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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農曉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伍陸公克,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後淨重貳點陸壹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農曉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1 包及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6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215號裁定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被告於民國110 年5 月26日因免除處分執行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各裁定、被告之矯正簡表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及白色結晶2 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 份(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卷第81至8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日期:202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