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秀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合計零點伍貳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秀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2 包(驗後淨重合計0.52公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聲請書誤植為第38條第1 項第1 款,應予更正)、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4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073號裁定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被告於民國110 年5 月17日因免除處分執行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各裁定、被告之矯正簡表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 年8 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534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影卷第6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且得單獨宣告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贅引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作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為正確之法律適用,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