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審訴字第 2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姿嫺選任辯護人 蘇盈伃律師

陳秉宏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害屍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裁判案由:侵害屍體
裁判日期: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