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82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堂輝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9509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 年度訴字第7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徐堂輝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堂輝明知自己未參與阜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阜旺公司,原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1 ,民國103 年6 月18日起,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3樓)之實際營運,且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可預見任意依陳為清(另經檢察官發布通緝)之請託,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可能因此幫助陳為清以阜旺公司從事非法行為,造成商業行政管理或稅捐稽徵機關核收稅捐之困難,仍基於縱陳為清以阜旺公司名義開立不實內容發票予他人逃漏營業稅,及以不實進項發票製作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報書提出行使,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自102 年8 月29日至103 年10月21日間,受陳為清之託,擔任阜旺公司登記負責人,經陳為清於徐堂輝擔任阜旺公司登記負責人期間,分別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並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依上述不實進項憑證內容登載阜旺公司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據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各期營業稅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惟因阜旺公司為無營業事實之「虛設公司」,並未實際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及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阜旺公司未實際銷售貨物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營業人,竟填製如所示內容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付予各該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渠等於各該稅期申報營業稅時,持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而幫助附表二各該營業人逃漏如所示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徐堂輝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訴字卷第45頁),核與證人陳為清、證人王惠玲(101 年12月18日至102 年8 月28日間擔任阜旺公司登記負責人)、證人王旭昇(王惠玲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實際處理阜旺公司業務之人)、證人陳日英(兆益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證人李國賓(明鈦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證人林桂蘭(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證人簡嘉文、秦玉英、林明聰(均為聯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證人林麗盈(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員工)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國稅二卷第462頁至第463 頁、第497 頁至第498 頁、第500 頁至第502 頁、國稅三卷第562 頁至第563 頁、國稅四卷第781 頁至第78
3 頁、他一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93頁至第103 頁、第115頁至第119 頁、第159 頁至第175 頁、第347 頁至第365 頁、第375 頁至384 頁、他二卷第79頁至第87頁、第103 頁至第111 頁、第213 頁至第221 頁、第415 頁至第416 頁),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 年11月18日函暨所附刑事案件告發書、兆益記帳士事務所受理之稅務案件名單、買賣合約書、貨品點交(驗收)單、存摺內頁影本、統一發票(三聯式)、華南商業銀行信用狀、匯票承兌/ 付款申請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簡字第8352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88 號刑事判決、108 年度審易字第291 號刑事判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證人陳日英109年6 月3 日補充說明書、房店屋租賃契約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5 月4 日、109 年5 月8 日函暨所附網路銀行IP查詢結果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證人李國賓LINE對話內容截圖、聯線實業有限公司、盈萱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情報告、營業人談話筆錄、發票開立表、送貨單、聲明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營業人查訪報告表、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負責人證件影本、授權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高雄市政府101 年12月18日函暨所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狀、阜旺公司股東同意書、阜旺公司章程、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2 年9 月3 日函、高雄市政府102 年10月28日函暨所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102 年房屋稅繳款書、高雄市政府
103 年4 月22日函暨所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委託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03 年5 月1 日函、負責人印鑑變更申請書、稅務義務人繳款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營業人查訪報告表、申請書、營業人停業申請書、高雄市政府103 年10月22日函暨所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復業申請書、本院107 年10月4 日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現場查訪表暨查訪照片、阜旺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阜旺公司申報書查詢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阜旺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存摺存款明細表、外匯活期存款對帳單、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8 年5 月14日函暨所附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服務部108 年5 月28日函暨所附國內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8 年5 月14日函暨所附交易明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行108 年7 月18日函暨所附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活期性存摺取款憑條、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 年6 月8日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華南銀行籬仔內分行108 年5 月22日函暨所附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匯入匯款備查簿、支票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 年5 月15日函暨所附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108 年5 月8 日函暨所附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博愛分行108 年6 月14日暨所附存款憑條、取款憑條、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108 年5 月30日函暨所附放款付出傳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4 日函暨所附信用狀、匯票承兌/ 付款紀錄、國內匯款申請書、現金收入傳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08 年6 月14日函暨所附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15 號判決、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列印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申報書查詢、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異常上下游交易清冊、昇榮興塑膠有限公司列報薪資扣繳資料、立汶企業有限公司與阜旺公司帳戶相關金額明細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永鍀貿易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明細表、進項憑證統計表、銷貨單、明鈦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約書、國稅局一般調查問卷、國稅地方稅查調作業、明鈦實業有限公司與阜旺公司款項明細、查核情形表在卷可參(國稅一卷第8 頁至第28頁、第30頁至第40頁、第42頁、第44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4頁、第56頁至第64頁、第68頁至第80頁、第82頁至第116 頁、第118 頁至第
130 頁、第132 頁至第158 頁、第160 頁至第161 頁、第16
3 頁至第164 頁、第166 頁至第167 頁、第169 頁至第201頁、第203 頁至第229 頁、第231 頁至第256 頁、第258 頁至第259 頁、國稅二卷第261 頁至第264 頁、第269 頁至第
271 頁、第276 頁至第282 頁、第285 頁至第289 頁、第29
1 頁至第294 頁、第297 頁至300 頁、第346 頁至第347 頁、第349 頁至第373 頁、第375 頁至第404 頁、第406 頁至第432 頁、第488 頁至第489 頁、第495 頁至第496 頁、第
514 頁、國稅三卷第516 頁至第540 頁、第548 頁至第566頁、第568 頁至第628 頁、第636 頁至第640 頁、第645 頁、第648 頁至第710 頁、第716 頁至第745 頁、國稅四卷第
762 頁至第778 頁、第787 頁至第822 頁、第825 頁、第82
7 頁至第836 頁、第838 頁至第870 頁、第895 頁至第901頁、第993 頁至第995 頁、他一卷第5 頁至第30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127 頁至第141 頁、第191 頁至第194 頁、第
199 頁至第219 頁、第323 頁至第329 頁、他二卷第27頁、第91頁至第93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225 頁至第229 頁、第245 頁至第247 頁、第253 頁至第255 頁、第257 頁至第
259 頁、第277 頁至第317 頁、第321 頁至第341 頁、第37
9 頁至第414 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刑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仍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查被告提供名義予陳為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阜旺公司登記負責人,並無證據顯示其有何實際參與阜旺公司營運、以阜旺公司名義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或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有決定權,難認被告已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被告所為應僅屬對陳為清之犯罪提供助力,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5條之幫助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一部分)、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二部分)。被告以一次提供身分掛名擔任登記負責人之行為,幫助陳為清分別犯前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法定最重本刑係5 年以下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15 條之法定最重本刑則均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從一重之結果,應係論以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起訴書認從一重係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容有誤會。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以出借名義擔任虛設行號登記負責人之方式,幫助前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造成國家稅賦短收,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賦管理及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僅係以出借名義之方式幫助他人犯罪,並無證據顯示其有實際參與阜旺公司營運或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對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數量、金額、開立之對象等相關事項亦無決定權,復查無其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之事證;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受僱從事室內裝潢、經濟狀況不佳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公訴檢察官當庭請求從輕量刑(訴字卷第45頁至第4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其年齡、學歷、職業、收入等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部分條文,業於
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犯罪所得之沒收,應適用現行刑法相關規定。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初是相信朋友,才去當登記負責人,並沒有因此拿到任何好處等語(審訴字卷第39頁),且阜旺公司本為虛設公司,衡情亦與固定給付薪資、報酬予職員之正常運作公司有間,卷內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因提供名義擔任阜旺公司名義負責人,取得任何對價,自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5 條、第216 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弓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阜旺公司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編│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張數│銷售額 │稅額 ││號│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 │聯線實業有限│102年9月 │2 │882,000 │44,100 ││ │公司 ├───────┼──┼───────┼───────┤│ │ │102年11月 │6 │2,516,020 │125,801 ││ │ ├───────┼──┼───────┼───────┤│ │ │103年1月至2月 │9 │3,357,442 │167,873 ││ │ ├───────┼──┼───────┼───────┤│ │ │103年3月至4月 │5 │1,904,770 │95,239 ││ ├──────┴───────┼──┼───────┼───────┤│ │合計 │22 │8,660,232 │433,013 │├─┼──────┬───────┼──┼───────┼───────┤│2 │聯聚塑膠工業│103年5月至6月 │14 │6,203,260 │310,163 ││ │股份有限公司│ │ │ │ │├─┼──────┼───────┼──┼───────┼───────┤│3 │立汶企業有限│103年3月至4月 │7 │1,904,773 │95,239 ││ │公司 │ │ │ │ │├─┼──────┼───────┼──┼───────┼───────┤│4 │旭展塑膠有限│103年1月至2月 │3 │1,419,075 │70,954 ││ │公司 │ │ │ │ │├─┼──────┼───────┼──┼───────┼───────┤│5 │春憶有限公司│102年12月 │3 │940,000 │47,000 │├─┼──────┼───────┼──┼───────┼───────┤│6 │永鍀貿易有限│103年1月 │1 │856,960 │42,848 ││ │公司 │ │ │ │ │├─┼──────┼───────┼──┼───────┼───────┤│7 │昇榮興塑膠有│102年9月 │2 │476,288 │23,814 ││ │限公司 │ │ │ │ │└─┴──────┴───────┴──┴───────┴───────┘附表二:阜旺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編│營業人名稱 │開立年月 │張數│銷售額 │稅額 ││號│ │ │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 │明鈦實業有限│102年9月至10月 │5 │1,358,200 │67,910 ││ │公司 ├────────┼──┼───────┼───────┤│ │ │102年11月至12月 │2 │2,516,000 │125,800 ││ │ ├────────┼──┼───────┼───────┤│ │ │103年1月至2月 │3 │3,002,800 │150,140 ││ │ ├────────┼──┼───────┼───────┤│ │ │103年3月 │1 │482,400 │24,120 ││ │ ├────────┼──┼───────┼───────┤│ │ │103年5月至6月 │4 │5,946,300 │297,315 ││ ├──────┴────────┼──┼───────┼───────┤│ │合計 │15 │13,305,700 │665,285 │├─┼──────┬────────┼──┼───────┼───────┤│2 │景鴻有限公司│103年2月 │1 │1,421,400 │71,070 ││ │ ├────────┼──┼───────┼───────┤│ │ │103年4月 │6 │2,327,000 │116,351 ││ ├──────┴────────┼──┼───────┼───────┤│ │合計 │7 │3,748,400 │187,421 │└─┴───────────────┴──┴───────┴───────┘〈卷證索引〉┌─┬────────────────────────┬────┐│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卷一) │國稅一卷│├─┼────────────────────────┼────┤│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卷二) │國稅二卷│├─┼────────────────────────┼────┤│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卷三) │國稅三卷│├─┼────────────────────────┼────┤│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資料卷(卷四) │國稅四卷│├─┼────────────────────────┼────┤│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8676號卷(卷一)│他一卷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8676號卷(卷二)│他二卷 │├─┼────────────────────────┼────┤│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509號卷 │偵卷 │├─┼────────────────────────┼────┤│8 │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83號卷 │審訴字卷│├─┼────────────────────────┼────┤│9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號卷 │訴字卷 │├─┼────────────────────────┼────┤│10│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26號卷 │簡字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