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26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憲鎧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與戊○○為前公公與媳婦關係,丙○○因認兒子的感情遭戊○○背叛及長孫姓名改姓問題,對戊○○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某時主動接受中時新聞網、ETtoday及週刊王記者之採訪,致上開報紙及週刊於109年12月21日、23日分別刊登標題為《女少校出牆1/
地方爸爸跟監兒媳 怒揭政戰測謊官騙愛搞不倫》、《女少校出牆2/ 月花4萬吃喝玩樂夫家咋舌/ 政戰神鵰俠侶3年半翻臉》、《女少校出牆4/ 行為不檢易成共諜!女軍官遭控忙出軌不顧兒 挾「天子」狂要錢》、《「政戰神鵰俠侶」3年玩完!少校月花4萬嚇壞夫家劈腿4房保險員》、《保防官回收舊愛
遭骨董商公公跟監活逮》之如附表編號1-4、3-1、3-2、3-6、4-1、4-2、4-5、4-7所示報導內容,並刊登戊○○之照片(經馬賽克處理),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指摘戊○○花費揮霍無度及利用小孩無理索取費用,足生損害於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戊○○告訴始發覺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證據能力部分當事人未爭執,得不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接受記者採訪,致上開報紙及週刊刊登上開報導內容,惟矢口否認誹謗犯行,辯稱:伊所說的都是事實云云,經查:
(一)被告與戊○○為前公公與媳婦關係,被告因認兒子的感情遭戊○○背叛及長孫姓名改姓問題,於109年12月16日某時主動接受中時新聞網、ETtoday及週刊王記者之採訪,致上開報紙及週刊於109年12月21日、23日分別刊登上開報導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坦承不諱(偵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23頁、第124頁、第417頁、第418頁,院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61頁至第6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121頁、第122頁),復有上開報導內容之網頁列印資料影本(偵卷第17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41頁,偵卷第125頁至第127頁)在卷可憑,而堪認定為真。
(二)上開報導內容關於附表編號3-1、3-2、3-6所示告訴人與被告兒子離婚後「挾天子以令諸侯」,掌控孫子撫養權要錢,撫養費晚1天付就被要求多付1年等內容,然依據告訴人傳送予被告兒子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告訴人係表示「法院已經判決確定由我擔任兒子監護人,你每個月5號前需支付12,000元撫養費,請你於109年8月5日前將撫養費匯至我帳戶,一期未付,『之後』12期視同一次到期」等語(偵卷第391頁)。而被告透過辯護人具狀表示告訴人係要求一次為一年期之給付,並非多付一年等語(詳院卷第77頁),足認告訴人係主張對子女撫養費倘若一期未給付,往後1年撫養費視為全部到期,並非要求多付1年撫養費。從而,被告所述關於此部分如附表編號3-1、3-2、3-6所示報導內容,顯然與事實不符。被告雖透過辯護人具狀辯稱「告訴人係要求一次為一年期之給付,並非多付一年。應係因此部分非被告受訪主要陳述內容,始終成報導與陳述有落差之情形」(詳院卷第77頁),以此主張被告並未曾向記者表示「撫養費晚1天付就被要求多付1年」,而係記者撰寫上開報導與被告所述內容有「落差」。然被告並未就此提出任何證據,復查卷內亦無與此相關之證據可佐。再者,被告於警詢供承上開報導內容幾乎都是其口述,被告並未向警方辯稱就上開部分記者有誤載其口述內容之情形,被告嗣於本院審理翻異前詞,改辯稱伊並未向記者陳述「撫養費晚1天付就被要求多付1年」云云,顯有前後矛盾之情形,應係臨訟卸責之詞,礙難採信為真。從而,被告向記者指謫關於附表編號3-1、3-2、3-6所示情事,以致有各該報導之內容,顯然均與事實不符,此部分事實,已臻明確。
(三)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處罰規定,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推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對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上開報導內容關於附表編號1-4、4-1、4-2、4-5、4-7所示告訴人每週都要求出遊、住飯店,光是週末的吃喝花費就高達4萬元等內容,然被告並未具狀提出與其相關之任何證據為佐(詳院卷第76頁、第77頁)。證人即被告兒子乙○○雖於本院審理證稱:伊有告知被告伊與告訴人每週末出遊花費4萬元云云(院卷第163頁)。然依據被告所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南簡字第464號民事判決(院卷第99頁至第110頁)可知,被告兒子乙○○起訴主張其與告訴人原為夫妻關係,然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徐偉庭與其告訴人在通訊軟體有傳送親密視訊對話及影像內容,因而認徐偉庭侵害配偶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徐偉庭應給付新臺幣30萬元,嗣經徐偉庭提起上訴,並於二審達成調解,徐偉庭同意給付被告兒子乙○○20萬元;而告訴人所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調字第623號調解程序筆錄(偵卷第225頁至第233頁)可知,該案係告訴人與被告兒子乙○○同意離婚,但告訴人應給付乙○○80萬元,其中50萬元一次給付,餘款分期給付;另被告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95號民事判決書(偵卷第129頁至第173頁)可知,該案係被告兒子乙○○以告訴人未履上開調解筆錄而對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然告訴人主張被告兒子乙○○違反保密協議,而請求將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從上開歷次民事訴訟判決及調解筆錄可知,被告兒子乙○○與告訴人原為夫妻關係,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存在有感情問題,告訴人於離婚時尚調解約定給付80萬元給被告兒子乙○○,嗣後又因調解履行致生訴訟,足認被告兒子乙○○與告訴人間,利害關係衝突且敵對關係極深。衡諸常情,具有敵對關係之人的陳述內容,其陳述虛偽及誇大之危險性較大,除因思考其陳述內容有無其他之可能性外,尤應進行相當之查證,以確保其陳述內容之憑信性,始足為其信為真實之相當理由,尤其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經查,被告兒子乙○○於本院審理證稱:被告會看我的帳戶,我一個月薪水4至5萬元,被告看我不夠用都要向他周轉,被告也知道我前妻回來我們會出去吃飯,常常出遊,所以被告每月會資助我們3至4萬元云云(院卷第163頁)。然乙○○當時與告訴人係夫妻關係,雖有共同生活花費之事實,但依一般社會經驗,也會有各別生活花費之情形,是依乙○○向被告所述內容,依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認知,尚不能排除其入不敷出尚有因乙○○個人花費所致之可能性,如此實不足以認定入不敷出之所有花費均屬告訴人週未出遊吃飯所致。更何況,被告兒子乙○○與告訴人間自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存在有感情問題,嗣後更迭經訴訟程序,其等敵對關係極深,已如前述。被告向記者指摘告訴人揮霍無度,即已知悉利用媒體報導方式傳播,散布力極為強大,在發表言論之前,竟僅聽取與告訴人敵對關係極深之乙○○的片面陳述,而未進行其他任何查證,顯然已有惡意或或至少有重大輕率之情形。從而,被告辯稱其透過記者發表上開內容文字並無主觀上之真實惡意而以前詞置辯,洵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加重誹謗罪。爰審酌被告有相當之人生閱歷及社會經驗,不思利用記者透過媒體報導此等傳播方式,具有相當影響力,理應經過善意篩選,進行較高查證義務,竟對記者陳述內容不實之言論,且未對其所依憑以形成言論之資料合理查證而輕率發表論述,致記者將其口述內容刊登成附表編號1-4、3-1、3-2、3-6、4-1、4-2、4-5、4-7所示報導內容,並刊登告訴人之照片(經馬賽克處理),供不特定人瀏覽,犯罪所生危害非淺,且被告犯後辯稱其未曾向記者表示「撫養費晚1天付就被要求多付1年」,而係記者撰寫上開報導與被告所述內容有「落差」,試圖推諉卸責,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係因認兒子的感情遭告訴人背叛及長孫姓名改姓問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之犯罪動機,復考量被告年事已高,暨被告目前無業及其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所供)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主動接受記者採訪,致所示報紙及週刊分別刊登上開報導內容外,尚有向記者陳述如附表編號1-1至3、1-5、1-6、2-1至3、3-3至5、4-3、4-4、4-6所示內容,致上開報紙及週刊分別刊登附表編號1-1至3、1-5、1-6、2-1至3、3-3至5、4-3、4-4、4-6所示報導內容,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此部分亦係涉犯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證、上開報導內容之網頁列印資料影本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接受記者採訪,致上開報紙及週刊刊登附表編號1-1至3、1-5、1-6、2-1至3、3-3至5、4-3、4-4、4-6所示報導內容,惟堅詞否認誹謗犯行,辯稱:伊所說的都是事實等語,經查:
1、被告於109年12月16日某時主動接受中時新聞網、ETtoday及週刊王記者之採訪,致上開報紙及週刊於109年12月21日、23日分別刊登附表編號1-1至3、1-5、1-6、2-1至3、3-3至5、4-3、4-4、4-6所示報導內容之事實,業據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坦承不諱(偵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23頁、第124頁、第417頁、第418頁,院卷第23頁至第29頁、第61頁至第6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13頁至第15頁、第121頁、第122頁),復有上開報導內容之網頁列印資料影本(偵卷第17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41頁)在卷可憑,而堪認定為真。
2、上開報導內容關於附表編號1-1、1-2、1-5、1-6、2-1至3、3-3、4-6所示告訴人在與被告兒子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告訴人有與徐偉庭有傳送親密視訊對話及影像內容,且被告曾經目睹告訴人與徐偉庭出遊及吃消夜等內容。其中關於告訴人在與被告兒子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告訴人有與徐偉庭有傳送親密視訊對話及影像內容部分,業據被告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南簡字第464號民事判決書(院卷第99頁至第110頁),該判決書內容確實有記載關於法院認定告訴人在與被告兒子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徐偉庭有傳送親密視訊對話及影像內容之事實,並詳述其認定依據及理由。其中關於被告自承有目賭告訴人與徐偉庭出遊及吃消夜部分,則有被告提出其跟拍錄影檔案為憑,並經本院勘驗在卷(詳院卷158頁、第195頁至第219頁)。從而,被告依據上開民事判決書所載內容,向記者陳述告訴人與徐偉庭有傳送親密視訊對話及影像內容,及依據自己跟拍錄影之結果,向記者陳述告訴人有與徐偉庭出遊及吃消夜等內容,均屬已有履行相關之查證義務,是被告主張其因而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並非全然無據。
3、上開報導內容關於附表編號1-3、4-3、4-4所示被告在告訴人與其兒子乙○○結婚時,有贈送告訴人勞力士手錶、紅寶石及玉墜,曾經花20多萬元讓告訴人住月子中心等內容。其中被告有贈送告訴人勞力士手錶、紅寶石及玉墜部分,有告訴人所簽名之返還結婚時所贈勞力士手錶、紅寶石戒指等物之協議書(院卷第117頁)及被告兒子乙○○所簽收之物品收領證明(偵卷第237頁)為憑。其中被告曾經花20多萬元讓告訴人住月子中心部分,則據告訴人刑事陳報狀記載其生子後在月子中心花費為每日2,900元,並由被告負擔等情(偵卷第179頁)。從而,被告向記者陳述上開內容,均有上開書證為憑,是被告主張其確信其上開所為言論為真,尚非全然無據。
4、上開報導內容關於附表編號3-4、3-5所示告訴人與被告兒子乙○○離婚後,由告訴人擔任其與乙○○所生小孩之監護人,告訴人時常讓小孩與徐偉庭所生之女兒相處,而遭徐偉庭所生之女兒戲耍等內容,業據被告提出乙○○所生小孩說話之錄影檔案,經本院勘驗結果,乙○○之幼子確實有表示自己遭姊姊打到鼻子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院卷第158頁、第197頁至第199頁)。從而,被告依據乙○○之幼子所述內容,因而確信其所為言論為真,尚非無據。
5、公訴人固然認為被告上開所述內容,屬告訴人之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然被告主張告訴人在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擔任測謊業務(偵卷第124頁),復為告訴人於偵訊時所不爭執(偵卷第121頁)。被告主張告訴人之言行與其所任職保防工作之考核獎懲有關而事涉公益,並提出「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為佐。觀諸該考核獎懲辦法,其中確實有將機關保防工作人員之言行及生活列為考核獎懲項目(詳偵卷第第421頁至第427頁),是被告上開主張並非全然無據。
(五)被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本應受無罪之推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 第1 項及第16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依法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藉以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其間若存有合理懷疑,無法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綜前所述,被告上開被訴誹謗犯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毫無合理懷疑確信之程度,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之散布文字誹謗罪,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故應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編號 時間 報導標題 告訴人指控不實段落 1 109年12月21日上午7時24分 中時新聞網 <女少校出牆1/地方爸爸跟監兒媳,怒揭政戰測謊關騙愛搞不倫> 1、『私下卻與擔任保 險員的舊愛進出摩鐵,還租房築愛巢,兒子知道妻子姦情後斷然離婚,軍方對此事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丙○○決定說出真相,希望軍方徹底調查這起醜聞。』 2、『因為他不得已要 將家醜公諸於眾。』 3、『兒子斥資百萬舉 辦豪華婚禮,蘇女看上總價40萬元的 勞力士手表、紅寶石和玉墜,身為「公公」的他毫不猶豫、說送就送,原以為有求必應能讓兒子得到幸福婚姻,卻換來「軟土深掘」。』 4、『結婚後,洪家才 發現與這位兒媳婦對金錢觀落差極大,洪男說,蘇女每週都要求出遊、住飯店,光是週末的吃喝花費就高達4萬元,兒子到蘇家用餐,卻會被抱怨「吃飯沒付錢」,雙方因此頻起口角衝突,蘇女埋怨老公小氣、窮酸,開始將小孩帶回娘家並夜不歸營,2017年8月後便沒再回夫家,更訴請離婚。』 5、『直到2018年2月, 洪家接獲曾姓女子訊息,才知道蘇女早已出軌。曾女自稱是徐姓保險員(徐男)的前妻,表示徐男是蘇女學生時期的舊愛,2017年7月,2人舊情復燃,徐男當時為和蘇女「重修舊好」 ,將結髮妻掃地出門,該女子還出示多張通徐男與蘇女的對話截圖,內容露骨的令人咋舌。』 6、『蘇女放假後便直 奔台南與徐男偷情,曾目睹2人甜蜜出遊、吃宵夜、進出汽車旅館,徐男還在高鐵站附近租房,當作假日約會的愛巢,野鴛鴦逍遙快活的畫面。』 2 109年12月21日上午6時整 中時新聞網<女少校出牆3/女軍官偷吃舊愛,生病就找小王提供「治癒的精華」> 1、『指蘇女出軌學生 時期的徐姓學長,徐男為了她將結髮妻掃地出門,蘇女也背叛家庭、大方偷吃,徐男還曾傳送訊息,暗示蘇女身體內有「治癒生病的精華」,對話內容更是露骨的令人咋舌。』 2、『在2017年7月,2 人就又舊情復燃,並拍下照片作為「定情紀念」,徐男當時為和蘇女「重修舊好」,將結髮妻掃地出門,該女子還出示多張通徐男與蘇女的對話截圖,內容露骨的令人咋舌。』 3、『發現蘇女放假後 便直奔台南與徐男偷情,曾目睹2人甜蜜出遊、吃消夜、進出汽車旅館,徐男還在高鐵站附近租房,當作假日約會的愛巢,野鴛鴦逍遙快活的畫面,也讓洪男為兒子感到憤恨不平。』 3 109年12月21日上午6時整 中時新聞網<女少校出牆4/行為不檢易成共諜!女軍官遭控忙出軌不顧兒,挾「天子」狂要錢> 1、『女軍官遭控忙出 軌不顧兒,挾「天子」狂要錢。』 2、『離婚後還「挾天 子以令諸侯」,掌控孫子撫養權要錢,撫養費晚1天付就被要求多付1年,丙○○則盼軍方深入調查,避免這樁醜聞成為國安破口。』 3、『可能找個帥哥去 勾引,她(蘇女)就什麼機密都講了。』 4、『蘇女與兒子離婚 後,愛孫的監護權因幼兒從母原則被判給蘇女,孰料蘇女忙著上班和談戀愛,根本沒有心力育兒,甚至打算將孩子學籍遷到台南,方便與徐男同居,小孫子卻在這段關係中備受委屈。』 5、『「他(孫子)回 來跟我講,阿公我好想打她們。」洪男說,蘇女為和徐男廝混,時常讓孫子與徐男的2個女兒相處,結果二個女孩卻常聯手戲耍孫子,拿走玩具不跟他玩耍,雖然看似孩童間的小打小鬧,但洪男擔心長此以往會在孩子心中留下陰影,造成無法抹滅的傷痕。』 6、『「他(蘇女)現 在等於是挾天子以令諸侯,憑藉孩子對我們予取予求。」洪男表示,兒子和蘇女離婚後,每月仍得付1萬2000元養孩子,曾因晚1天匯錢,就被蘇女處罰加付1年的撫養費,洪男只盼孫子能夠回家團圓,更希望軍方可以深入調查,避免這樁醜聞成為國安漏洞。』 4 109年12月21日上午8時11分 ETtoday<「政戰神鵰俠侶」3年玩完!少校月花4萬嚇壞夫家,劈腿4房保險員> 1、『少校月花4萬嚇壞 夫家,劈腿4房保險員。』 2、『每周都想要出遊 、住飯店,周末食衣住行等基本開銷就高達4萬元,最後竟還劈腿名下有4筆不動產的徐姓保險員。』 3、『喜餅、攝影,蘇 女還看上勞力士手表、紅寶石和玉墜等首飾,總價值約40萬元,他身為「公公」則毫不猶豫、說送就送,對蘇女要求無所不從。』 4、『蘇女要求做「雙 月子」,兒子也花了20多萬元讓她住月子中心,兒子為繼承家業和照顧小孩而退伍,洪男每週還贊助蘇女來回高鐵車票錢。』 5、『蘇女每周末都要 求出遊、住飯店,光是周末的吃喝花費就高達4萬元,費用都由兒子買單,兒子到蘇家用餐,卻會被抱怨「吃飯沒付錢」,雙方因此頻起口角衝突,蘇女還埋怨老公小氣、窮酸,開始將小孩帶回娘家並夜不歸營。』 6、『洪家事後才知道 蘇女與徐姓保險員外遇,2人在同年7月「定情」,發現徐男在高鐵站附近租房,當作假日約會的愛巢,野鴛鴦逍遙快活的畫面。』 7、『丙○○推測,慾 壑難填應是蘇女背叛家庭的主因。他提到,其開創的古董行開業40年,在業界奠定深厚基礎,客戶遍佈世界,還有一個倉庫收集各地珍寶,但他不願兒子當揮霍無度的「闊少」,兒子自然無法給媳婦奢華生活,媳婦不了解洪家家底,但徐男名下有4筆不動產,親家還曾以「烤肉」名義邀請徐男到家中過夜,等同是媳婦外遇的幫助犯,離譜行徑讓洪家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