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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審易字第 12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24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尚融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為丙○○(原名蕭媛之)之前夫,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因對丙○○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64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其不得對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丙○○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至110年4月29日止。詎乙○○於109年5月8日收受並知悉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後,竟基於違反前開保護令之接續犯意,陸續以如附表編號1、2、13至23、29至36所示之方式,騷擾丙○○,而違反上揭保護令諭令之事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如後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規定情形,然檢察官、被告均已知悉上開陳述屬傳聞證據,而於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09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事實欄所載之客觀事實,惟矢口否認有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是因為小孩血糖太高、受傷以及安全有問題,我才會跟告訴人丙○○聯絡,因為好好跟告訴人說她都不理我,所以我才會跟她討債,我的行為並不會騷擾到告訴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前為配偶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高雄少家法院於109年4月30日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64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被告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精神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告訴人為騷擾行為,嗣被告於109年5月8日收受而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後,分別為附表編號1、2、13至23、29至36所示之行為等情,業據告訴人於警偵時證述明確,並有該通常保護令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翻拍照片、語音光碟、勘驗報告等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陸續以如附表編號1、2、13至23、29至36所示之方式,直接或間接對告訴人施加壓力,致告訴人因此提出告訴,被告所為顯已打擾告訴人之平靜生活,使告訴人產生不快及不適感受,被告所為已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騷擾行為甚明。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既明知告訴人已聲請保護令禁止被告對其為騷擾行為,被告倘認有法律上之權利欲主張,均應循適法之法律途徑解決,況觀被告如附表編號1、2、13至23、29至36所為,顯然已非理性和平之溝通,被告辯稱未騷擾告訴人云云,顯不足採。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陳報之小孩照顧問題,充其量僅屬被告之犯罪動機,亦不足為被告不成立犯罪之有利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2、13至23、29至36所示之時間,陸續騷擾告訴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可評價為法律上接續一行為,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表編號3至12、24至28示之行為,亦屬騷擾犯行,然查,附表編號3至12部分,被告雖撥打告訴人行動電話,但上揭保護令並無禁止被告與告訴人通訊,且被告撥打電話之用意不明,亦無密集頻繁撥打電話之情事,被告所為尚難認已構成騷擾犯行;編號24至28部分,被告行為皆已逾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間,基於罪疑有利被告原則,爰均不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又因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保護令之內容,竟未能以和平理性之態度處理家庭糾紛,而仍騷擾告訴人,漠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作用,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備註 1 109年6月22日9時56分 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之朋友顏瑜珊(Erin Siao)傳送「她早就跟☆胡高誠☆說要跟我離婚」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19頁、警卷第31頁、告證5 2 109年12月20日15時2分 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之姊蕭沛誼傳送「妳妹還沒離婚搬出去前就已經跟別人,她們公司主任、還有胡高誠,我早知道了」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19、21頁、警卷第27頁、告證5 3 110年1月3日11時13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21頁 4 110年1月19日19時34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21頁、他案第17頁、告證4 5 110年1月20日7時38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21頁、他案第17頁、告證4 6 110年1月24日3時1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16頁、他案第17頁、告證4 7 110年1月30日9時24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17頁、告證4 8 110年2月15日16時59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17頁、告證4 9 110年2月15日18時45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17頁、告證4 10 110年2月27日23時22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17頁、告證4 11 110年3月3日13時50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17頁、告證4 12 110年3月6日19時12分 被告以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告訴人持用之行動電話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17頁、告證4 13 110年1月6日18時16分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學貸還錢,算你40萬就好,要還錢了嗎?」等簡訊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16頁 14 110年1月17日0時2分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請您還錢,學貸算你40萬就好,結婚的項鍊,請問您拿去哪了」等簡訊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16頁 15 110年1月19日11時11分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請問什麼時候還錢」之簡訊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16頁 16 110年1月20日7時40分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什麼時候還錢,1學貸,2金鏈子,3小孩保險理賠金」等簡訊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16頁 17 110年1月27日16時23分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錢妳花光的,該面對處理了,要還錢了嗎?」之簡訊騷擾告訴人。 他卷第14頁、告證3 18 110年1月30日2時33分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要還錢了嗎?」之簡訊騷擾告訴人。 他卷第14頁、告證3 19 110年2月1日13時6分 被告以手機通訊軟體傳送「學貸這都有記錄我一定要,還錢」之簡訊騷擾告訴人。 他卷第14頁、告證3 20 110年2月25日12時16分 被告在其社群網站臉書張貼公開貼文:「妳裝皮皮,欠債還錢,為了女兒好我什麼都不怕,《麻煩會通知她趕快告訴她,順便叫警察來也沒關係》,要告再來~很簡單,還錢計劃給我提出來,傷害小孩來逼我,還財產清單,我叫黑衣人去補習班?小女兒保險費也不繳,改個要保人也處處叼難,我一定1條1條討,孩子我自己養,還敢說沒拿我的錢,學貸拿我的錢繳的,還要逼我,我實在氣不過。」等訊息,並在下方張貼告訴人住處(○○師烘培坊)之照片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13頁、告證2 21 109年1月14日 被告在告訴人社群網站臉書貼文留言:「蕭媛之蕭紫晴假面具可以拿下來了,首先小孩都驗傷完成,社會局也通報了,該面對現實了,學貸的錢該還給我了,金鏈子也該歸還來了,欠債還錢,出來面對喔!」「誰要當狗熊,不怕死都來,傷害小孩,未盡母親責任,出門面對,還錢,欠債還錢,蕭媛之,出來處理,面對」「出來面對,還錢,還錢,叫你出來面對,欠債還錢,我的金鏈子還來,我一定找到妳蕭媛之,蕭媛之還錢,要提告就來,我閒閒等你」「小孩有驗傷證明,我都準備好了,我等你們,還錢」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23頁、告證6 22 109年2月22日 被告在告訴人社群網站臉書貼文留言:「誰要當狗熊,不怕死都來,傷害小孩,未盡母親責任,出門面對,還錢,欠債還錢,蕭媛之,出來處理,面對」「小孩有驗傷證明,我都準備好了,我等你們,還錢」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25頁、告證6 23 109年2月27日 被告在告訴人社群網站臉書貼文留言:「誰要當狗熊,不怕死都來,傷害小孩,未盡母親責任,出門面對,還錢,欠債還錢,蕭媛之,出來處理,面對」「小孩有驗傷證明,我都準備好了,我等你們,還錢」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27頁、告證6 24 110年5月10日 被告在告訴人社群網站臉書貼文留言:「小孩有驗傷證明,我都準備好了,我等你們,還錢」「誰要當狗熊,不怕死都來,傷害小孩,未盡母親責任,出門面對,還錢,欠債還錢,蕭媛之,出來處理,面對」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29、31頁、告證6 25 110年5月24日 被告在告訴人社群網站臉書貼文留言:「小孩有驗傷證明,我都準備好了,我等你們,還錢」「誰要當狗熊,不怕死都來,傷害小孩,未盡母親責任,出門面對,還錢,欠債還錢,蕭媛之,出來處理,面對」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33、35頁、告證6 26 110年6月13日 被告在告訴人社群網站臉書貼文留言:「小孩有驗傷證明,我都準備好了,我等你們,還錢」「誰要當狗熊,不怕死都來,傷害小孩,未盡母親責任,出門面對,還錢,欠債還錢,蕭媛之,出來處理,面對」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37頁、告證6 27 110年7月12日 被告在告訴人社群網站臉書貼文留言:「小孩有驗傷證明,我都準備好了,我等你們,還錢」「誰要當狗熊,不怕死都來,傷害小孩,未盡母親責任,出門面對,還錢,欠債還錢,蕭媛之,出來處理,面對」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39頁、告證6 28 110年7月26日 被告在告訴人社群網站臉書貼文留言:「小孩有驗傷證明,我都準備好了,我等你們,還錢」「誰要當狗熊,不怕死都來,傷害小孩,未盡母親責任,出門面對,還錢,欠債還錢,蕭媛之,出來處理,面對」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41、43頁、告證6 29 110年4月21日 被告於其臉書張貼公開貼文:「為了女兒只能必殺技,早就準備等你了,可愛的小紅紅,最好給我一個保證,給我一個完美無缺交代,海軍勒,軍官勒,我為了女兒,命我可以不要,你敢跟我玩命嗎,我就是直攻你們弱點,抓著軍官攻打,爽、爽、爽、爽、爽、爽,可以繼續當我吃素的沒關係,有仇必報,請您要記得撐住,再來可以換玩下一位了,哈哈,我ㄟ冷態度,我ㄟ無聲、我ㄟ低調,百分百是假出來ㄟ,請撐住我要慢慢糟蹋了哦!」等訊息,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 他案第45頁、告證7 30 110年1月27日23時49分 被告以手機傳送語音留言:「請問要還錢了嗎?錢妳花的,錢妳看要繳還不繳,總共40萬,我跟妳拿40萬就好,總共5、60萬,還有結婚的金項鍊,請妳拿出來還我...」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35頁、偵卷第27頁、語音光碟1片 31 110年1月30日8時52分 被告以手機傳送語音留言:「妳最好是把時間排出來,六天五夜,再來就是妳的探視權,探視權沒包括在六天五夜裡面,反正妳就是除夕當天妳就要來載小孩,初五就把小孩載回來,妳只要照法院的時間走,這樣就好,我真的不想跟妳囉哩囉嗦,妳小孩給我顧好,妳不要突然變來變去,妳要怎麼變都妳家的事啦,妳別跟我囉哩囉嗦啦,妳真的要跟我囉哩囉嗦的,我就真的要跟你討錢,我可以約法院跟你討錢,而且金鍊子的事情,也是你收的啦,我也可以跟你討錢啦,小孩的保險費,我也可以跟你討錢,你要,我到時真的用錢逼妳就真的把妳逼死...」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35頁、偵卷第27頁、語音光碟1片 32 110年2月1日12時36分 被告以手機傳送語音留言:「...我絕對會找妳討錢的啦,妳跑不掉的啦,欠錢還錢天經地義啦!」「沒關係啦,妳不出面處理這些錢啊,反正我就找妳媽拿啦...」「我一定會找妳媽來談的,妳別擔心阿,我沒什麼騷擾的問題,欠錢還錢,妳不說清楚就是錢還我,來,妳什麼事情都交代蛤粒糊,錢來,法院也沒本事跟我說,說我騷擾妳,我等妳,妳要告我儘管來沒關係,我重點那40萬要還我啦...」「...我就看妳錢要不要還啦,..很簡單,錢給我蛤,錢要記得還,我一定會盧到妳還錢啦」「...錢要記得還,妳要說我騷擾妳,還是什麼,反正騷擾告不成,欠錢還錢...」「妳要怎麼申請妳就去,我等妳們啦,阿欠錢還錢天經地義,家人朋友,妳媽可以做證阿,我沒差內,妳再去請阿,要請去請阿,我等妳們阿,來啊,保護令,保護令,我又沒有恐嚇妳騷擾妳,欠錢還錢天經地義阿...」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35頁、偵卷第27、29頁、語音光碟1片 33 110年2月4日13時50分 被告以手機傳送語音留言:「你現在保險你也不接電話就是了?阿,你意思就是要互告恩~?我要跟你求償就是了,你就想清楚,你敢做?吼~到時候我就全部都求償,包括扶養費我也跟你求償,你既然要做到這樣,我每樣都要跟你拿錢,你真是有夠白目的白目的你耶,好好過你不要,偏偏要用些有的沒的,沒關係,反正我給你最後一次機會,吼~過年完,我們大家在來走法院吼,阿你就盡量繼續拖,你要拖就繼續拖沒關係,我們有得走了,阿不然試試看。」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偵卷第29頁、語音光碟1片 34 110年2月15日18時34分 被告以手機傳送語音留言:「要相告我吃飽閒閒等妳們啦,有辦法去驗傷啦,我等一下會帶小孩去驗傷啦,我吃飽閒閒等妳們阿,妳欠錢還錢要記得還,很簡單,妳錢不還,我一定找妳媽的,這很簡單的,妳媽知道所有的過程,欠錢還錢吼,要記得...,妳的學貸部分,我算妳40萬就好,林北繳的,就是要跟妳拿錢回來,很簡單,妳就是欠錢還錢」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偵卷第31頁、語音光碟1片 35 110年2月24日21時24分 被告以手機傳送語音留言:「妳看要怎麼還,拿出來說一說,不要這樣躲,這樣躲不是辦法耶,錢拿出來還才是重點內,看要怎麼還,說清楚喔,等下看要約哪,看是要去妳家還是哪都沒關係,我等妳們,出來繳一繳,阿不然也要有點誠意,對吧,妳自己選的路就是要,就是要怎樣還我阿!很簡單的阿,欠錢還錢,剛好而已」等訊息騷擾告訴人。 偵卷第31頁、語音光碟1片 36 110年1月19日11時19分 被告在告訴人友人顏瑜珊之臉書語音留言:「麻煩妳幫我看一下蕭媛之的精神狀況好不好,我有去驗傷啦,可能是大人咬的啦,醫生說的,麻煩妳去幫我看一下她最近的精神狀況,拜託你...」等訊息,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 警卷第37、39頁、臉書語音光碟1片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