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2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姿嫺選任辯護人 蘇盈伃律師
陳秉宏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害屍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美芳法 官 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