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訴更一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福元選任辯護人 陳世錚律師
江雍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江福元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江福元因違反營業秘密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8日宣判。茲因告訴人Haldor Topsoe A/S公司於114年5月7日就被告江福元部分撤回告訴,爰就被告江福元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富利康公司、王偉銘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