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2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晏樟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被 告 楊佳容選任辯護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張志堅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3390號、109年度偵字第2160號、109年度偵字第6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晏樟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附表1「偽造印文署押欄」中印文及署押均沒收,未扣案偽造「設施中隊中隊長吳學興」、「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中隊長白子興」及「第六基勤大隊副大隊長吳學興」等參枚職章,均沒收。另犯如附表2⑴編號1至3、附表2⑵編號1至3、附表2⑶編號1至14「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拾玖罪,各判處如「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拾壹萬零壹佰柒拾伍元及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佳容犯如附表2⑴編號1至3、附表2⑵編號1至3、附表2⑶編號1至14「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判處如「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且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壹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及扣案如附表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周晏樟前係空軍第六混合聯隊(又稱空軍四三九聯隊)基地勤務大隊設施中隊(下稱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上士補給士(業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0 日退伍),負責大賣場採購、小額採購等補給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楊佳容係鑫雍企業行、亞奈特動力系統有限公司、鉅輝企業行及高畯有限公司等 4 家廠商之員工,負責空軍所屬部隊採購之業務聯繫窗口,並經羅斌、葉惠玲授權得就上開公司自行開立統一發票,為經辦會計之人員;葉惠玲(涉嫌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部分,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鑫雍企業行、亞奈特動力系統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配偶羅斌(涉嫌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部分,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係鉅輝企業行、高畯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鑫雍企業行係與國防部軍備局及各軍種簽訂大賣場供售契約之供應商,鑫雍企業行、亞奈特動力系統有限公司、鉅輝企業行及高畯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均為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之小額採購廠商。
二、周晏樟犯偽造公文書部分:周晏璋自 105 年間起承辦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大賣場採購及小額採購等業務,嗣於 106 年間因擔心承辦公文因時效問題而無法完成,貪圖行政方便,竟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未經附表1所示吳學興、白子興、陳玉鳳、林聖宏、洪宗豪、黃富郁、黃國操、林坤民等人之同意或授權,於106年2月20日前某日起,在空軍屏東基地附近位於屏東市○○路之某印章店,先後偽刻「設施中隊中隊長吳學興」、「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中隊長白子興」及「第六基勤大隊副大隊長吳學興」等3顆職名章,並於附表1所示日期,分別在如附表1所示106年4月份「140118X4-通用大賣場採購」等9件採購案所列「偽造文件之名稱」及「偽造印文署押之欄位」,以如附表1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之方式,就同一採購案接續蓋用前述偽刻之吳學興、白子興職名章、偽簽日期時間及批示「可」字樣,並偽簽白子興、陳玉鳳、林聖宏、洪宗豪、黃富郁、黃國操、林坤民等人之簽名,持之辦理經費結報事宜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吳學興、白子興、陳玉鳳、林聖宏、洪宗豪、黃富郁、黃國操、林坤民等人與空軍第六混合聯隊對於採購經費及軍品控管之正確性。
三、周晏樟、楊佳容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周晏樟因承辦單位採購業務,與鑫雍企業行會計業務聯繫窗口楊佳容熟識。鑫雍企業行對於各部隊因商品瑕疵或買錯型號而須退、換貨的情形,採 AB 單登帳方式,A 單即退貨,
B 單即換貨,但換貨不會重新開立發票,退、換貨如有價差,則計入各部隊結餘款(按:鑫雍企業行稱為「 icash 」,意指具有儲值功能),可供各部隊購買其他軍用商品,惟各部隊因正常需退、換貨情形不多,且通常以等價商品退、換貨,故所累積之結餘款亦相當有限。詎周晏樟、楊佳容明知上述登帳方式,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於 106 年間以下列 3 種行為虛增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在鑫雍企業行帳目上之結餘款,用以換購渠等私人所需商品且由楊佳容以 B 單登帳,周晏樟、楊佳容二人以下述 3 種行為,所獲取累計之結餘款共計47萬1,470元,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大賣場採購分為「140118X4-通用大賣場採購」、「000000FA-空用裝備零附件大賣場採購」及「140119FB-空用油料大賣場採購」等3類,因通用、空用採購之預算來源不同,第1類僅能登入「通用大賣場模組」採購,第2、3類須登入「空用大賣場模組」採購,二者不可混用。周晏樟、楊佳容二人明知上述規定,並知悉鑫雍企業行於通用、空用大賣場模組販售之同一或相類似商品存有價差,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周晏樟利用承辦如附表2⑴所示「通用大賣場-以低價空用商品取代高價通用商品出貨」編號1-3等3件通用大賣場採購案之機會,採購價格較高之通用商品,楊佳容卻於鑫雍企業行帳上註記A單(即退貨),並實際出貨價格較低之空用商品且註記B單(即換貨),楊佳容並開立不實之通用商品發票,供周晏樟持之辦理經費結報事宜而行使之,致使空軍第六混合聯隊陷於錯誤,誤信實際上有採購通用商品,仍依前述不實之通用商品發票金額付款,分別詐取如「通用大賣場-以低價空用商品取代高價通用商品出貨」編號1-3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空軍第六混合聯隊對於採購經費及軍品控管之正確性。周晏樟、楊佳容2人以低價空用商品取代高價通用商品出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累計獲取價差新臺幣(下同)8萬5,683元,計入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結餘款,供周晏樟、楊佳容購買個人物品所用。
(二)周晏樟為能於107年7月退伍前得以快速累積結餘款,用以換購私人所需商品,因知悉油料類物品僅需繳回空罐而無須對應請購單號繳回廢品之規定,認有機可乘,遂與楊佳容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周晏樟利用承辦如附表2⑵所示「空用油料大賣場-實際未出貨或出貨後再全部退貨」編號1-2等2件空用油料大賣場採購案之機會,周晏樟先於編號1案件採購「10W30液壓油」101罐,楊佳容實際未出貨卻於公司帳目上註記A單(即退貨),並開立不實之「10W30液壓油」101罐發票;周晏樟另於編號2案件採購「10W30液壓油」58罐、「80W140齒輪油」42罐,楊佳容先出貨後再由周晏樟退貨,楊佳容於公司帳目上註記A單(即退貨)並開立不實之「10W30液壓油」58罐、「80W1 40齒輪油」42罐發票,均供周晏樟持之辦理經費結報事宜而行使之,致使空軍第六混合聯隊陷於錯誤,誤信實際上有採購前述油料類物品,仍依前述不實之發票金額付款,分別詐取如「空用油料大賣場-實際未出貨或出貨後再全部退貨」編號1-2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空軍第六混合聯隊對於採購經費及軍品控管之正確性,周晏樟、楊佳容二人以實際未出貨或先出貨再退貨之行為,共同詐取合計9萬2,970元,計入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結餘款,供周晏樟、楊佳容購買個人物品所用。
(三)周晏樟、楊佳容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周晏樟於承辦如附表2⑶所示「小額採購-浮報價額或數量」等14件小額採購案件時,先告知楊佳容小額採購預算金額、數量,再由楊佳容浮報價額、數量並於公司帳目上註記A單(即退貨),並以出貨商品之實際價額、數量註記B單(即換貨),楊佳容並就浮報部分開立不實發票,供周晏樟持之辦理經費結報事宜而行使之,而分別浮報如「小額採購-浮報價額或數量」編號1-14所示之金額、數量,足生損害於空軍第六混合聯隊對於採購經費及軍品控管之正確性,周晏樟、楊佳容2人以上述浮報價額、數量之行為,合計浮報29萬2,817元,計入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結餘款,供周晏樟、楊佳容購買個人物品所用。
(四)嗣於108年12月10日、12月25日分別經廉政官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周晏樟、楊佳容住處及鑫庸企業行等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3-4所示之物,並查得空軍第六混合聯隊設施中隊在鑫雍企業行尚有結餘款3萬8,716元(未交接給後手,偵查中業經鑫庸企業行,匯還空軍第六混合聯隊),而本案於執行上開搜索時,發現106年8月以前之AB單業經刪除,然周晏樟於106年3月間起即陸續向楊佳容要求以上開結餘款購買印表機、支付手機維修費用及購買如附表3所示商品,楊佳容則購買如附表4所列商品,周晏樟因此無須自行支付手機維修費用並取得印表機及附表3所示商品,其不法所得合計27萬1,575元,楊佳容因此取得附表4所示商品之不法所得合計9萬9,320元,上述商品均由楊佳容於帳目上註記B單,且自上開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結餘款中分別扣減之,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被告周晏樟、楊佳容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78頁),本院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二(即被告周晏樟犯偽造公文書等部分):被告周晏樟於廉詢、偵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廉查南卷一第17頁、第193頁、第223至238頁、第491至493頁、第501至505頁、他卷二第350頁、第357至359頁、第515至518頁、第537至542頁、偵卷二第282頁、訴卷第141頁】、被告楊佳容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他卷二第357至359頁、第515至518頁、訴卷第141頁】,核與證人吳學興於廉詢、偵訊【廉查南卷三第1185至1194頁、第1175至1181頁】、證人白子興於廉詢、偵訊【廉查南卷三第1235至1243頁、第1227至1231頁】、證人陳玉鳳於偵訊【他卷二第477至479頁】、證人洪宗豪於廉詢、偵訊【廉查南卷三第1355至1359頁、他卷二第445至449頁】、證人黃富郁於偵訊【他卷二第489至494頁】、證人林聖宏於偵訊【他卷二第489至493頁】、證人黃國操於廉詢【廉查南卷三第1393至1398頁】、證人林坤民於廉詢、偵訊【廉查南卷三第1429至1432頁、他卷二第439至442頁】之證述內容相符,復有附表1周晏樟偽造印文署押彙整表及所示之相關採購文書、庫存紀錄表影本計38份【廉查南卷一第23頁、第27至37頁、第45至101、第157頁、廉查南卷三第1341至1343頁、第0000-000 0頁】、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6日調科貳字第1080343312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各1紙【廉查南卷四第1703至1711頁】。
二、犯罪事實三即被告周晏樟、楊佳容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
業據被告周晏樟於廉詢、偵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廉查南卷一第17頁、第193頁、第223至238頁、第491至493頁、第501至505頁、他卷二第350頁、第357至359頁、第515至518頁、第537至542頁、偵卷二第282頁、訴卷第141頁】、被告楊佳容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他卷二第357至359頁、第515至518頁、訴卷第141頁】,核與證人葉惠玲於廉詢、偵訊【廉查南卷三第963至975頁、第1025至1036頁、第1069至1070頁、第1079至1082頁、第947至959頁、第1019至1024頁、偵卷三第73至76頁】、證人羅斌於廉詢、偵訊【廉查南卷三第1093至1101頁、第1143至1150頁、第1169至1172頁、他卷一第303至309頁、他卷二第329至337頁、偵卷三第91至95頁】、證人朱怡潔於廉詢、偵訊【廉查南卷三第1447至1453頁、第1471至1482頁、第1533至1537頁、第1439至1444頁、他卷二第299至311頁、第467至471頁】、證人黃富郁於偵訊【他卷二第489至494頁】、證人林聖宏於偵訊【他卷二第489至493頁】、證人黃國操於廉詢【廉查南卷三第1393至1398頁】、證人黃偉傑於廉詢、偵訊【廉查南卷三第1411至1414頁、他卷二第453至457頁】、證人林坤民於廉詢、偵訊【廉查南卷三第1429至1432頁、他卷二第439至442頁】之證述內容相符,復有鑫雍企業行109年1月6日鑫雍字第1090106001號書函暨匯款資料【廉查南卷四第2035至2039頁】、附表2「周晏樟、楊佳容共同詐取、浮報金額彙整表」(計19案)暨相關之AB單帳目、發票、出貨單、報價單、備貨單【廉查南卷一第279至285頁、第290至294頁、第298至299頁、第305頁、第308頁、第313至316頁、第321至323頁、第333至335頁、第339頁、第345至349頁、第355至361頁、第367至370頁、第375至378頁、第383至386頁、第391至393頁、第399至402頁、第407至409頁、第413至416頁、第423至426頁、第433頁、第437頁、第441至450頁、廉查南卷二第629至633頁、第739頁、第749至757頁、廉查南卷六第2975至2977頁】、附表3、4部分之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15日EHS-東購法字(108)第250號函及周晏樟於東森購物平台之訂購紀錄【廉查南卷三第981頁、廉查南卷四第1931至1933頁、第1941至1961頁、第1965至2015頁、第2021至2025頁】、108年12月10日扣押物編號2-1-10:葉惠玲iPhone 6手機LINE對話紀錄【廉查南卷四第1935至1937頁】、108年12月10日扣押物編號2-2-1:高峻有限公司兆豐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廉查南卷四第1941至1943頁】、108年12月10日扣押物編號2-2-2:鑫雍企業行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廉查南卷四第1945至1953頁】、108年12月10日扣押物編號2-2-3:鑫雍企業行台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廉查南卷四第1955至1961頁】、108年12月10日扣押物編號2-2-5:鑫雍企業行進貨單憑證2紙(製表日期:107年3月28日)【廉查南卷四第1965頁】、108年12月10日扣押物編號2-2-6:東森購物發票12紙【廉查南卷四第1967至1975頁】、108年12月10日扣押物編號2-2-7:鑫雍企業行備貨單11紙【廉查南卷四第1977至1999頁】、108年12月10日扣押物編號2-3:鑫雍企業行購買吸塵器等發票4紙【廉查南卷四第2001至2003頁】、108年12月25日扣押物編號2-17:鑫雍企業行台新銀行存摺(帳號:
00000000000000)被告周晏樟106年6月手機維修費用【廉查南卷四第2005至2003頁】、108年12月25日扣押物編號2-22:
106年結報光碟(摘錄鑫雍企業行106年8月29日出貨單)【廉查南卷四第2009頁】、108年12月25日扣押物編號2-24:鑫用企業行103年6月至106年6月匯款資料(摘錄106年3月、6月匯款資料)被告周晏樟106年3月印表機價款、6月手機維修費用【廉查南卷四第2011至2015頁】、108年12月25日扣押物編號2-26:鑫用企業行105年9月至107年11月綜合現金簿(摘錄107年6月現金收支資料)【廉查南卷四第2017至2019頁】、108年12月25日扣押物編號2-27:鑫雍企業行106年會計憑證(摘錄106年3月22日、4月19日支出傳票及相關發票)【廉查南卷四第2021至2025頁】、布賽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106年8月25日、9月22日出貨單暨8月26日、9月23日維修工單【廉查南卷四第0000-0000頁】、本院108年聲搜字1423號搜索票影本4紙、108年聲搜字1515號搜索票影本3紙、108年12月10日、25日及109年1月7日、15日、20日搜扣筆錄、扣押物品清冊【廉查南卷四第2041至2098頁】(二)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己臻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二、瀆職罪章。...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亦分別規定明確。被告犯罪時為志願役士官,而屬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所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諸如:刑法第21 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引置為該法之罪;貪污治罪條例規範公務員瀆職之行為,屬刑法瀆職章之特別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既引置全部瀆職罪章,依同條第2項,屬特別規定之貪污治罪條例,自亦全部引置於陸海空軍刑法之內,始符立法原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62號判決意旨參照),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各依刑法或特別法之規定處罰。
二、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罪,係以「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為其犯罪態樣。所稱「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公務員於承辦建築、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時,故意提高價額(即以少報多),或虛增其中一部分支出項目、數量,使總價額為不實之增加,而從中圖取不法利益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603號解釋文內容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藉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除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外,其他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而言,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相同,均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被詐欺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其本質上仍屬刑法之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3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周晏樟擔任空軍第六混合聯隊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上士補給士(業於107年7月10日退伍),負責大賣場採購、小額採購等補給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楊佳容係鑫雍企業行、亞奈特動力系統有限公司、鉅輝企業行及高畯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之員工,負責空軍所屬部隊採購之業務聯繫窗口,並經羅斌、葉惠玲授權得就上開公司自行開立統一發票,為經辦會計之人員,屬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計人員,並為從事業務之人、具有據實填製會計憑證及記載帳冊之義務,而為下列行為:
(1)被告周晏樟行使偽造公文書即犯罪事實二部分:
1.按簽呈為幕僚處理公務時運用文字表達意見之文件,作用在使主官瞭解案情,作為裁決之依據,簽呈擬妥後,應按其性質,遞送主管人員核決。批簽時除另有指示者外,一律用「如擬」、「閱」或「可」,且核稿長官對簽稿有刪改、添註及發回重辦之權。故簽呈雖係承辦人員於處理時有權製作之公文書,惟簽呈層轉及核決,均非承辦人員所得為之,倘承辦人員假冒簽呈之審稿、核判權責長官名義,虛偽審查、批核,其審稿、批核內容已屬於虛構,就整體而言,足使他人誤信該簽呈業經權責長官審查、核判,足以生損害於權責長官對於公文審稿、核判權,及該管機關單位對於公文管理之正確性,自應成立偽造公文書罪。本件被告未經長官同意或授權,而在附表一所示「簽呈」等偽造文件公文上,偽造如附表1所示中隊長「白子興」等人簽名署押及印文,假冒長官批核內容,並加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前開所冒名之長官,及採購補給業務管理之正確性,應負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責。次按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刑法第134條前段定有明文。核被告如附表1 所為,係犯刑法第134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又刑法第134條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僅單純之刑度加重,即其構成要件亦與常態犯罪之罪型不同,為一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414號判例、6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判決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僅構成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並漏未論及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容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偽造署押及偽造印章(印文),均屬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周晏樟基於單一犯意,就附表1 之同一採購案,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所為,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其間有於同一日期行使偽造、盜用不同人名義之公文書,屬接續犯,同僅論以一罪。
(2)被告周晏樟、楊佳容2人共同犯貪污即犯罪事實三部分:
1.附表2⑴編號1至3及附表2⑵編號1-2(即犯罪事實三(一)至
(二)部分,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部分以一行為觸犯前揭3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論處。
2.如附表2⑶編號1-14(即犯罪事實三(三)部分,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部分以一行為觸犯前揭3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論處。
3.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周晏樟非商業會計從業人員,但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楊佳容係鑫雍企業行、亞奈特動力系統有限公司、鉅輝企業行及高畯有限公司等4家廠商之製作發票之會計從業人員,惟非屬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2人雖部分無身分特定關係,但被告2人共同犯罪,是依上開規定,仍以正犯論,被告周晏樟欠缺商業會計從業人員身分,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楊佳容欠缺公務員身分,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均仍以共犯論,是被告2人互均為共同正犯。則被告周晏樟與楊佳容間,就上開犯罪事實三(一)至(三)部分,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4.至被告上開所犯,檢察官起訴書漏載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引置條款,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均已明確記載被告上述各次犯罪事實均有涉違背其職務(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罪)等貪污治罪條例規範公務員瀆職之行為,且被告周晏樟身為現役軍人,自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而引置優先適用特別規定之貪污治罪條例論處,是認應予補充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5.被告2人所為如附表2⑴編號1至3、附表2⑵編號1至2所示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為、如附表附表2⑶編號1至14所示共同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等行為,各次均犯意各別,行為亦殊,在時間、空間差距上顯有相當間隔,具有可資個別獨立評價之情形,並不具備時間、空間之密接性,自應予分論併罰。
6.被告周晏樟及楊佳容如附表2⑴編號1至3及附表2⑵編號1-2(即犯罪事實三(一)至(二)部分)所犯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共5罪,及如附表2⑶編號1-14(即犯罪事實三
(三)部分)所犯共同購辦公用物品器材浮報價額數量罪14罪,均係於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如附表3-4所示,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其中除附表2⑶編號5外,所犯各罪,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性之侵害程度,情節尚屬輕微,而其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俱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楊佳容非具公務員身分,而與被告周晏樟共犯上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審酌本案中行為,多為配合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周晏樟為不法情事,居於配合之角色,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其刑。
7.再被告2人係因一時失慮而觸法,其無犯罪紀錄、犯後自白犯行、繳交犯罪所得,本件被告2 人僅附表2⑶編號5所得65,590元,超過5萬元,其餘都在5萬以下,而本次不法所得因本罪罪刑為10年以上,被告2人所得僅6萬餘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減輕一次後,法定本刑仍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2人共同19次犯行,僅此一罪所得逾5萬元,就本罪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依法減輕一次,宣告法定低度刑期5年以上,猶嫌過重,爰依辯護人請求,就附表2⑶編號5部分,依刑法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8.各罪之宣告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被告周晏樟係現役軍人並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僅因行政便利及時效,竟率爾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偽造部隊長官職章後在經辦大賣場及小額採購業務中偽造印文署押而偽造公文書後行使,嚴重損害公文書之公共信用性及其所屬部隊對採購軍品控管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爾後,其辦理大賣場及小額採購職務,其身為軍人,理應盡忠職守,不負國家及職務所託,竟因鑫雍企業行會計業務聯繫窗口楊佳容熟識,由楊佳容以內容不實AB單登帳方式,開立不實發票,供作周晏樟以如附表2所列3種行為虛增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在鑫雍企業行帳目上之結餘款共計47萬1,470元,而共同用以換購渠等私人所需商品,渠等共同利用軍用品採購職務之機會,以低價商品取代高價商品,及未實際出貨或先出貨再退貨方式,又以浮報採購價額,牟取不法,所為均應予非難,惟衡斟本案各次犯行,經認定被告2人詐得之財物金額分如附表3被告周晏樟不法所得(各次犯罪所得不等)共計271,575元,被告楊佳容如附表4所示犯罪所得欄金額,共計犯罪所得為99,320元(各次犯罪所得不等)金額均非至鉅,情節尚屬輕微,且犯罪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於偵查中扣除扣押物品價額後並主動繳回全部所得財物,已如前述,態度尚佳,另參酌被告2人本件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及經濟狀況為小康(見本院卷第373頁)等上開被告之個人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2「主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9. 褫奪公權:末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2人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斟酌全案情節,各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對被告2人所犯之各罪均各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
10.再斟酌被告上開所犯之犯罪手法大致相同,時間相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之比例原則,另考量刑罰之目的既重在矯正被告之法治觀念及反社會性,並期能藉由刑罰之手段促使其再社會化,避免再犯,且刑罰對於被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尚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已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爰就被告周晏樟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2年。爰就被告楊佳容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
11.緩刑諭知:查被告楊佳容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非屬公務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所得財物非鉅,事後坦承全部犯行,並已將全部之犯罪所得繳回原單位,已見悔悟之情,應可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理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酌以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施予之公法上制裁,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其積極目的,仍在預防犯罪行為人之再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若因偶然觸法即令其入獄服刑,誠非刑罰之目的,本院綜合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再考量本案犯罪情節、行為造成之損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修復渠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另考量被告之犯行對於社會法秩序之破壞非輕,尚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共計4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維法治,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並使被告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又如有違反上述負擔而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又依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復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且規範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至於刑法沒收規定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為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且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原第10條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項「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故有關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沒收,即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論處。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定有明文。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亦定有明文。而查被告2人已於偵查中將全部所得財物已繳還,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被告2人已將犯罪所得全數繳還,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或被告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如有不法所得者,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利偵查、審判,俾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被告犯貪污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行為人收受之賄賂業經繳回扣案,固不生再為追徵之問題,再被告2人此部分所繳回之犯罪所得,與合法發還被害人無異,故本院就此部分被告2人犯罪所得,不再各刑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然被告2人利用各次犯罪所得之結餘款分別購得如附表3編號1至13、附表4編號1至5所示之物,商品價額總額各為271,575元、99,320元,扣除被告2人扣押在案之物品,不法所得列表詳如附表3、4所示,各尚需補繳210,175元、27,176元,惟業經被告2人於偵查自動繳交扣案(見109年度偵字2160卷第111頁),惟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被告周晏樟、楊佳容所自動繳回之犯罪所得及扣押如附表
3、4所示之物品,本院就此部分併視同被告犯罪不法所得,併在被告定應執行刑項下諭知沒收,俾利檢察官沒收執行指揮依據。又被害人「空軍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得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於本件判決確定後1年內聲請發還,另尚未花用完全之結餘款38,716元,則業經由鑫庸企業行匯還被害人空軍第六混合聯隊,附此敘明。
(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被告周晏樟於如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時地偽刻「設施中隊中隊長吳學興」、「第六基勤大隊設施中隊中隊長白子興」及「第六基勤大隊副大隊長吳學興」等3顆職名章,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所偽造之印章,及附表1「偽造之印文署押」欄所示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均係被告所偽造,業經被告周晏樟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被告周晏樟上述所犯罪名下宣告沒收之。本件被告周晏樟所偽造如附表1所示偽造文件之上開公文書,經其交付空軍所屬部隊歸檔,屬該部隊所有,而非被告周晏樟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300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第2、4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55條、第134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1條、第51條第5、8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法 官 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一、周晏樟偽造印文署押彙整表附表1┌─┬──────┬──┬──┬────┬───┬──────┬────┐│案│購案名稱 │廠商│文件│日期 │偽造之│偽造印文署押│證據出處││件│ │ │編號│ │文件名│之欄位 │ ││編│ │ │ │ │稱 │ │ ││號│ │ │ │ │ │ ├────┤│ │ │ │ │ │ │ │偽造種類││ │ │ │ │ │ │ │、數量 ││ │ │ │ │ │ │ │ │├─┼──────┼──┼──┼────┼───┼──────┼────┤│ │106年4月份 │鑫雍│ │ │ │ 承辦單位 │廉查南卷││1 │「140118X4- │企業│1-1 │0000000 │簽呈 ├──────┤一第 23 ││ │通用大賣場採│行、│ │ │(結報 │"中隊長吳學 │頁 ││ │購」(柴油濾 │翔翔│ │ │案) │興職名章、日├────┤│ │等58項505件 │企業│ │ │ │期時間 │印文1枚 ││ │,95493元) │行 │ │ │ │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 │ ││ │ │ │ │ │ │-0000000吳學│ ││ │ │ │ │ │ │興時任設施中│ ││ │ │ │ │ │ │隊中隊長" │ │├─┼──────┼──┼──┼────┼───┼──────┼────┤│ │106年9月份「│鉅輝│ │ │「消防│106年9月4日 │廉查南卷││2 │140118FA-裝 │企業│2-1 │0000000 │泵浦專│發出2個之備 │三第 ││ │備零附件小額│行 │ │ │用火星│考欄 │1341 頁 ││ │採購」(火星 │ │ │ │塞」之├──────┼────┤│ │塞等3項4件,│ │ │ │庫存紀│陳玉鳳之簽名│署押1枚 ││ │7634元) │ │ │ │錄卡 │ │ ││ │ │ │ │ │ │ │ │├─┼──────┼──┼──┼────┼───┼──────┼────┤│ │106年9月份「│鑫雍│3-1 │0000000 │簽呈 │主管批示處 │廉查南卷││3 │140118FA-裝 │企業│ │ │(結報 ├──────┤一第 27 ││ │備零附件小額│行 │ │ │案) │中隊長白子興│頁 ││ │採購」(空氣 │ │ │ │ │職名章、日期├────┤│ │純度顯示計等│ │ │ │ │時間 │印文1枚 ││ │3項3件, │ │ │ │ │00000000000 │ ││ │10000元) │ │ │ │ │、批示之「可│ ││ │ │ │ │ │ │」字 │ ││ │ │ ├──┼────┼───┼──────┼────┤│ │ │ │3-2 │0000000 │「空氣│106年9月13日│廉查南卷││ │ │ │ │ │純度顯│發出1個之備 │三第 ││ │ │ │ │ │示器」│考欄 │1343 頁 ││ │ │ │ │ │之庫存├──────┼────┤│ │ │ │ │ │紀錄卡│陳玉鳳之簽名│署押1枚 │├─┼──────┼──┼──┼────┼───┼──────┼────┤│ │106年10月份 │鑫雍│4-1 │0000000 │簽呈 │主管批示處 │廉查南卷││4 │「140118X4- │企業│ │ │(結報 ├──────┤一第 29 ││ │通用大賣場採│行 │ │ │案) │中隊長白子興│頁 ││ │購」(水濾等 │ │ │ │ │職名章、日期├────┤│ │15項94件, │ │ │ │ │時間 │印文1枚 ││ │23929元)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批示之「可│ ││ │ │ │ │ │ │」字 │ ││ │ │ ├──┼────┼───┼──────┼────┤│ │ │ │4-2 │0000000 │原始憑│主官(或其授 │廉查南卷││ │ │ │ │ │證黏存│權代簽人)簽 │一第 33 ││ │ │ │ │ │單 │名 │頁 ││ │ │ │ │ │ ├──────┼────┤│ │ │ │ │ │ │白子興之簽名│署押1枚 ││ │ │ ├──┼────┼───┼──────┼────┤│ │ │ │4-3 │0000000 │財物勞│接收單位主官│廉查南卷││ │ │ │ │ │務採購├──────┤一第 35 ││ │ │ │ │ │接收暨│白子興之簽名│頁 ││ │ │ │ │ │會驗結│ ├────┤│ │ │ │ │ │果報告│ │署押1枚 ││ │ │ │ │ │單 │ │ ││ │ │ ├──┼────┼───┼──────┼────┤│ │ │ │4-4 │0000000 │採購額│單位主(官)管│廉查南卷││ │ │ │ │ │度運用│簽名 │一第 37 ││ │ │ │ │ │管制表├──────┤頁 ││ │ │ │ │ │ │白子興之簽名├────┤│ │ │ │ │ │ │ │署押1枚 │├─┼──────┼──┼──┼────┼───┼──────┼────┤│ │"107年4月份 │鑫雍│5-1 │0000000 │簽呈( │主管批示處 │廉查南卷││5 │「140119FB- │企業│ │ │結報案│中隊長白子興│一第 45 ││ │油料大賣場採│行 │ │ │) │職名章、日期│頁 ││ │購」(液壓轉 │ │ │ │ │時間 ├────┤│ │向油等2項103│ │ │ │ │00000000000 │印文1枚 ││ │件,45700元)│ │ │ │ │、批示之「可│ ││ │" │ │ │ │ │」字 │ ││ │ │ ├──┼────┼───┼──────┼────┤│ │ │ │5-2 │0000000 │原始憑│主官(或其授 │廉查南卷││ │ │ │ │ │證黏存│權代簽人)簽 │一第 47 ││ │ │ │ │ │單 │名 │頁 ││ │ │ │ │ │ ├──────┼────┤│ │ │ │ │ │ │白子興之簽名│署押1枚 ││ │ │ ├──┼────┼───┼──────┼────┤│ │ │ │5-3 │0000000 │財物勞│1.主管人員 │廉查南卷││ │ │ │ │ │務採購│2.接收單位主│一第 49 ││ │ │ │ │ │接收暨│官 │頁 ││ │ │ │ │ │會驗結│3.主驗人員 ├────┤│ │ │ │ │ │果報告│4.監驗人員 │署押各1 ││ │ │ │ │ │單 ├──────┤枚 ││ │ │ │ │ │ │1.林聖宏簽名│ ││ │ │ │ │ │ │2.白子興簽名│ ││ │ │ │ │ │ │3.洪宗豪簽名│ ││ │ │ │ │ │ │4.黃富郁簽名│ ││ │ │ ├──┼────┼───┼──────┼────┤│ │ │ │5-4 │0000000 │採購額│單位主(官)管│廉查南卷││ │ │ │ │ │度運用│簽名 │一第 51 ││ │ │ │ │ │管制表├──────┤頁 ││ │ │ │ │ │ │白子興之簽名├────┤│ │ │ │ │ │ │ │署押1枚 ││ │ │ ├──┼────┼───┼──────┼────┤│ │ │ │5-5 │0000000 │請購單│主官核定 │廉查南卷││ │ │ │ │ │ ├──────┤一第 53 ││ │ │ │ │ │ │中隊長白子興│頁 ││ │ │ │ │ │ │職名章、日期├────┤│ │ │ │ │ │ │時間 │印文1枚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批示之「可│ ││ │ │ │ │ │ │」字 │ ││ │ │ ├──┼────┼───┼──────┼────┤│ │ │ │5-6 │0000000 │液壓轉│107年3月7日 │廉查南卷││ │ │ │同 │ │向油 │發出33罐、33│三第 ││ │ │ │8-7 │ │10W30 │罐、35罐之備│1399 ││ │ │ │ │ │之庫存│考欄 │-1400 頁││ │ │ │ │ │紀錄卡├──────┼────┤│ │ │ │ │ │ │黃國操之簽名│署押1枚 │├─┼──────┼──┼──┼────┼───┼──────┼────┤│ │107年4月份「│鑫雍│6-1 │0000000 │簽呈( │承辦單位 │廉查南卷││6 │140118FA-裝 │企業│ │ │結報案├──────┤一第 55 ││ │備零附件小額│行、│ │ │) │1.中隊長白子│頁 ││ │採購」(火星 │高畯│ │ │ │興職名章、日├────┤│ │塞等5項1411 │有限│ │ │ │期時間107032│印文各 1││ │件,98262元)│公司│ │ │ │61430 │枚 ││ │ │榮氣│ │ │ │2.副大隊長吳│ ││ │ │榮氣│ │ │ │學興職名章、│ ││ │ │體工│ │ │ │日期時間 │ ││ │ │業股│ │ │ │00000000000 │ ││ │ │份有├──┼────┼───┼──────┼────┤│ │ │限公│6-2 │0000000 │原始憑│主官(或其授 │廉查南卷││ │ │司 │ │ │證黏存│權代簽人)簽 │一第 59 ││ │ │ │ │ │單(高 │名 │頁 ││ │ │ │ │ │畯, ├──────┼────┤│ │ │ │ │ │79758 │白子興之簽名│署押1枚 ││ │ │ │ │ │元) │ │ ││ │ │ ├──┼────┼───┼──────┼────┤│ │ │ │6-3 │0000000 │原始憑│主官(或其授 │廉查南卷││ │ │ │ │ │證黏存│權代簽人)簽 │一第 61 ││ │ │ │ │ │單(鑫 │名 │頁 ││ │ │ │ │ │雍, ├──────┼────┤│ │ │ │ │ │15804 │白子興之簽名│署押1枚 ││ │ │ │ │ │元) │ │ ││ │ │ ├──┼────┼───┼──────┼────┤│ │ │ │6-4 │0000000 │原始憑│主官(或其授 │廉查南卷││ │ │ │ │ │證黏存│權代簽人)簽 │一第 63 ││ │ │ │ │ │單(遠 │名 │頁 ││ │ │ │ │ │榮, ├──────┼────┤│ │ │ │ │ │2700元│白子興之簽名│署押1枚 ││ │ │ │ │ │) │ │ │├─┼──────┼──┼──┼────┼───┼──────┼────┤│ │ │ │6-5 │0000000 │財物勞│接收單位主官│廉查南卷││ │ │ │ │ │務採購├──────┤一第 65 ││ │ │ │ │ │接收暨│白子興之簽名│頁 ││ │ │ │ │ │會驗結│ ├────┤│ │ │ │ │ │果報告│ │署押1枚 ││ │ │ │ │ │單(手 │ │ ││ │ │ │ │ │提軟管│ │ ││ │ │ │ │ │等1項3│ │ ││ │ │ │ │ │件-高 │ │ ││ │ │ │ │ │畯) │ │ ││ │ │ ├──┼────┼───┼──────┼────┤│ │ │ │6-6 │0000000 │財物勞│接收單位主官│廉查南卷││ │ │ │ │ │務採購├──────┤一第 67 ││ │ │ │ │ │接收暨│白子興之簽名│頁 ││ │ │ │ │ │會驗結│ ├────┤│ │ │ │ │ │果報告│ │署押1枚 ││ │ │ │ │ │單(空 │ │ ││ │ │ │ │ │氣濾等│ │ ││ │ │ │ │ │3項283│ │ ││ │ │ │ │ │件-鑫 │ │ ││ │ │ │ │ │雍) │ │ ││ │ │ ├──┼────┼───┼──────┼────┤│ │ │ │6-7 │0000000 │財物勞│接收單位主官│廉查南卷││ │ │ │ │ │務採購├──────┤一第 69 ││ │ │ │ │ │接收暨│白子興之簽名│頁 ││ │ │ │ │ │會驗結│ ├────┤│ │ │ │ │ │果報告│ │署押1枚 ││ │ │ │ │ │單(氮 │ │ ││ │ │ │ │ │氣鋼瓶│ │ ││ │ │ │ │ │充填等│ │ ││ │ │ │ │ │1項5件│ │ ││ │ │ │ │ │-遠榮)│ │ │├─┼──────┼──┼──┼────┼───┼──────┼────┤│ │107年4月份「│鑫雍│7-1 │0000000 │簽呈( │主管批示處 │廉查南卷││7 │140119FB-油 │企業│ │ │結報案├──────┤一第 71 ││ │料大賣場採購│行 │ │ │) │中隊長白子興│頁 ││ │」(80W140齒 │ │ │ │ │職名章、日期├────┤│ │輪油等3項6件│ │ │ │ │時間 │印文1枚 ││ │,10201元)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批示之「可│ ││ │ │ │ │ │ │」字 │ ││ │ │ ├──┼────┼───┼──────┼────┤│ │ │ │7-2 │0000000 │原始憑│主官(或其授 │廉查南卷││ │ │ │ │ │證黏存│權代簽人)簽 │一第 75 ││ │ │ │ │ │單 │名 │頁 ││ │ │ │ │ │ ├──────┼────┤│ │ │ │ │ │ │白子興之簽名│署押1枚 ││ │ │ ├──┼────┼───┼──────┼────┤│ │ │ │7-3 │0000000 │財物勞│接收單位主官│廉查南卷││ │ │ │ │ │務採購├──────┤一第 77 ││ │ │ │ │ │接收暨│白子興之簽名│頁 ││ │ │ │ │ │會驗結│ ├────┤│ │ │ │ │ │果報告│ │署押1枚 ││ │ │ │ │ │單 │ │ ││ │ │ ├──┼────┼───┼──────┼────┤│ │ │ │7-4 │0000000 │採購額│單位主(官)管│廉查南卷││ │ │ │ │ │度運用│簽名 │一第 79 ││ │ │ │ │ │管制表├──────┤頁 ││ │ │ │ │ │ │白子興之簽名├────┤│ │ │ │ │ │ │ │署押1枚 │├─┼──────┼──┼──┼────┼───┼──────┼────┤│ │107年5月份「│鑫雍│8-1 │0000000 │簽呈( │1.承辦單位 │廉查南卷││8 │140119FB-油 │企業│ │ │結報案│2.主管批示處│一第 81 ││ │料大賣場採購│行 │ │ │) ├──────┤頁 ││ │」(液壓轉向 │ │ │ │ │1.中隊長白子├────┤│ │油等3項101件│ │ │ │ │興職名章、日│印文各 1││ │,51726元) │ │ │ │ │期時間107040│枚 ││ │ │ │ │ │ │91700 │ ││ │ │ │ │ │ │2.副大隊長吳│ ││ │ │ │ │ │ │學興職名章、│ ││ │ │ │ │ │ │日期時間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批示之「可│ ││ │ │ │ │ │ │」字 │ ││ │ │ ├──┼────┼───┼──────┼────┤│ │ │ │8-2 │0000000 │會辦單│主辦單位簽章│廉查南卷││ │ │ │ │ │ ├──────┤一第 83 ││ │ │ │ │ │ │副大隊長吳學│頁 ││ │ │ │ │ │ │興職名章、日├────┤│ │ │ │ │ │ │期時間 │印文1枚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8-3 │0000000 │原始憑│事項驗收(或 │廉查南卷││ │ │ │ │ │證黏存│其授權代簽人│一第 85 ││ │ │ │ │ │單 │)簽名 │頁 ││ │ │ │ │ │ ├──────┼────┤│ │ │ │ │ │ │白子興之簽名│署押1枚 ││ │ │ ├──┼────┼───┼──────┼────┤│ │ │ │8-4 │0000000 │財物勞│1.接收單位主│廉查南卷││ │ │ │ │ │務採購│官 │一第 87 ││ │ │ │ │ │接收暨│2.監驗人員 │頁 ││ │ │ │ │ │會驗結│ ├────┤│ │ │ │ │ │果報告├──────┤署押2枚 ││ │ │ │ │ │單 │白子興之簽名│ ││ │ │ │ │ │ │ │ ││ │ │ ├──┼────┼───┼──────┼────┤│ │ │ │8-5 │0000000 │採購額│單位主(官)管│廉查南卷││ │ │ │ │ │度運用│簽名 │一第 89 ││ │ │ │ │ │管制表├──────┤頁 ││ │ │ │ │ │ │白子興之簽名├────┤│ │ │ │ │ │ │ │署押1枚 ││ │ │ ├──┼────┼───┼──────┼────┤│ │ │ │8-6 │0000000 │請購單│主官核定 │廉查南卷││ │ │ │ │ │ ├──────┤一第 91 ││ │ │ │ │ │ │副大隊長吳學│頁 ││ │ │ │ │ │ │興職名章、日├────┤│ │ │ │ │ │ │期時間 │印文1枚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批示之「可│ ││ │ │ │ │ │ │」字 │ ││ │ │ ├──┼────┼───┼──────┼────┤│ │ │ │8-7 │0000000 │液壓轉│107年4月10日│廉查南卷││ │ │ │同 │ │向油 │發出58罐之備│三第 ││ │ │ │5-6 │ │10W30 │考欄 │1399 ││ │ │ │ │ │之庫存├──────┤-1400 頁││ │ │ │ │ │紀錄卡│林坤民之簽名├────┤│ │ │ │ │ │ │ │署押1枚 ││ │ │ ├──┼────┼───┼──────┼────┤│ │ │ │8-8 │0000000 │差速器│107年4月9日 │廉查南卷││ │ │ │ │ │齒輪油│發出42罐之備│一第 157││ │ │ │ │ │80-140│考欄 │頁 ││ │ │ │ │ │之庫存├──────┼────┤│ │ │ │ │ │紀錄卡│林坤民之簽名│署押1枚 │├─┼──────┼──┼──┼────┼───┼──────┼────┤│ │107年5月份「│鑫雍│9-1 │0000000 │簽呈( │1.承辦單位 │廉查南卷││9 │140118FA-裝 │企業│ │ │結報案│2.主管批示處│一第 93 ││ │備零附件大賣│行 │ │ │) ├──────┤頁 ││ │場採購」消耗│ │ │ │ │1.中隊長白子├────┤│ │性物料(150kw│ │ │ │ │興職名章、日│印文各 1││ │發電機柴油濾│ │ │ │ │期時間 │枚 ││ │等50項139件 │ │ │ │ │00000000000 │ ││ │,91098元) │ │ │ │ │2.副大隊長吳│ ││ │ │ │ │ │ │學興職名章、│ ││ │ │ │ │ │ │日期時間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批示之「可│ ││ │ │ │ │ │ │」字 │ ││ │ │ ├──┼────┼───┼──────┼────┤│ │ │ │9-2 │0000000 │會辦單│主辦單位簽章│廉查南卷││ │ │ │ │ │ ├──────┤一第 95 ││ │ │ │ │ │ │副大隊長吳學│頁 ││ │ │ │ │ │ │興職名章、日├────┤│ │ │ │ │ │ │期時間 │印文1枚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9-3 │0000000 │原始憑│事項驗收(或 │廉查南卷││ │ │ │ │ │證黏存│其授權代簽人│一第 97 ││ │ │ │ │ │單 │)簽名 │頁 ││ │ │ │ │ │ ├──────┼────┤│ │ │ │ │ │ │白子興之簽名│署押1枚 ││ │ │ ├──┼────┼───┼──────┼────┤│ │ │ │9-4 │0000000 │財物勞│接收單位主官│廉查南卷││ │ │ │ │ │務採購├──────┤一第 99 ││ │ │ │ │ │接收暨│白子興之簽名│頁 ││ │ │ │ │ │會驗結│ ├────┤│ │ │ │ │ │果報告│ │署押1枚 ││ │ │ │ │ │單 │ │ ││ │ │ ├──┼────┼───┼──────┼────┤│ │ │ │9-5 │0000000 │請購單│1.承辦單位 │廉查南卷││ │ │ │ │ │ │2.主官核定 │一第 101││ │ │ │ │ │ ├──────┤頁 ││ │ │ │ │ │ │1.副大隊長吳├────┤│ │ │ │ │ │ │學興職名章、│印文2枚 ││ │ │ │ │ │ │日期時間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2.副大隊長吳│ ││ │ │ │ │ │ │學興職名章、│ ││ │ │ │ │ │ │日期時間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批示之「可│ ││ │ │ │ │ │ │」字 │ │└─┴──────┴──┴──┴────┴───┴──────┴────┘┌────┬────┬────┬────┬────┐│總計 │偽造署押│偽造印文│偽造印章│沒收法條│├────┼────┼────┼────┤依據 ││吳學興 │ 0 │共9枚 │ 2顆 ├────┤├────┼────┼────┼────┤刑法第 ││陳玉鳳 │共2枚 │ 0 │ │219條 │├────┼────┼────┼────┤ ││白子興 │共21枚 │共8枚 │ 1顆 │ │├────┼────┼────┼────┤ ││林聖宏 │共1枚 │ 0 │ │ │├────┼────┼────┼────┤ ││洪宗豪 │共1枚 │ 0 │ │ │├────┼────┼────┼────┤ ││黃富郁 │共1枚 │ 0 │ │ │├────┼────┼────┼────┤ ││黃國操 │共1枚 │ 0 │ │ │├────┼────┼────┼────┤ ││林坤民 │共2枚 │ 0 │ │ │└────┴────┴────┴────┴────┘附表2
二、周晏樟、楊佳容共同詐取、浮報金額彙整表
(1) 通用大賣場-以低價空用商品取代高價通用商品出貨┌─┬─────┬──┬───┬───┬───┬───┬───┬───┬─────┬────────────┐│ │購案名稱 │單價│數量 │金額 │A單 │B單 │詐取金│小計 │發票日期 │ 罪名宣告刑 ││編├─────┤ │ │ ├───┼───┤額 │ │ │ ││號│廠商 │ │ │ │備註 │備註 │ │ ├─────┤ ││ ├─────┤ │ │ ├───┼───┤ │ │發票金額 │ ││ │採購品項 (│ │ │ │證據出│證據出│ │ ├─────┤ ││ │通用 ) │ │ │ │處 │處 │ │ │證據出處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 │ │ │├─┼─────┼──┼───┼───┼───┼───┼───┼───┼─────┼────────────┤│ │106 年 9 │略 │31 項 │91897 │-91897│46197 │45700 │45700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1 │月通用大賣│ │59 件 │ ├───┼───┤ │ ├─────┤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場 │ │ │ │A 單退│B 單出│ │ │PN00000000│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 ├─────┤ │ │ │31 項 │30 項 │ │ ├─────┤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 │鑫雍 │ │ │ ├───┼───┤ │ │廉查南 │ ││ ├─────┤ │ │ │廉查南│廉查南│ │ │卷二第629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 │空氣濾清 │ │ │ │卷六第│卷二第│ │ │-633頁 │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器等 │ │ │ │2975 │739頁 │ │ │ │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 ├─────┤ │ │ │-2977 │ │ │ │ │月,褫奪公權壹年。 ││ │廉查南卷二│ │ │ │頁 │ │ │ │ │ ││ │第731-732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107 年 4 │略 │15 項 │95821 │-49885│25772 │24113 │24113 │0000000 │ ││2 │月通用大賣│ │78 件 │ ├───┼───┤ │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 │場 │ │ │ │A 單退│B 單出│ │ │CN00000000│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 │ │11 項 │20 項 │ │ ├─────┤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 │ 鑫雍 │ │ │ ├───┼───┤ │ │廉查南 │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廉查南│廉查南│ │ │卷二第749 │ ││ │液壓油濾清│ │ │ │卷二第│卷二第│ │ │-751頁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 │器-回油等 │ │ │ │753、 │754、 │ │ │ │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 │ │756頁 │756 │ │ │ │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 │廉查南卷二│ │ │ │ │-757頁│ │ │ │月,褫奪公權壹年。 ││ │第747-748 │ │ │ │ │、廉查│ │ │ │ ││ │頁 │ │ │ │ │南卷一│ │ │ │ ││ │ │ │ │ │ │第294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年 7 │略 │36 項 │57162 │-57162│41292 │15870 │15870 │0000000 │ ││3 │月通用大賣│ │66 件 │ ├───┼───┤ │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 │場 │ │ │ │A 單退│B 單出│ │ │CN00000000│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 │ │ │ │ │ │ │ │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 ├─────┤ │ │ │36 項 │37 項 │ │ ├─────┤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 │ 鑫雍 │ │ │ ├───┼───┤ │ │廉查南 │ ││ ├─────┤ │ │ │廉查南│廉查南│ │ │卷一第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 │空氣濾 (外│ │ │ │卷一第│卷一第│ │ │279 │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 等 │ │ │ │290 │292 │ │ │-285頁 │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捌││ ├─────┤ │ │ │-291頁│-293頁│ │ │ │月,褫奪公權壹年。 ││ │廉查南卷一│ │ │ │ │、第 │ │ │ │ ││ │第275-277 │ │ │ │ │298 │ │ │ │ ││ │頁 │ │ │ │ │-299頁│ │ │ │ │└─┴─────┴──┴───┴───┴───┴───┴───┴───┴─────┴────────────┘
(2) 空用油料大賣場-實際未出貨或出貨驗收後再全部退貨┌─┬─────┬──┬───┬───┬───┬───┬───┬───┬─────┬────────────┐│ │購案名稱 │單價│數量 │金額 │A單 │B單 │詐取金│小計 │發票日期 │ ││編├─────┤ │ │ ├───┼───┤額 │ │ │ 罪名宣告刑 ││號│廠商 │ │ │ │備註 │備註 │ │ ├─────┤ ││ ├─────┤ │ │ ├───┼───┤ │ │發票金額 │ ││ │採購品項 (│ │ │ │證據出│證據出│ │ ├─────┤ ││ │通用 ) │ │ │ │處 │處 │ │ │證據出處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 │ │ │├─┼─────┼──┼───┼───┼───┼───┼───┼───┼─────┼────────────┤│ │107 年 4 │450 │101 │45450 │-45450│ 0 │45450 │45450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1 │月油料大賣├──┼───┼───┼───┼───┼───┤ ├─────┤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場 │125 │ 2 │250 │液壓油│B單未 │ 0 │ │YT00000000│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 ├─────┤ │ │ │101 罐│出貨 │ ├───┼─────┤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 │鑫雍 │ │ │ │A 單全│ │ │ │廉查南卷一│ ││ ├─────┤ │ │ │退 │ │ │ │第305頁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 │10W30 液壓│ │ │ ├───┼───┤ │ │ │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油/1GL │ │ │ │廉查南│ │ │ │ │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 ├─────┤ │ │ │卷一第│ │ │ │ │月,褫奪公權壹年。 ││ │WD-40 除鏽│ │ │ │308頁 │ │ │ │ │ ││ │防鏽潤滑劑│ │ │ │ │ │ │ │ │ ││ │/11.2oz │ │ │ │ │ │ │ │ │ ││ ├─────┤ │ │ │ │ │ │ │ │ ││ │廉查南卷一│ │ │ │ │ │ │ │ │ ││ │第303頁 │ │ │ │ │ │ │ │ │ │├─┼─────┼──┼───┼───┼───┼───┼───┼───┼─────┼────────────┤│ │107 年 5 │450 │58 │26100 │-26100│ 0 │26100 │47520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2 │月油料大賣├──┼───┼───┼───┼───┼───┤ ├─────┤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場 │510 │42 │21420 │-21420│ 0 │21420 │ │AQ00000000│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壹││ ├─────┼──┼───┼───┼───┼───┼───┤ ├─────┤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 │ 鑫雍 │4206│ 1 │4206 │ 0 │ 0 │4206 │ │廉查南卷一│ ││ ├─────┤ │ │ ├───┼───┼───┼───┤第313頁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 │10W30 液壓│ │ │ │液壓油│B 單未│ │ │ │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 │油/1GL │ │ │ │58 罐 │出貨 │ │ │ │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 ├─────┤ │ │ │及齒輪│ │ │ │ │,褫奪公權壹年。 ││ │80W140 齒 │ │ │ │油 42 │ │ │ │ │ ││ │輪油/1GL │ │ │ │罐 A │ │ │ │ │ ││ ├─────┤ │ │ │單全退│ │ │ │ │ ││ │IR 原廠壓 │ │ │ ├───┼───┤ │ │ │ ││ │縮機專用機│ │ │ │廉查南│ │ │ │ │ ││ │油/5GL │ │ │ │卷一第│ │ │ │ │ ││ ├─────┤ │ │ │315 │ │ │ │ │ ││ │廉查南卷一│ │ │ │-316頁│ │ │ │ │ ││ │第311頁 │ │ │ │ │ │ │ │ │ │└─┴─────┴──┴───┴───┴───┴───┴───┴───┴─────┴────────────┘
(3)小額採購(有AB帳)-浮報價額或數量┌─┬─────┬────┬───┬───┬─────┬───┬───┬───┬─────┬───────────┐│ │購案名稱 │單價 │數量 │金額 │A單 │B單 │浮報價│小計 │發票日期 │ 罪名宣告刑 ││編├─────┤ │ │ ├─────┼───┤額 │ │ │ ││號│廠商 │ │ │ │備註 │備註 │ │ ├─────┤ ││ ├─────┤ │ │ ├─────┼───┤ │ │發票金額 │ ││ │採購品項 (│ │ │ │證據出處 │證據出│ │ ├─────┤ ││ │通用 ) │ │ │ │ │處 │ │ │證據出處 │ ││ ├─────┤ │ │ │ │ │ │ │ │ ││ │證據出處 │ │ │ │ │ │ │ │ │ │├─┼─────┼────┼───┼───┼─────┼───┼───┼───┼─────┼───────────┤│ │106 年 9 │817 │ 2 │1634 │-1634 │350 │1284 │ 6534 │0000000 │ ││1 │月裝備小額├────┼───┼───┼─────┼───┼───┤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 ├─────┤3500 │ 1 │3500 │-3500 │350 │3150 │ │PR00000000│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鉅輝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2500 │ 1 │2500 │-2500 │400 │2100 │ │廉查南卷一│數量,處有期徒刑貳年陸││ │Striker │ │ │ ├─────┼───┼───┼───┤第321頁 │月,褫奪公權貳年。 ││ │3000 型消 │ │ │ │「Striker │B 單出│ │ │ │ ││ │防泵 / 火 │ │ │ │3000 型消 │1 件 (│ │ │ │ ││ │星塞 │ │ │ │防泵 / 火 │浮報數│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 │ │ │星塞」 A │量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Striker │ │ │ │單退 2 件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3000 型消 │ │ │ ├─────┼───┤ │ │ │數量,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防泵 / 引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 │月,褫奪公權壹年。 ││ │擎機油濾 │ │ │ │第323頁、 │卷一第│ │ │ │ ││ ├─────┤ │ │ │第328頁 │323頁 │ │ │ │ ││ │Striker │ │ │ │ │、第 │ │ │ │ ││ │3000 型消 │ │ │ │ │328頁 │ │ │ │ ││ │防泵 / 汽 │ │ │ │ │ │ │ │ │ ││ │油濾 │ │ │ │ │ │ │ │ │ ││ ├─────┤ │ │ │ │ │ │ │ │ ││ │廉查南卷一│ │ │ │ │ │ │ │ │ ││ │第319頁 │ │ │ │ │ │ │ │ │ │├─┼─────┼────┼───┼───┼─────┼───┼───┼───┼─────┼───────────┤│ │106 年 10 │7500 │ 1 │7500 │-7500 │7450 │50 │4421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2 │月油料小額├────┼───┼───┼─────┼───┼───┤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4250 │ 2 │8500 │-8500 │6400 │2100 │ │PR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 │ 鉅輝 │3407 │ 3 │10221 │-10221 │7950 │2271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 │ │ ├─────┼───┼───┼───┤第333頁 │ ││ │嘉實多中戰│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 │ ││ │電子式變速│ │ │ │第335頁、 │卷一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箱油 │ │ │ │第339頁 │第339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TRANSYND │ │ │ │ │頁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5GL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 │ │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 │ │ │ │ │ │ │ │ ││ │GS Oil │ │ │ │ │ │ │ │ │ ││ │80W90 │ │ │ │ │ │ │ │ │ ││ │齒輪油/5GL│ │ │ │ │ │ │ │ │ ││ ├─────┤ │ │ │ │ │ │ │ │ ││ │GS Oil SAE│ │ │ │ │ │ │ │ │ ││ │15W/40 API│ │ │ │ │ │ │ │ │ ││ │CI-4 機油 │ │ │ │ │ │ │ │ │ ││ │/5GL │ │ │ │ │ │ │ │ │ ││ ├─────┤ │ │ │ │ │ │ │ │ ││ │廉查南卷一│ │ │ │ │ │ │ │ │ ││ │第331頁 │ │ │ │ │ │ │ │ │ │├─┼─────┼────┼───┼───┼─────┼───┼───┼───┼─────┼───────────┤│ │106 年 9 │3500 │ 1 │3500 │-3500 │1200 │2300 │8550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3 │月裝備小額├────┼───┼───┼─────┼───┼───┤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500 │ 1 │500 │-500 │250 │250 │ │QD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 ├─────┤數量,處有期徒刑貳年捌││ │鑫雍 │6000 │ 1 │6000 │-6000 │0 │6000 │ │廉查南卷一│月,褫奪公權貳年。 ││ ├─────┤ │ │ ├─────┼───┼───┼───┤第345頁 │ ││ │排煙機 - │ │ │ │「 MAKO/ │「MAKO│ │ │ │ ││ │空氣濾 │ │ │ │空氣純度顯│空氣純│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 │ │ │示計」 │度顯示│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排煙機 - │ │ │ │A 單退貨 │計」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火星塞 │ │ │ │ │B 單未│ │ │ │數量,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出貨 (│ │ │ │月,褫奪公權壹年。 ││ │MAKO/空氣 │ │ │ │ │浮報數│ │ │ │ ││ │純度顯示計│ │ │ │ │量) │ │ │ │ ││ ├─────┤ │ │ ├─────┼───┤ │ │ │ ││ │廉查南卷一│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 │ ││ │第343頁 │ │ │ │第349頁 │卷一第│ │ │ │ ││ │ │ │ │ │ │347頁 │ │ │ │ ││ │ │ │ │ │ │、第 │ │ │ │ ││ │ │ │ │ │ │349頁 │ │ │ │ │├─┼─────┼────┼───┼───┼─────┼───┼───┼───┼─────┼───────────┤│ │106 年 10 │21000 │ 2 │42000 │-42000 │28000 │14000 │30350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4 │月裝備小額├────┼───┼───┼─────┼───┼───┤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20000 │ 2 │40000 │-40000 │26000 │14000 │ │QG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 ├─────┤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 │鉅輝 │3000 │ 1 │3000 │-3000 │650 │2350 │ │廉查南卷一│權貳年。 ││ ├─────┤ │ │ ├─────┼───┼───┼───┤第355頁 │ ││ │CASE 1845C│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 │ ││ │鏟裝機 / │ │ │ │第357頁、 │卷一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外胎 │ │ │ │第361頁 │第361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 │頁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773T 鏟裝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 │機 /外胎 │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 │ │ │ │ │ │ │ │ ││ │Striker │ │ │ │ │ │ │ │ │ ││ │3000 型消 │ │ │ │ │ │ │ │ │ ││ │防泵 │ │ │ │ │ │ │ │ │ ││ │- 空氣濾 (│ │ │ │ │ │ │ │ │ ││ │含濾棉) │ │ │ │ │ │ │ │ │ ││ ├─────┤ │ │ │ │ │ │ │ │ ││ │廉查南卷一│ │ │ │ │ │ │ │ │ ││ │第353頁 │ │ │ │ │ │ │ │ │ │├─┼─────┼────┼───┼───┼─────┼───┼───┼───┼─────┼───────────┤│ │106 年 11 │24937.5 │ 4 │97590 │-97590 │32000 │65590 │65590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5 │月裝備小額│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QG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鉅輝 │ │ │ │第369-370 │卷一第│ │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 ├─────┤ │ │ │頁 │370頁 │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785/795 剪│ │ │ │ │ │ │ │第367頁 │ ││ │草車 / 外 │ │ │ │ │ │ │ │ │ ││ │胎組 │ │ │ │ │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 │ │ │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廉查南卷一│ │ │ │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第365頁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 │ │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107 年 3 │2300 │ 6 │13800 │-13800 │5700 │8100 │8681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6 │月裝備小額├────┼───┼───┼─────┼───┼───┤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1131 │ 1 │1131 │-1131 │550 │581 │ │YT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 │高畯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 │ │ │第377-378 │卷一第│ │ │第375頁 │ ││ │觸媒還原劑│ │ │ │頁 │378頁 │ │ │ │ ││ │(環保汽車 │ │ │ │ │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尿素)/20L │ │ │ │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773T 鏟裝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 │機 / 機油 │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濾 │ │ │ │ │ │ │ │ │ ││ ├─────┤ │ │ │ │ │ │ │ │ ││ │廉查南卷一│ │ │ │ │ │ │ │ │ ││ │第373頁 │ │ │ │ │ │ │ │ │ │├─┼─────┼────┼───┼───┼─────┼───┼───┼───┼─────┼───────────┤│ │107 年 3 │2328 │ 4 │9312 │-9312 │6560 │2752 │2752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7 │月油料小額│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YW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亞奈特 │ │ │ │第385-386 │卷一第│ │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 ├─────┤ │ │ │頁 │386頁 │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國光牌超重│ │ │ │ │ │ │ │第383頁 │ ││ │CF 車用機 │ │ │ │ │ │ │ │ │ ││ │油10W/5GL │ │ │ │ │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 │ │ │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廉查南卷一│ │ │ │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第381頁 │ │ │ │ │ │ │ │ │數量,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 │ │ │ │月,褫奪公權壹年。 │├─┼─────┼────┼───┼───┼─────┼───┼───┼───┼─────┼───────────┤│ │107 年 3 │1882 │ 4 │7528 │-7528 │2600 │4928 │4928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8 │月裝備小額│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YT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高畯 │ │ │ │第393頁 │卷一第│ │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 ├─────┤ │ │ │ │393頁 │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Striker │ │ │ │ │ │ │ │第391頁 │ ││ │3000型 │ │ │ │ │ │ │ │ │ ││ │消防泵 - │ │ │ │ │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空氣濾 (含│ │ │ │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濾棉 ) │ │ │ │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 │廉查南卷一│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第389頁 │ │ │ │ │ │ │ │ │ │├─┼─────┼────┼───┼───┼─────┼───┼───┼───┼─────┼───────────┤│ │107 年 6 │24746 │ 4 │98984 │-98984 │56000 │42984 │42984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9 │月裝備小額│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AQ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高畯 │ │ │ │第401-402 │卷一第│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 ├─────┤ │ │ │頁 │402頁 │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CASE 1845C│ │ │ │ │ │ │ │第399頁 │ ││ │鏟裝機 / │ │ │ │ │ │ │ │ │ ││ │外胎 │ │ │ │ │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 │ │ │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廉查南卷一│ │ │ │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第397頁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 │ │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107 年 7 │6068 │ 3 │18204 │-18204 │10500 │7704 │7704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10│月油料小額│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廉查南卷一│審查南│ │ │CN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高畯 │ │ │ │第409-410 │卷一第│ │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 ├─────┤ │ │ │頁 │409 │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SHELL │ │ │ │ │-410頁│ │ │第407頁 │ ││ │GADUS S2 │ │ │ │ │ │ │ │ │ ││ │V220 2 多 │ │ │ │ │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用途極壓潤│ │ │ │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滑脂/15kg │ │ │ │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 │廉查南卷一│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第405頁 │ │ │ │ │ │ │ │ │ │└─┴─────┴────┴───┴───┴─────┴───┴───┴───┴─────┼───────────┤│ 罪名與宣告刑 ││ │★小額採購(AB帳已無留存,但備貨單有註記AB單)-浮報價額 │ │┌─┬─────┬────┬───┬───┬─────┬───┬───┬───┬─────┼───────────┤│ │106 年 5 │19000 │ 2 │38000 │-38000 │28000 │10000 │28324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11│月裝備小額├────┼───┼───┼─────┼───┼───┤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9581 │ 4 │38324 │-38324 │20000 │18324 │ │MU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鉅輝 │ │ │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CASE 1845C│ │ │ │第415頁、 │卷一第│ │ │第413頁 │ ││ │鏟裝機 │ │ │ │第420頁 │416頁 │ │ │ │ ││ │/ 外胎 │ │ │ │ │、第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 │ │ │ │420頁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CASE785/ │ │ │ │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內胎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 │ │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 │ │ │ │ │ │ │ │ │ │├─┼─────┼────┼───┼───┼─────┼───┼───┼───┼─────┼───────────┤│ │106 年 7 │3200 │ 1 │3200 │-3200 │212 │2988 │9045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12│月通用小額├────┼───┼───┼─────┼───┼───┤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2493 │ 1 │2493 │-2493 │212 │2281 │ │NX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鑫雍 ├────┼───┼───┼─────┼───┼───┤ ├─────┤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 ├─────┤3970 │ 1 │3970 │-3970 │194 │3776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機油濾 │ │ │ ├─────┼───┼───┼───┤第423頁 │ ││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 │ ││ │機油濾 │ │ │ │第425-426 │卷一第│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 │ │ │頁、第430 │425頁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機油濾 │ │ │ │頁 │、第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 │ │ │ │ │430頁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 │ │褫奪公權壹年。 │├─┼─────┼────┼───┼───┼─────┼───┼───┼───┼─────┼───────────┤│ │106 年 8 │6540 │ 8 │52320 │-52320 │7600 │44720 │44720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13│月裝備小額├────┼───┼───┼─────┼───┼───┤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略 │67 │46481 │ 0 │ 0 │ 0 │ │PN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鑫雍 │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廉查南卷一│奪公權貳年。 ││ │P-135 型移│ │ │ │第436-437 │卷一第│ │ │第433頁 │ ││ │動式空壓機│ │ │ │頁 │436- │ │ │ │ ││ │/ 壓縮機油│ │ │ │ │437頁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分離槽濾芯│ │ │ │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P-136 型移│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 │動式空壓機│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 壓縮機滑│ │ │ │ │ │ │ │ │ ││ │油濾等 7 │ │ │ │ │ │ │ │ │ ││ │項 │ │ │ │ │ │ │ │ │ │├─┼─────┼────┼───┼───┼─────┼───┼───┼───┼─────┼───────────┤│ │106 年 7 │略 │41 │66000 │-66000 │35466 │30534 │30534 │0000000 │周宴樟公務員與非公務員││14│月陸用小額│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廉查南卷一│廉查南│ │ │PN00000000│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鑫雍 │ │ │ │第449-450 │卷一 │ │ ├─────┤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 ├─────┤ │ │ │頁 │第455-│ │ │廉查南卷一│權貳年。 ││ │機油過濾器│ │ │ │ │456頁 │ │ │第441-445 │ ││ │芯子等 22 │ │ │ │ │ │ │ │頁 │ ││ │項 │ │ │ │ │ │ │ │ │楊佳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 │ │ │ │ │ │ │ │ │ │共同犯公務員購辦辦公用││ │ │ │ │ │ │ │ │ │ │器材、物品,浮報價額,││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 │ │ │ │ │ │ │ │ │ │奪公權壹年。 │└─┴─────┴────┴───┴───┴─────┴───┴───┴───┴─────┴───────────┘
附表3 周晏樟不法所得彙整表┌─┬─┬─────┬─────┬────┬────┬────┬────┬────┬────┐│編│廠│單位名稱 │發票日期 │單價 │進價未稅│總價未稅│毛利 │商品名稱│證據出處││號│商│ │ │ │ │ │ │ │ ││ │ │ │ │ │ │ │ │ │ │├─┼─┼─────┼─────┼────┼────┼────┼────┼────┼────┤│ │鑫│空軍 439 │貨號 │數量 │進價含稅│總價含稅│毛利% │備註 │廉查南卷││1 │雍│聯隊設施中├─────┼────┼────┼────┼────┼────┤二第567 ││ │ │隊 │106.09.01 │總價 │0.00 │0 │4100 │電動牙刷│頁 ││ │ │(AF007-11)├─────┼────┼────┼────┼────┼────┤ ││ │ │ │WL01-53 │4,100.00│0.00 │0.00 │100%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4,10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09.04 │5,200.00│3460.00 │3,460 │1567.0 │鞋櫃 │廉查南卷││2 │雍│聯隊設施中├─────┼────┼────┼────┼────┼────┤二第571 ││ │ │隊 │WL01-55 │ 1 │3633.00 │3633.00 │30.13% │ │頁 ││ │ │(AF007-11)│ ├────┤ │ │ │ │ ││ │ │ │ │5,20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09.12 │2,700.00│1790.00 │1,790 │820.50 │皇家紫鈦│廉查南卷││ │雍│聯隊設施中│ │ │ │ │ │石鍋 │二第555 ││ │ │隊 ├─────┼────┼────┼────┼────┼────┤頁 ││3 │ │(AF007-11)│WL01-56 │ 1 │1879.50 │1879.50 │30.39% │已扣押 │ ││ │ │ │ ├────┤ │ │ │(東森) │ ││ │ │ │ │2,700. │ │ │ │ │ │├─┼─┼─────┼─────┼────┼────┼────┼────┼────┤ ││ │鑫│空軍 439 │106.09.12 │2,750.00│1800.00 │1800 │860.00 │德國刀具│ ││ │雍│聯隊設施中│ │ │ │ │ │組 │ ││4 │ │隊 ├─────┼────┼────┼────┼────┼────┤ ││ │ │(AF007-11)│WL01-57 │ 1 │1890.00 │1890.00 │31.27% │已扣押 │ ││ │ │ │ ├────┤ │ │ │(東森) │ ││ │ │ │ │2,75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09.18 │4,500.00│2981.00 │2,981 │1369.95 │靴子 │廉查南卷││5 │雍│聯隊設施中├─────┼────┼────┼────┼────┼────┤二第557 ││ │ │隊 │WL01-59 │ 1 │3130.05 │3130.05 │30.44% │已扣押 │頁 ││ │ │(AF007-11)│ ├────┤ │ │ │(東森) │ ││ │ │ │ │4,50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10.05 │29,000 │19047.61│19047.61│9000.01 │電子產品│廉查南卷││6 │雍│聯隊設施中│ │ │ │ │ │(吸塵器)│二第575 ││ │ │隊 ├─────┼────┼────┼────┼────┼────┤頁 ││ │ │(AF007-11)│N05 │ 1 │19999.99│19999.99│31.03% │ │ ││ │ │ │ ├────┤ │ │ │ │ ││ │ │ │ │29,00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10.16 │24,000 │16000.00│16000.00│7200.00 │辦公家具│ ││7 │雍│聯隊設施中├─────┼────┼────┼────┼────┼────┤ ││ │ │隊 │N05 │ 1 │16800.00│16800.00│30.00% │ │ ││ │ │(AF007-11)│ ├────┤ │ │ │ │ ││ │ │ │ │24,00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10.17 │1,910.00│1272.38 │1272.38 │574.00 │家庭五金│廉查南卷││8 │雍│聯隊設施中│ │ │ │ │ │(浴巾) │二第559 ││ │ │隊 ├─────┼────┼────┼────┼────┼────┤頁 ││ │ │(AF007-11)│N05 │ 1 │1336.00 │1336.00 │30.05% │已扣押 │ ││ │ │ │ ├────┤ │ │ │(東森) │ ││ │ │ │ │1,91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10.27 │5,550.00│3695.23 │7390 │3340.02 │電競專業│廉查南卷││9 │雍│聯隊設施中│ │ │ │ │ │電腦椅 │二第561 ││ │ │隊 ├─────┼────┼────┼────┼────┼────┤頁 ││ │ │(AF007-11)│N05 │ 2 │3879.99 │7759.98 │30.09% │已扣押 │ ││ │ │ │ ├────┤ │ │ │(東森) │ ││ │ │ │ │1110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11.03 │4,700.00│3099.00 │3099 │1446.05 │電腦椅 │ ││10│雍│聯隊設施中│ │ │ │ │ │ │ ││ │ │隊 ├─────┼────┼────┼────┼────┼────┤ ││ │ │(AF007-11)│N05 │ 1 │3253.95 │3253.95 │30.77% │ │ ││ │ │ │ ├────┤ │ │ │ │ ││ │ │ │ │4,70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11.27 │38,440.0│25627.00│25627 │11531.65│I8 │廉查南卷││11│雍│聯隊設施中│ │ │ │ │ │ │二第563 ││ │ │隊 ├─────┼────┼────┼────┼────┼────┤頁 ││ │ │(AF007-11)│N05 │ 1 │26908.35│26908.35│30.00% │已扣押 │ ││ │ │ │ ├────┤ │ │ │(東森) │ ││ │ │ │ │38,440 │ │ │ │ │ │├─┼─┼─────┼─────┼────┼────┼────┼────┼────┼────┤│ │鑫│空軍 439 │107.02.13 │30.00 │15.67 │188 │162.60 │骨頭型洗│廉查南卷││12│雍│聯隊設施中│ │ │ │ │ │車海綿 │三第981 ││ │ │隊 │ │ │ │ │ │/1入 │頁 ││ │ │(AF007-11)├─────┼────┼────┼────┼────┼────┤ ││ │ │ │00000000 │ 12 │16.45 │197.40 │45.17% │ │ ││ │ │ │ ├────┤ │ │ │ │ ││ │ │ │ │360 │ │ │ │ │ │├─┼─┼─────┼─────┼────┼────┼────┼────┼────┤ ││ │鑫│空軍 439 │107.02.13 │490.00 │250.00 │500 │455.00 │黑珍珠輕│ ││13│雍│聯隊設施中│ │ │ │ │ │鬆洗車 │ ││ │ │隊 │ │ │ │ │ │DIY美容 │ ││ │ │(AF007-11)│ │ │ │ │ │桶 │ ││ │ │ ├─────┼────┼────┼────┼────┼────┤ ││ │ │ │00000000 │ 2 │262.50 │525.00 │46.43% │ │ ││ │ │ │ ├────┤ │ │ │ │ ││ │ │ │ │980 │ │ │ │ │ │├─┼─┼─────┼─────┼────┼────┼────┼────┼────┤ ││ │鑫│空軍 439 │107.02.13 │60.00 │40.00 │40 │18.00 │黑珍珠玻│ ││14│雍│聯隊設施中│ │ │ │ │ │璃亮潔劑│ ││ │ │隊 │ │ │ │ │ │/600ml │ ││ │ │(AF007-11)├─────┼────┼────┼────┼────┼────┤ ││ │ │ │BP100346 │ 1 │42.00 │42.00 │30.00% │ │ ││ │ │ │ ├────┤ │ │ │ │ ││ │ │ │ │60 │ │ │ │ │ │├─┼─┼─────┼─────┼────┼────┼────┼────┼────┤ ││ │鑫│空軍 439 │107.02.13 │70.00 │50.00 │50 │17.50 │黑珍珠撥│ ││15│雍│聯隊設施中│ │ │ │ │ │水劑 │ ││ │ │隊 │ │ │ │ │ │/500ml │ ││ │ │(AF007-11)│ │ │ │ │ │ │ ││ │ │ ├─────┼────┼────┼────┼────┼────┤ ││ │ │ │BP100551 │ 1 │52.50 │52.50 │25.00% │ │ ││ │ │ │ ├────┤ │ │ │ │ ││ │ │ │ │70 │ │ │ │ │ │├─┼─┼─────┼─────┼────┼────┼────┼────┼────┤ ││ │鑫│空軍 439 │107.02.13 │95.00 │60.00 │60 │32.00 │黑珍珠輪│ ││16│雍│聯隊設施中│ │ │ │ │ │胎泡沫清│ ││ │ │隊 │ │ │ │ │ │潔亮麗腊│ ││ │ │(AF007-11)│ │ │ │ │ │/550ml │ ││ │ │ │ │ │ │ │ │ │ ││ │ │ ├─────┼────┼────┼────┼────┼────┤ ││ │ │ │BP222079 │ 1 │63.00 │63.00 │33.68% │ │ ││ │ │ │ ├────┤ │ │ │ │ ││ │ │ │ │95 │ │ │ │ │ │├─┼─┼─────┼─────┼────┼────┼────┼────┼────┤ ││ │鑫│空軍 439 │107.02.13 │455.00 │300.00 │300 │140.00 │請勿停車│ ││17│雍│聯隊設施中│ │ │ │ │ │鐵架 │ ││ │ │隊 │ │ │ │ │ │ │ ││ │ │(AF007-11)├─────┼────┼────┼────┼────┼────┤ ││ │ │ │00000000 │ 1 │315.00 │315.00 │30.77% │ │ ││ │ │ │ ├────┤ │ │ │ │ ││ │ │ │ │455 │ │ │ │ │ │├─┼─┼─────┼─────┼────┼────┼────┼────┼────┼────┤│ │鑫│空軍439設 │107.03.12 │54,900 │36564.00│36564 │16507.80│IX │廉查南卷││18│雍│中(AF007 ├─────┼────┼────┼────┼────┼────┤二第565 ││ │ │-11) │N05 │ 1 │38392.20│38392.20│30.07% │(東森) │頁 ││ │ │ │ ├────┤ │ │ │ │ ││ │ │ │ │54,900 │ │ │ │ │ │├─┼─┼─────┼─────┼────┼────┼────┼────┼────┤ ││ │鑫│空軍439設 │107.03.12 │4,115.00│2742.85 │2742.85 │1235.01 │咖啡機 │ ││19│雍│中(AF007 │ │ │ │ │ │ │ ││ │ │-11) ├─────┼────┼────┼────┼────┼────┤ ││ │ │ │N05 │ 1 │2879.99 │2879.99 │30.01% │(東森) │ ││ │ │ │ ├────┤ │ │ │ │ ││ │ │ │ │4,115 │ │ │ │ │ │├─┼─┼─────┼─────┼────┼────┼────┼────┼────┼────┤│ │鑫│空軍439設 │107.04.24 │32,651 │20381.00│20381 │11250.95│輕薄型筆│廉查南卷││20│雍│中(AF007 │ │ │ │ │ │電 │四第2025││ │ │-11) │ │ │ │ │ │ │頁 ││ │ │ ├─────┼────┼────┼────┼────┼────┤ ││ │ │ │N05 │ 1 │21400.05│21400.05│34.46% │(MOMO) │ ││ │ │ │ ├────┤ │ │ │ │ ││ │ │ │ │32,651 │ │ │ │ │ │├─┼─┼─────┼─────┼────┼────┼────┼────┼────┤ ││ │鑫│空軍439設 │107.04.24 │38,999 │25608.00│25608 │12110.60│I8 │ ││21│雍│中(AF007 ├─────┼────┼────┼────┼────┼────┤ ││ │ │-11) │N05 │ 1 │26888.40│26888.40│31.05% │(MOMO) │ ││ │ │ │ ├────┤ │ │ │ │ ││ │ │ │ │38,999 │ │ │ │ │ │└─┴─┴─────┴─────┴────┴────┴────┴────┴────┴────┘
※周晏樟上表之不法所得計261085元(以鑫雍企業行帳上空軍439聯隊設施中隊剩餘款扣減之金額即「總價」欄位列計),另因106年8月以前之AB單帳目業經楊佳容刪除,故周晏樟尚獲有印表機5990元(106年3月)、免付手機維修費4500元(106年6月)之不法所得未列上表帳目,其不法所得共計271575元(=261085元+5990元+4500元)。
※扣除已扣押之物品,周晏樟尚須補繳210175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附表4 楊佳容不法所得彙整表┌─┬─┬─────┬─────┬────┬────┬────┬────┬────┬────┐│編│廠│單位名稱 │發票日期 │單價 │進價未稅│總價未稅│毛利 │商品名稱│證據出處││號│商│ │ │ │ │ │ │ │ ││ │ │ │ │ │ │ │ │ │ │├─┼─┼─────┼─────┼────┼────┼────┼────┼────┼────┤│ │鑫│空軍 439 │貨號 │數量 │進價含稅│總價含稅│毛利% │備註 │廉查南卷││1 │雍│聯隊設施中├─────┼────┼────┼────┼────┼────┤二第569 ││ │ │隊 │106.09.01 │總價 │17143.00│17,143 │7999.85 │DVD主機 │頁 ││ │ │(AF007-11)├─────┼────┼────┼────┼────┼────┤ ││ │ │ │WL01-54 │26,000 │18000.15│18000.15│30.77% │換購3項 │ ││ │ │ │ ├────┤ │ │ │商品均已│ ││ │ │ │ │ 1 │ │ │ │扣押 │ ││ │ │ │ ├────┤ │ │ │ │ ││ │ │ │ │26,00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09.18 │8,100.00│5391.00 │5,391 │2439.45 │吹風機 │廉查南卷││2 │雍│聯隊設施中├─────┼────┼────┼────┼────┼────┤二第557 ││ │ │隊 │WL01-58 │ 1 │5660.55 │5660.55 │30.12% │(東森) │頁 ││ │ │(AF007-11)│ ├────┤ │ │ │ │ ││ │ │ │ │8,100 │ │ │ │ │ │├─┼─┼─────┼─────┼────┼────┼────┼────┼────┼────┤│ │鑫│空軍 439 │106.09.21 │2,1500 │14,286 │14,286 │6499.70 │音場處理│廉查南卷││3 │雍│聯隊設施中│ │ │ │ │ │器 │二第573 ││ │ │隊 ├─────┼────┼────┼────┼────┼────┤頁 ││ │ │(AF007-11)│WL01-60 │ 1 │15000.30│15000.30│30.23% │換購7項 │ ││ │ │ │ ├────┤ │ │ │商品,5 │ ││ │ │ │ │2,1500 │ │ │ │項已扣押│ │├─┼─┼─────┼─────┼────┼────┼────┼────┼────┼────┤│ │鑫│空軍 439 │106.10.17 │11,355 │7569.52 │7569.52 │3407.00 │3C產品( │廉查南卷││4 │雍│聯隊設施中│ │ │ │ │ │喇叭.隨 │二第559 ││ │ │隊 │ │ │ │ │ │身碟) │頁 ││ │ │(AF007-11)├─────┼────┼────┼────┼────┼────┤ ││ │ │ │NO5 │ 1 │7948.00 │7948.00 │30.00% │(東森) │ ││ │ │ │ ├────┤ │ │ │ │ ││ │ │ │ │11,355 │ │ │ │ │ │├─┼─┼─────┼─────┼────┼────┼────┼────┼────┼────┤│ │鑫│空軍439設 │107.06.20 │32,365 │21576.00│21,576 │9710.20 │電腦主機│ ││5 │雍│中(AF007 ├─────┼────┼────┼────┼────┼────┤ ││ │ │-11) │NO5 │ 1 │22654.80│22654.80│30.00% │已扣押 │ ││ │ │ │ ├────┤ │ │ │ │ ││ │ │ │ │32,365 │ │ │ │ │ │└─┴─┴─────┴─────┴────┴────┴────┴────┴────┴────┘※楊佳容不法所得合計99320元(以鑫雍企業行帳上空軍439聯隊設施中隊剩餘款扣減之金額即「總價」欄位列計)。
※編號1之「DVD主機」,楊佳容實際換購「行車安全警示器」、「後視鏡鏡頭」及「胎壓偵測器」等3項商品,均已扣押。
※編號3之「音場處理器」,楊佳容實際換購「前避震器」、「外皮帶」、「左後六角鎖」、「洗車機」、「車用警示架」、「雨刷精」及「洗衣精」等7項商品,前5項已扣押(總價13779元)。
※扣除已扣押之物品,楊佳容另補繳27176元(=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