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0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RAN THI THU THUY(越南籍,譯名:陳氏秋水)選任辯護人 張宗琦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RAN THI THU THUY 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 條第3 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93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TRAN THI THU THUY 因涉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審酌被告有返國不歸畏罪逃亡之可能,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裁定被告應限制出境、出海8 月(即限制至110 年10月4 日止)。茲被告經本院於110 年9 月
8 日諭知緩刑之判決,揆諸前開規定,即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復考量被告於本案偵、審期間均能遵期到庭,確實配合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於本案上訴期間內,並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0 年9 月8 日起,撤銷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93條之4 ,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