醫師劉祖文」印文1 枚、 ││ │ │「收費員黃韻倢」1 枚 │├──┼───────┼───────────────┤│ 12 │附表一編號12 │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2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2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2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2 枚 │├──┼───────┼───────────────┤│ 13 │附表一編號13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 ││ │ │ 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2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2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2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2 枚 │├──┼───────┼───────────────┤│ 14 │附表一編號14 │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15 │附表一編號15 │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16 │附表一編號16 │七賢脊椎外科醫院/黃燕芬 ││ │ ├───────────────┤│ │ │「七賢脊椎外科醫院」印文1 枚、││ │ │「醫師黃燕芬」印文1 枚、 │├──┼───────┼───────────────┤│ 17 │附表一編號17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 」印文1 枚、 ││ │ │「阮綜合醫院收費專用章憑章生效││ │ │ 」印文1 枚 │├──┼───────┼───────────────┤│ 18 │附表一編號18 │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19 │附表一編號19 │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2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2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2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2 枚 │├──┼───────┼───────────────┤│ 20 │附表一編號20 │①高雄長庚醫院/陳肇隆/王景弘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陳肇隆」印文1 枚、 ││ │ │「醫師王景弘」印文1 枚 ││ │ ├───────────────┤│ │ │②中正骨科/劉祖文/黃韻倢 ││ │ ├───────────────┤│ │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印文1 枚、││ │ │「醫師劉祖文」印文3 枚、 ││ │ │「收費員黃韻倢」印文1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2 枚 ││ │ ├───────────────┤│ │ │③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3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3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3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 ├───────────────┤│ │ │④高雄長庚醫院/黃福辰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1 枚、 ││ │ │「醫師黃福辰」印文1 枚 │├──┼───────┼───────────────┤│ 21 │附表一編號21 │①中正骨科/劉祖文/黃韻倢 ││ │ ├───────────────┤│ │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印文1 枚、││ │ │「醫師劉祖文」印文1 枚、 ││ │ │「收費員黃韻倢」1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③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2 枚 │├──┼───────┼───────────────┤│ 22 │附表一編號22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3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3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3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③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23 │附表一編號23 │①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24 │附表一編號24 │①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3 枚 ││ │ ├───────────────┤│ │ │②高雄榮民總醫院/劉俊鵬/林欣穎││ │ │ /張禎育 ││ │ ├───────────────┤│ │ │「高雄榮民總醫院」印文3 枚、 ││ │ │「院長劉俊鵬」印文3 枚、 ││ │ │「醫師林欣穎」印文3 枚、 ││ │ │「收費員張禎育」印文3 枚、 ││ │ ├───────────────┤│ │ │③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3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3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3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2 枚 ││ │ ├───────────────┤│ │ │④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 」印文1 枚、 ││ │ ├───────────────┤│ │ │⑤高雄長庚醫院/黃福辰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2 枚、 ││ │ │「醫師黃福辰」印文2 枚 │├──┼───────┼───────────────┤│ 25 │附表一編號25 │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26 │附表一編號26 │高雄長庚醫院/陳肇隆/王景弘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陳肇隆」印文1 枚、 ││ │ │「醫師王景弘」印文1 枚 │├──┼───────┼───────────────┤│ 27 │附表一編號27 │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1 枚 │├──┼───────┼───────────────┤│ 28 │附表一編號28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29 │附表一編號29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30 │附表一編號30 │①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31 │附表一編號31 │①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②高雄榮民總醫院/劉俊鵬/林欣穎││ │ ├───────────────┤│ │ │「高雄榮民總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劉俊鵬」印文1 枚、 ││ │ │「醫師林欣穎」印文1 枚、 ││ │ ├───────────────┤│ │ │③高雄長庚醫院/黃福辰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2 枚、 ││ │ │「醫師黃福辰」2 枚 │├──┼───────┼───────────────┤│ 32 │附表一編號32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 ││ │ │ 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33 │附表一編號33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34 │附表一編號34 │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35 │附表一編號35 │高雄榮民總醫院/劉俊鵬/林欣穎/ ││ │ │張禎育 ││ │ ├───────────────┤│ │ │「高雄榮民總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劉俊鵬」印文1 枚、 ││ │ │「醫師林欣穎」印文1 枚、 ││ │ │「收費員張禎育」印文1 枚、 │├──┼───────┼───────────────┤│ 36 │附表一編號36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 ││ │ │ 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1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37 │附表一編號37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38 │附表一編號38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39 │附表一編號39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③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 ││ │ │ 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2 枚 │├──┼───────┼───────────────┤│ 40 │附表一編號40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41 │附表一編號41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42 │附表一編號42 │七賢脊椎外科醫院/黃燕芬/黃旭霖││ │ ├───────────────┤│ │ │「七賢脊椎外科醫院」印文1 枚、││ │ │「醫師黃燕芬」印文1 枚、 ││ │ │「黃旭霖」印文1 枚 │├──┼───────┼───────────────┤│ 43 │附表一編號43 │①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1 枚 │├──┼───────┼───────────────┤│ 44 │附表一編號44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 ││ │ │ 方郁涵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 │「收費員方郁涵」印文1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涂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45 │附表一編號45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涂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②七賢脊椎外科醫院/黃燕芬 ││ │ ├───────────────┤│ │ │「七賢脊椎外科醫院」印文1 枚、││ │ │「醫師黃燕芬」印文1 枚、 ││ │ │「黃旭霖」印文1 枚 ││ │ ├───────────────┤│ │ │③高雄長庚醫院/黃福辰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1 枚、 ││ │ │「醫師黃福辰」1 枚 │├──┼───────┼───────────────┤│ 46 │附表一編號46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2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2 枚 ││ │ ├───────────────┤│ │ │③高雄長庚醫院/黃福辰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2 枚、 ││ │ │「醫師黃福辰」2 枚 │├──┼───────┼───────────────┤│ 47 │附表一編號47 │①高雄榮民總醫院/劉俊鵬/林欣穎││ │ │ /張禎育 ││ │ ├───────────────┤│ │ │「高雄榮民總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劉俊鵬」印文1 枚、 ││ │ │「醫師林欣穎」印文1 枚、 ││ │ │「收費員張禎育」印文1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48 │附表一編號48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49 │附表一編號49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2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2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2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2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 ├───────────────┤│ │ │③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④聖功醫院/楊儀華/施凱元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施凱元」印文1 枚、 │├──┼───────┼───────────────┤│ 50 │附表一編號50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51 │附表一編號51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2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2 枚 │├──┼───────┼───────────────┤│ 52 │附表一編號52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53 │附表一編號53 │①高雄榮民總醫院/劉俊鵬/林欣穎││ │ │ /張禎育 ││ │ ├───────────────┤│ │ │「高雄榮民總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劉俊鵬」印文1 枚、 ││ │ │「醫師林欣穎」印文1 枚、 ││ │ │「收費員張禎育」印文1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4 枚 ││ │ ├───────────────┤│ │ │③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2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2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2 枚 ││ │ ├───────────────┤│ │ │④高雄長庚醫院/黃福辰 ││ │ ├───────────────┤│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 │ 醫院」印文2 枚、 ││ │ │「醫師黃福辰」印文2 枚 ││ │ ├───────────────┤│ │ │⑤中正骨科/劉祖文/黃韻倢 ││ │ ├───────────────┤│ │ │「中正脊椎骨科醫院」印文2 枚、││ │ │「醫師劉祖文」印文2 枚、 ││ │ │「收費員黃韻倢」印文2 枚 │├──┼───────┼───────────────┤│ 54 │附表一編號54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55 │附表一編號55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56 │附表一編號56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 ││ │ │ 服務處」印文4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4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4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③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2 枚 ││ │ ├───────────────┤│ │ │④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王秉鐸││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王秉鐸」印文2 枚 │├──┼───────┼───────────────┤│ 57 │附表一編號57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李彥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關防與圓戳章)印文4 枚、││ │ │「院長楊儀華」印文2 枚、 ││ │ │「醫師李彥興」印文2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2 枚 ││ │ ├───────────────┤│ │ │③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2 枚 │├──┼───────┼───────────────┤│ 58 │附表一編號58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2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59 │附表一編號59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王秉鐸││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王秉鐸」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60 │附表一編號60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2 枚 ││ │ ├───────────────┤│ │ │③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61 │附表一編號61 │義大醫院/杜元坤/吳育全 ││ │ ├───────────────┤│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印││ │ │ 文2 枚、 ││ │ │「院長杜元坤」印文2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2 枚 │├──┼───────┼───────────────┤│ 62 │附表一編號62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63 │附表一編號63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4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4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4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李彥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李彥興」印文1 枚 ││ │ ├───────────────┤│ │ │③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64 │附表一編號64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李彥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李彥興」印文1 枚 ││ │ ├───────────────┤│ │ │③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65 │附表一編號65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66 │附表一編號66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2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2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2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9 枚 ││ │ ├───────────────┤│ │ │③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3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3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3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67 │附表一編號67 │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醫院/鄭煒東/││ │ │黃基展/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鄭煒東」印文1 枚、 ││ │ │「醫師黃基展」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68 │附表一編號68 │①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醫院/黃夢 ││ │ │ 麟/凃振興/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黃夢麟」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69 │附表一編號69 │義大醫院/杜元坤/李彥興 ││ │ ├───────────────┤│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印││ │ │ 文2 枚、 ││ │ │「院長杜元坤」印文2 枚、 ││ │ │「醫師李彥興」印文2 枚 │├──┼───────┼───────────────┤│ 70 │附表一編號70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4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4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4 枚 ││ │ ├───────────────┤│ │ │②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③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黃夢麟」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71 │附表一編號71 │①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③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72 │附表一編號72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73 │附表一編號73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74 │附表一編號74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 │ │②義大醫院/杜元坤/李彥興 ││ │ ├───────────────┤│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印││ │ │ 文1 枚、 ││ │ │「院長杜元坤」印文1 枚、 ││ │ │「醫師李彥興」印文1 枚 │├──┼───────┼───────────────┤│ 75 │附表一編號75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3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3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3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6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6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6 枚 │├──┼───────┼───────────────┤│ 76 │附表一編號76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77 │附表一編號77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78 │附表一編號78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2 枚 ││ │ ├───────────────┤│ │ │②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 ├───────────────┤│ │ │③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79 │附表一編號79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李彥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李彥興」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80 │附表一編號80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81 │附表一編號81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82 │附表一編號82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83 │附表一編號83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 ├───────────────┤│ │ │②高雄榮民總醫院/劉俊鵬/林欣穎││ │ ├───────────────┤│ │ │「高雄榮民總醫院」印文1 枚、 ││ │ │「院長劉俊鵬」印文1 枚、 ││ │ │「醫師林欣穎」印文1 枚、 │├──┼───────┼───────────────┤│ 84 │附表一編號84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王秉鐸││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王秉鐸」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 ├───────────────┤│ │ │②義大醫院/杜元坤/吳育全 ││ │ ├───────────────┤│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印││ │ │ 文1 枚、 ││ │ │「院長杜元坤」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 ├───────────────┤│ │ │③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吳育全││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1 枚 ││ │ ├───────────────┤│ │ │④聖功醫院/楊儀華/李彥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李彥興」1 枚 ││ │ ├───────────────┤│ │ │⑤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 85 │附表一編號85 │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86 │附表一編號86 │聖功醫院/楊儀華/凃振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凃振興」印文1 枚 │├──┼───────┼───────────────┤│ 87 │附表一編號87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3 枚 │├──┼───────┼───────────────┤│ 88 │附表一編號88 │義大醫院/杜元坤/李彥興 ││ │ ├───────────────┤│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印││ │ │ 文1 枚、 ││ │ │「院長杜元坤」印文1 枚、 ││ │ │「醫師李彥興」印文1 枚 │├──┼───────┼───────────────┤│ 89 │附表一編號89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3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3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3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2 枚 │├──┼───────┼───────────────┤│ 90 │附表一編號90 │①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王強庭││ │ │ /陳啓文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主任王強庭」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王秉鐸││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王秉鐸」印文1 枚 │├──┼───────┼───────────────┤│ 91 │附表一編號91 │聖功醫院/楊儀華/李彥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印文1 枚、 ││ │ │「醫師李彥興」印文1 枚 │├──┼───────┼───────────────┤│ 92 │附表一編號92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4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4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4 枚 │├──┼───────┼───────────────┤│ 93 │附表一編號93 │聖功醫院/楊儀華/李彥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關防與圓戳章)」印文2 枚、││ │ │「院長楊儀華」1 枚、 ││ │ │「醫師李彥興」1 枚 │├──┼───────┼───────────────┤│ 94 │附表一編號94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95 │附表一編號95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王秉鐸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王秉鐸」印文1 枚 │├──┼───────┼───────────────┤│ 96 │附表一編號96 │①聖功醫院/楊儀華/李彥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1 枚、 ││ │ │「醫師李彥興」1 枚 ││ │ ├───────────────┤│ │ │②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 │ │③義大醫院/杜元坤/吳育全 ││ │ ├───────────────┤│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印││ │ │ 文2 枚、 ││ │ │「院長杜元坤」印文2 枚、 ││ │ │「醫師吳育全」印文2 枚 │├──┼───────┼───────────────┤│ 97 │附表一編號97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1 枚 │├──┼───────┼───────────────┤│ 98 │附表一編號98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陳怡君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4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4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4 枚、 ││ │ │「收費員陳怡君」印文3 枚 │├──┼───────┼───────────────┤│ 99 │附表一編號99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1 枚 │├──┼───────┼───────────────┤│100 │附表一編號100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101 │附表一編號101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102 │附表一編號102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陳啓文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陳啓文」印文1 枚 │├──┼───────┼───────────────┤│103 │附表一編號103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王秉鐸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王秉鐸」印文1 枚 │├──┼───────┼───────────────┤│104 │附表一編號104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王秉鐸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1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1 枚、 ││ │ │「醫師王秉鐸」印文1 枚 │├──┼───────┼───────────────┤│105 │附表一編號105 │國軍高雄總醫院/陳南福/王秉鐸 ││ │ ├───────────────┤│ │ │「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印文2 枚、 ││ │ │「主任陳南福」印文2 枚、 ││ │ │「醫師王秉鐸」印文2 枚 │├──┼───────┼───────────────┤│106 │附表一編號106 │阮綜合醫院 ││ │ ├───────────────┤│ │ │「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 │ │」印文2 枚 │├──┼───────┼───────────────┤│107 │附表一編號107 │聖功醫院/楊儀華/李彥興 ││ │ ├───────────────┤│ │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 │ │ 院」印文1 枚 ││ │ │「院長楊儀華」1 枚、 ││ │ │「醫師李彥興」1 枚 │└──┴───────┴───────────────┘附表三(沒收之扣案物):

┌─┬─────────────┬──────────┐│編│ 扣案物品名稱 │ 備註 ││號│ │ │├─┼─────────────┼──────────┤│1 │偽造郭淑娜之國軍高雄總醫院│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或預備之物 ││ │書及醫療收據各1 張 │ │├─┼─────────────┼──────────┤│2 │偽造牛研如之阮綜合醫療社團│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或預備之物 ││ │醫療收據各1 張 │ │├─┼─────────────┼──────────┤│3 │偽造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診療服務處章1 顆 │或預備之物 │├─┼─────────────┼──────────┤│4 │偽造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診療服務處主任陳南福印章1 │或預備之物 ││ │顆 │ │├─┼─────────────┼──────────┤│5 │偽造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主任鄭煒東印章1 顆 │或預備之物 │├─┼─────────────┼──────────┤│6 │偽造國軍高雄總醫院岡山分院│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醫師黃基展印章1 顆 │或預備之物 │├─┼─────────────┼──────────┤│7 │偽造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主任黃夢麟印章1 顆 │或預備之物 │├─┼─────────────┼──────────┤│8 │偽造醫師吳宗漢印章1 顆 │程新發所有供犯罪預備││ │ │之物 │├─┼─────────────┼──────────┤│9 │偽造醫師吳育全印章1 顆 │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 │或預備之物 │├─┼─────────────┼──────────┤│10│偽造醫師陳啓文印章1 顆 │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 │或預備之物 │├─┼─────────────┼──────────┤│11│偽造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合醫院醫院印章1 顆 │或預備之物 │├─┼─────────────┼──────────┤│12│偽造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聖功醫院醫院印章1 顆 │或預備之物 │├─┼─────────────┼──────────┤│13│偽造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聖功醫院醫院圓戳章1 顆 │或預備之物 │├─┼─────────────┼──────────┤│14│偽造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聖功醫院院長楊儀華印章1 顆│或預備之物 │├─┼─────────────┼──────────┤│15│偽造醫師凃振興印章1 顆 │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 │或預備之物 │├─┼─────────────┼──────────┤│16│偽造醫師王秉鐸印章1 顆 │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 │或預備之物 │├─┼─────────────┼──────────┤│17│偽造醫師李彥興印章1 顆 │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 │或預備之物 │├─┼─────────────┼──────────┤│18│偽造亞洲經典美學診所章1 顆│程新發所有供犯罪預備││ │ │之物 │├─┼─────────────┼──────────┤│19│偽造醫師劉玉彬印章1 顆 │程新發所有供犯罪預備││ │ │之物 │├─┼─────────────┼──────────┤│20│「影本內容與正本無誤」印章│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1 顆 │或預備之物 │├─┼─────────────┼──────────┤│21│電腦(含螢幕、滑鼠、鍵盤及│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主機)1 組 │或預備之物 │├─┼─────────────┼──────────┤│22│HP牌印表機1 台 │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 │或預備之物 │├─┼─────────────┼──────────┤│23│電腦內檔案列印紙本(含診斷│程新發所有供犯罪預備││ │證明及收據)1 批 │之物 │├─┼─────────────┼──────────┤│24│ASU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程新發所有供犯罪所用││ │29號、0000000000號SIM卡) │或預備之物 │├─┼─────────────┼──────────┤│25│偽造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程新發所有供犯罪預備││ │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3 張 │之物 │├─┼─────────────┼──────────┤│26│偽造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程新發所有供犯罪預備││ │合醫院診斷證明書3 張 │之物 │├─┼─────────────┼──────────┤│27│iPhone手機1支(IMEI:353292│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用或預備之物 ││ │582號SIM卡1張) │ │├─┼─────────────┼──────────┤│28│SP行動硬碟1 台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29│醫療費用空白收據1 批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30│印表機1 台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31│ASUS筆記型電腦1 台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32│打孔機1 台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33│偽造國軍高雄總醫院印章1 顆│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34│偽造義大醫院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35│偽造國軍軍高雄總醫院主任陳│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南福印章1 顆 │用或預備之物 │├─┼─────────────┼──────────┤│36│偽造義大醫院院長杜元坤印章│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1 顆 │用或預備之物 │├─┼─────────────┼──────────┤│37│偽造高雄榮民總醫院印章1 顆│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38│偽造高雄榮民總醫院院長劉俊│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鵬印章1 顆 │用或預備之物 │├─┼─────────────┼──────────┤│39│偽造阮綜合醫院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40│偽造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預││ │念醫院印章1 顆 │備之物 │├─┼─────────────┼──────────┤│41│偽造聖功醫院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42│偽造高雄長庚醫院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43│偽造七賢脊椎外科醫院印章1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顆 │用或預備之物 │├─┼─────────────┼──────────┤│44│偽造中正骨科醫院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45│偽造七賢脊椎外科醫院醫療事│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務室正影本印章1 顆 │用或預備之物 │├─┼─────────────┼──────────┤│46│偽造七賢脊椎外科醫院收費印│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章1 顆 │用或預備之物 │├─┼─────────────┼──────────┤│47│偽造中正脊椎骨科醫院住院收│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費印章1 顆 │用或預備之物 │├─┼─────────────┼──────────┤│48│偽造高雄榮民總醫院門診婦產│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科印章1 顆 │用或預備之物 │├─┼─────────────┼──────────┤│49│偽造收費員張禎育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50│日期章戳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51│偽造收費員方郁涵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52│偽造醫師郭昭宏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預││ │ │備之物 │├─┼─────────────┼──────────┤│53│偽造收費員黃韻捷收訖章1 顆│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54│偽造阮綜合醫院收費專用章1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顆 │用或預備之物 │├─┼─────────────┼──────────┤│55│偽造醫師林欣穎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56│偽造收費員陳怡君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57│「本件與正本無誤」印章1 顆│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58│「正本」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59│偽造聖功醫院院長楊儀華印章│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1 顆 │用或預備之物 │├─┼─────────────┼──────────┤│60│偽造醫師黃福辰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61│偽造醫師陳啓文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62│偽造醫師洪榮燦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63│偽造醫師劉祖文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64│偽造醫師凃振興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65│偽造醫師王景弘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66│偽造醫師黃燕芸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67│偽造醫師黃旭霖印章1 顆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68│偽造高雄長庚醫院院長陳肇隆│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診斷證明專用章1 顆 │用或預備之物 │├─┼─────────────┼──────────┤│69│印台3 盒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70│印泥1 盒 │張簡大裕所有供犯罪所││ │ │用或預備之物 │└─┴─────────────┴──────────┘附表四(罪刑及宣告沒收):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刑及宣告沒收 │├──┼──────────┼────────────┤│ 1 │如附表一編號1 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 ││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 │ │侯文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參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 ││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 │ │黃利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備註:緩刑】 │├──┼──────────┼────────────┤│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肆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 ││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月。 │├──┼──────────┼────────────┤│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伍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 ││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 │├──┼──────────┼────────────┤│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 ││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肆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6 ││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 │ │潘怡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備註:緩刑】 │├──┼──────────┼────────────┤│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伍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7 ││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伍萬壹佰玖拾伍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 ││ │ ├────────────┤│ │ │李秋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月。【備註:緩刑】 │├──┼──────────┼────────────┤│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8 ││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 │ │尤南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 ││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 │ │龔純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 │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 │ │潘雅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備註:緩刑】 │├──┼──────────┼────────────┤│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1││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 │ │陳慧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參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2││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 ├────────────┤│ │ │陳敬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備註】: ││ │ │⒈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 │⒉不符緩刑及易科罰金要件││ │ │ ,但於執行時得向檢察官││ │ │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參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3││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 │├──┼──────────┼────────────┤│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4││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 │ │彭志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萬陸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備註:不符合緩刑要件】│├──┼──────────┼────────────┤│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5││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 │ │董恭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萬玖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備註:緩刑】 │├──┼──────────┼────────────┤│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6││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 │ │尤品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備註】: ││ │ │⒈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 │⒉不符緩刑及易科罰金要件││ │ │ ,但於執行時得向檢察官││ │ │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 │玖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7││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 │ │月。 │├──┼──────────┼────────────┤│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 │ │蕭世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備註】: ││ │ │⒈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 │⒉不符緩刑及易科罰金要件││ │ │ ,但於執行時得向檢察官││ │ │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肆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9││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肆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月。 ││ │ ├────────────┤│ │ │朱育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備註:緩刑】 │├──┼──────────┼────────────┤│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 │ │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 │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拾柒萬玖仟伍佰參拾參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玖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 │ │丁婉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拾肆萬參仟柒佰壹拾玖元││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 │【備註:不予緩刑】 │├──┼──────────┼────────────┤│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陸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1││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月。 ││ │ ├────────────┤│ │ │張佩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備註】: ││ │ │⒈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 │⒉不符緩刑及易科罰金要件││ │ │ ,但於執行時得向檢察官││ │ │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肆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2││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月。 ││ │ ├────────────┤│ │ │劉恩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月。【備註:緩刑】 │├──┼──────────┼────────────┤│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3││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陸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 ││ │ ├────────────┤│ │ │邱英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拾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4││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肆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柒││ │ │元沒收(其中參拾參萬參仟││ │ │玖佰玖拾伍元,與潘庚廷及││ │ │張筱盈連帶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潘庚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參拾玖萬玖佰柒拾伍元沒││ │ │收(其中參拾參萬參仟玖佰││ │ │玖拾伍元,與張簡大裕及張││ │ │筱盈連帶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張筱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肆拾萬貳仟參佰陸拾玖元││ │ │沒收(其中參拾參萬參仟玖││ │ │佰玖拾伍元,與張簡大裕及││ │ │潘庚廷連帶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不予緩刑】 │├──┼──────────┼────────────┤│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5││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歐陽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6││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歐陽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27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歐陽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8││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9││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0││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備註:緩刑】 ││ │ ├────────────┤│ │ │莊曜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備註:緩刑】 │├──┼──────────┼────────────┤│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陸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1││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伍月。【備註:緩刑】 ││ │ ├────────────┤│ │ │莊曜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備註:緩刑】 │├──┼──────────┼────────────┤│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2││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備註:緩刑】 │├──┼──────────┼────────────┤│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3││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4││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5││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 ├────────────┤│ │ │莊曜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6││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備註:緩刑】 ││ │ ├────────────┤│ │ │莊曜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備註:緩刑】 │├──┼──────────┼────────────┤│ 37 │如附表一編號37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37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38 │如附表一編號38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38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39 │如附表一編號39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39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40 │如附表一編號40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40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41 │如附表一編號41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程新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1所││ │ │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編││ │ │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2 │如附表一編號42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42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 │得新臺幣柒萬參仟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3 │如附表一編號43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43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44 │如附表一編號44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44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45 │如附表一編號45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參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5││ │ │②、③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程新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45①││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46 │如附表一編號46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46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47 │如附表一編號47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47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48 │如附表一編號48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48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49 │如附表一編號49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49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張簡杏如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備註:緩刑】 │├──┼──────────┼────────────┤│ 50 │如附表一編號50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程新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0所││ │ │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編││ │ │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51 │如附表一編號51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51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吳勝和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52 │如附表一編號52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 │ │編號52所示之印文、扣案如││ │ │附表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蔡淑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53 │如附表一編號53所載 │張簡大裕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3所示之││ │ │印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 │ │至70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潘庚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 │├──┼──────────┼────────────┤│ 54 │如附表一編號54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54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55 │如附表一編號55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55││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56 │如附表一編號56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偽││ │ │造如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印││ │ │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 │ │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王嘉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 │ │伍萬肆仟拾壹元沒收,於全││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緩刑】 │├──┼──────────┼────────────┤│ 57 │如附表一編號57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57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郭鳳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58 │如附表一編號58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58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59 │如附表一編號59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59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60 │如附表一編號60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0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參拾元││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61 │如附表一編號61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1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程振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62 │如附表一編號62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2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李建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63 │如附表一編號63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3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李美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64 │如附表一編號64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4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65 │如附表一編號65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5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66 │如附表一編號66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6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至26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67 │如附表一編號67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7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68 │如附表一編號68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8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至26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69 │如附表一編號69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69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70 │如附表一編號70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0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至26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71 │如附表一編號71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1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如附表一編號72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2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73 │如附表一編號73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3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74 │如附表一編號74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4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75 │如附表一編號75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5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76 │如附表一編號76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6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77 │如附表一編號77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7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至26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 │ │邱進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78 │如附表一編號78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8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79 │如附表一編號79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79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李秀琴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80 │如附表一編號80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80││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謝劉桂淑無罪。 │├──┼──────────┼────────────┤│ 81 │如附表一編號81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81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82 │如附表一編號82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82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83 │如附表一編號83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83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黃思嘉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84 │如附表一編號84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84││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85 │如附表一編號85所載 │張簡大裕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85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 │ │三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 │ │沒收。 │├──┼──────────┼────────────┤│ 86 │如附表一編號86所載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壹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86││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27至70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 ├────────────┤│ │ │張簡杏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備註:緩刑】 │├──┼──────────┼────────────┤│ 87 │如附表一編號87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87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元││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 ├────────────┤│ │ │陳靜珍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 │ │得新臺幣肆萬捌佰陸拾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備註:緩刑】 │├──┼──────────┼────────────┤│ 88 │如附表一編號88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88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89 │如附表一編號89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89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 │ ├────────────┤│ │ │李建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備註:緩刑】│├──┼──────────┼────────────┤│ 90 │如附表一編號90所載 │程新發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 │ │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 │ │號90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林梁美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貳佰││ │ │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追徵其價額。 ││ │ │【備註:緩刑】 │├──┼──────────┼────────────┤│ 91 │如附表一編號91所載 │程新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1所││ │ │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編││ │ │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貳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郭鳳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緩刑】 ││ │ ├────────────┤│ │ │李建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緩刑】 │├──┼──────────┼────────────┤│ 92 │如附表一編號92所載 │程新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2所││ │ │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編││ │ │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貳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其價額。 ││ │ ├────────────┤│ │ │陳昭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緩刑】 ││ │ ├────────────┤│ │ │郭鳳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時,追徵其價額。 ││ │ │【備註:緩刑】 │├──┼──────────┼────────────┤│ 93 │如附表一編號93所載 │程新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 │ │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3所││ │ │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編││ │ │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參拾捌萬壹仟伍拾伍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 │ ├────────────┤│ │ │李美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備註:緩刑】 ││ │ ├────────────┤│ │ │張簡大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貳月。 │├──┼──────────┼────────────┤│ 94 │如附表一編號94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4││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95 │如附表一編號95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5││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捌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 96 │如附表一編號96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6││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 │├──┼──────────┼────────────┤│ 97 │如附表一編號97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7││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參仟陸佰玖拾伍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8 │如附表一編號98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8││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99 │如附表一編號99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99││ │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表三││ │ │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均沒││ │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如附表一編號100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 │100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 │如附表一編號101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 │101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 │表三編號1至26所示之物, ││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拾壹萬伍仟貳佰元沒││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價額。 │├──┼──────────┼────────────┤│102 │如附表一編號102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 │102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額。 │├──┼──────────┼────────────┤│103 │如附表一編號103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 │103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4 │如附表一編號104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 │104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如附表一編號105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 │105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106 │如附表一編號106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 │106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7 │如附表一編號107所載 │程新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 ││ │ │107 所示之印文、扣案如附││ │ │表三編號1 至26所示之物,││ │ │均沒收。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罪)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