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55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少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少杰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銘珠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