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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審訴字第 5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少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少杰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銘珠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裁判日期:202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