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承懋選任辯護人 余岳勳律師(法扶)

楊博勛律師(法扶,109 年7 月30日解除委任)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律師(因被告選任法扶律師而撤銷指定)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李承懋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承懋因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271 條第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9 年1 月2 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並於109 年4 月2 日、109 年6 月2 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查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卷內物證等資料在卷可佐,顯見被告所涉上開犯嫌仍屬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而被告如有起訴書所載犯行而遭判決有罪,刑期至少在1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或死刑,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再審酌被告行兇之對象為其至親,下刀多處造成死者之傷勢甚多且重,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基於其所涉犯罪之巨大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9 年8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賴建旭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