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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審易字第 1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國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國瑞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李國瑞因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被告本案經通緝始行到案,且係在遠離高雄之基隆為警緝獲,自有事實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再衡以目前訴訟進度,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民國11

0 年5 月15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被告李國瑞經本院訊問後,認本案無繼續羈押必要之理由,聲請停止羈押等與等語(見本院卷第129 頁)。經核本案於110 年6 月9 日審判程序進行中,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就其犯罪事實部分業已訊畢,原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事已不存在,是被告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並無不當,准予被告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