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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撤緩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適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8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適榮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10

6 年度審交易字第7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4 年,並應給付被害人家屬邱順玉、湯玉霜、邱秉謙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前須支付40萬元,剩餘110 萬應自107 年2 月5 日起,每月為1 期,共分36期,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1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而應於110 年1 月5 日前履行完成,並於106 年12月19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未能按期履行,自107 年1 月4 日至110 年5 月3 日合計匯款623,000元,是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

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然該規定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因此,違反負擔之情形是否重大,應斟酌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非謂有違反負擔即逕予認定屬情節重大而應撤銷緩刑宣告。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為附上開條件之緩刑宣告確定(緩刑期間為106 年12月19日起至110 年12月18日止)等事實,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受前開緩刑宣告後,並未依緩刑條件之期日完全履行支付被害人家屬損害賠償等情,業經受刑人於本院110 年8 月10日之庭期中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並有被害人家屬邱順玉提出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在卷足佐(見執聲卷第18頁至第23頁),是受刑人受前開緩刑宣告後,並未完全遵期履行負擔,其有違反原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3 款所定緩刑負擔之情事,固堪認定。

(二)惟經本院傳喚受刑人到庭,受刑人陳稱:當初調解時我想說能給多少就給多少,但三年前我的小孩出生,因為要扶養家庭,就沒有辦法每個月給15,000元,我現在擔任吊車助手,因為疫情關係工作減量,我跟太太也都還有學貸,目前是每月給付3,000 元,被害人家屬也願意我用這個條件還錢,我每個月都有付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3頁)。而經本院電詢被害人家屬湯玉霜,其表示:我們有口頭同意受刑人減少給付金額,受刑人一開始是付15,000元,付了一、二次後改為10,000元,又改到5,000 元,到現在是每月3,000 元,他要養一個很小的小孩,生活也不容易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堪認受刑人陳稱有獲被害人家屬同意變更給付金額一節屬實。再依卷附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及被害人家屬邱順玉提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受刑人於107 年1 月4 日給付被害人家屬40萬元,107 年2 月5 日給付15,000元,107 年3月至同年8 月間每月給付10,000元,自107 年9 月至10 9年10月間每月給付5,000 元,自109 年12月迄今則是每月給付3,000 元(見執聲卷第14頁至第23頁、本院卷第47頁),迄今累積給付被害人家屬62萬餘元,足認被告並非分文未付、毫無履約誠意之人。另縱受刑人將來緩刑期間屆至,若受刑人果未履行完畢,被害人家屬仍得以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受刑人亦無從脫免給付之責任,對被害人家屬仍有相當程度之保障。此外,依卷內現有證據資料,復無其他事證堪信受刑人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或原宣告之緩刑有何難收矯治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院認仍得期待受刑人定期給付被害人家屬賠償金,並藉由前揭緩刑之宣告,勵其知所警惕,端正己身,尚無以刑罰制裁取代緩刑宣告之必要,是聲請人首揭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