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莉芳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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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 光律師湯舒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周志浩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 號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
二、經查,本院審理110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 號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福元、被告莊錦烽、被告王偉銘等人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浩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10 年10月13日智院駿110 技協7 字第1101000674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周志浩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
0 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 號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蔣文萱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