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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俊龍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被 告 薛進順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雲惠鈴律師被 告 戴裕霖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法扶)被 告 吳德良選任辯護人 顏嘉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17053 號、第17054 號、第18033 號、第19397號、第24843 號、第248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而宣示判決期日亦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可作為參考)。

二、本件被告温俊龍、薛進順、戴裕霖、吳德良被訴運輸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0 年5 月24日上午10時宣判,然因目前國內COVID-19本土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 年5 月19日起至同年5 月28日止,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為避免疫情擴散,各法院原則暫緩開庭,並分組辦公。從而,本件基於前述重大理由,故無法如期在原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為此延展本件宣判期日,改定於110 年5 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裁判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