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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簡附民字第 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351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送達代收人 洪湘琇被 告 陳榮雲上列被告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110年度簡字第35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莊維澤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