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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撤緩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昱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聲字第1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昱星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八年度簡字第二九三八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昱星(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以108 年度簡字第29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緩刑

2 年,並應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於109 年4 月21日確定。受刑人已於109 年8 月5 日完成法治教育2 場次,惟未於指定期間內完成60小時義務勞務,因認受刑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情形,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 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犯罪行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是以法院於審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案件時,即不應僅以犯罪行為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即必然撤銷緩刑,而應同時審認其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是否有上述立法理由所例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而足認情節重大,並足認有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事。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2日以108 年度簡字第29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9 年4 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而就義務勞務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通知受刑人履行義務勞務之期間自109 年4 月21日起至110 年4 月20日止,受刑人受通知應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報到履行義務勞務後,迄至110 年4 月20日止均未履行;後因受刑人以工作忙碌無法完成為由,於110 年5月18日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檢察官遂准予延長至110 年11月30日完成緩刑附帶義務勞務60小時;然此期間內受刑人亦未履行任何時數,嗣經高雄地檢署數次發出履行義務勞務通知函、觀護人多次約談或以電話訪談方式督促受刑人履行義務勞務,惟受刑人於上開履行義務勞務延長期間屆滿時,仍未履行任何義務勞務等情,有高雄地檢署社區處遇基本資料表、高雄地檢署執行義務勞務通知書、高雄地檢署社區處遇執行監控表、高雄地檢署辦理社區處遇勤前教育暨機構訪查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緩起訴報到執行須知、高雄地檢署109 年11月27日、110 年2 月5日、110 年10月29日函暨送達證書、高雄地檢署社區處遇工作日誌、聲請義務勞務延期狀、高雄地檢署履行義務勞務者交案說明會議程暨簽到表、高雄地檢署進行項目摘要表等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所定負擔之情,堪以認定。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明知已受緩刑宣告,本應積極於檢察官所定之履行期間內完成義務勞務,且復經檢察官同意延長履行期限,受刑人竟未珍此機會,未履行任何義務勞務。而受刑人在此期間內並無在監在押等不能履行義務勞務之正當事由,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無故怠於完成前揭緩刑宣告所附條件,自足認受刑人確有「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之情節重大事由,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鼓勵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1-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