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碧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碧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6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146號裁定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被告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因免除處分執行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各裁定、被告之矯正簡表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及香煙本體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鑑定報告 │├──┼───────┼────────┼──────────┤│1 │海洛因(含包裝│2 包(驗餘淨重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袋) │3.69公克,空包裝│實驗室109 年9 月9日 ││ │ │重0.58公克) │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見109年 ││2 │海洛因(均含包│2 包(合計驗餘淨│度毒偵字第2773號卷第││ │裝袋) │重0.73公克,空包│77頁) ││ │ │裝總重0.56公克)│ │├──┼───────┼────────┼──────────┤│3 │摻有海洛因之香│1 支(香菸重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菸 │0.87公克) │實驗室109 年9 月9日 ││ │ │ │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 │ │ │0 號鑑定書(見109 年││ │ │ │度毒偵字第2773號卷第││ │ │ │7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