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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5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5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連發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 年度偵字第7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拘役肆拾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甲○○、丁○○傷勢照片3 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是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丙○○與告訴人甲○○、丁○○(下稱告訴人2 人)分別為母子及父子關係,經其3 人供述在卷,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資料可佐,故三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推擠及毆打告訴人2 人成傷,是對告訴人2 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之家庭暴力,且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傷害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應依刑法之規定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並應依刑法第280 條規定,就同法第277 條第1 項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傷害告訴人2 人,同時觸犯2 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與告訴人2 人間分別為母

子、父子關係,本應相互尊重、理性溝通,僅因細故率爾徒手推倒告訴人丁○○並毆打告訴人甲○○,致告訴人2 人分別受有如附件所示之夯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手段與情節、告訴人

2 人所受傷勢輕重程度,及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經本院排定調解庭卻未出庭致未能與告訴人2 人成立調解,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及被告前無其他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280 條、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刑法分則加重之獨立罪名,屬法定刑為7 年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280 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善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 條或第278 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225號被 告 丙○○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丁○○、甲○○之子,雙方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3 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丙○○於民國110 年3 月22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 號住處,因細故與甲○○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推倒丁○○後再徒手毆打甲○○臉部左耳處,致丁○○受有右手及右膝擦傷之傷害,甲○○則受有左耳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丁○○、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丁○○、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大東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2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請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乙 ○ ○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裁判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