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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1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順榮(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壹包驗後檢體用罄、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順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1包檢驗後檢體用罄,另1 包驗後淨重為0.241 公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2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145號裁定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被告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因免除處分執行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各裁定、被告之矯正簡表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其中1 包檢驗後檢體用罄),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9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527 號、110 年3 月8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

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2114號卷第73頁、109 年度毒偵字第1861號卷第99頁)存卷可參,均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裁判日期:202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