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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2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 告 楊博欽被 告 王思涵

朱長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2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20號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2人請求損害賠償,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並已表示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