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易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卓尚杰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539 號、103 年度偵字第15793 號、103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卓尚杰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英奇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