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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2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9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有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有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2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123號裁定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因免除處分執行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各裁定、被告之矯正簡表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

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4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1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944號卷第25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日期: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