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99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潘碧霞 年籍資料詳卷代 理 人 李俊賢律師
湯雅竣律師被 告 邱豑慶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1日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204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569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制度」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 條第2 項之規定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62 條準起訴之規定而增訂,告訴人於不服上級檢察署之駁回處分者,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其目的係為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之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以提供告訴人多一層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從而,本條之適用一方面係強制告訴人先循檢察機關內部之監督機制救濟無效果後,始由法院為之,另方面亦促使檢察機關內部審視其不起訴處分是否妥當,法院有最終審查權。故交付審判之制度雖賦予法院於告訴人交付審判之聲請裁定准否前,可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為「必要之調查」,然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仍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方符本條係為制衡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立法意旨。換言之,交付審判之立法精神,係欲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則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其中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其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係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則法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自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
三、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乙○○以被告甲○○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以110 年度偵字第5694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認再議為無理由,而於110 年11月11日以110 年度上聲議字第204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該處分書寄送予聲請人,於110 年11月16日送達,由聲請人之受僱人即社區大樓管理員收受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全卷審閱無訛。聲請人收受前開處分書後,委任律師於110年11月24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所蓋本院值班室收件章在卷可憑,未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上自屬合法。
四、本件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業經原不起訴處分及原再議駁回處分敘明理由,經本院審核卷證資料,其理由於法並無不合。聲請人雖不服上開處分而以前揭聲請意旨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然而:
㈠聲請人主張被告在被告臉書粉絲專頁「麻的法課─甲○○醫
師」(下稱被告臉書粉專)張貼或是留言如附表一所示文字內容,毀損聲請人之名譽等語。而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內容雖均有臉書擷取畫面在卷可證(見偵卷第65頁、第81頁、第39頁、第93頁、第195 頁至第197 頁),被告並坦承臉書粉專「麻的法課─甲○○醫師」係自己在使用等語(見警卷第2頁)。
㈡然細譯卷附被告臉書粉專之擷取內容,被告最早係於附表二
編號1 所示之108 年9 月25日,在被告臉書粉專發表該等內容之文章(見偵卷第27頁至第29頁),供不特定人瀏覽,內容係向不特定之網友說明:自己為麻醉專科醫師,以專業人士之角度,向一般民眾提醒於接受醫療手術、需要執行麻醉時,先查詢該醫院或診所是否有麻醉醫師,或向負責執行麻醉之人詢問是否為麻醉專科醫師,確保係由麻醉專科醫師執行麻醉相關醫療行為,以保障自身權益等情。而接受醫療手術、麻醉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應由有醫師資格者執行,此議題對全體民眾均切身相關,被告發表上開附表二編號1 所示內容,顯然係因關心一般大眾之權益所為,且該篇文章內容均未提及聲請人之姓名或足以辨識聲請人身分之任職單位、綽號、別名或其他特徵。而聲請人即針對附表二編號1 所示文章,留言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內容(見偵卷第31頁),此據聲請人證述在卷(見警卷第10頁)。而依聲請人上開留言內容,可見聲請人自己使用「麻醉屍」此一名詞,被告並供稱:因聲請人到我的臉書留言嗆聲(按即附表二編號2 之留言內容),所以我知道聲請人是誰等語(見警卷第2 頁),而被告即因此再度於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時間,發表該等文字內容(見偵卷第33頁至第35頁),內容提及聲請人所為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留言內容,並稱聲請人為「馨×欣的麻醉『師』」之情。可見係因聲請人主動留言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內容,而與被告在臉書上有文字之往來,被告並坦承係在google上查到聲請人之個人相片(見警卷第3 頁),而聲請人亦證稱自己係任職博愛蕙馨醫院,於109 年12月才要求醫院將照片下架等語(見警卷第5 頁;偵卷第61頁),足見被告係以google搜尋引擎找到在網路上公開、可供不特定大眾搜尋之聲請人相片等相關資料,被告並發表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內容,該等內容除提及聲請人在臉書留言挑戰自己之文字內容外,其主要係強調自己為麻醉專科醫師,會全程親自執行插管、減痛分娩等等侵入性醫療行為,並說明自己使用之「麻醉屍」一詞,並非指麻醉護理師,而係指逾越本份之害群之馬等語。而綜觀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之文字內容,均可見被告係基於麻醉專科醫師之身分,欲向不特定民眾宣導應由有醫師資格者實施特定之醫療行為之觀念,被告顯然係針對此大眾切身相關之事項而為評論。且附表二編號1 之內容全未提及任何與聲請人個人身分有關之內容,而附表二編號3 之內容雖有表明聲請人之任職單位,以及稱聲請人為「麻醉師」,但此僅係表示聲請人之身分並非麻醉專科醫師,並未陳述任何聲請人有違反醫師法或有何毀損聲請人名譽之內容。
㈢至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內容,被告雖有指稱聲請人為「麻
醉屍」,然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之內容,主要均為強調麻醉專科醫師與非醫師之不同,且被告供稱:有很多人問我馨蕙欣(按應為馨蕙馨醫院之誤,以下同)官網上有麻醉醫師的照片,但在現場時都不是官網照片的醫師,我只是要提示民眾在就醫時應該要認明對方的身分。有不少粉絲問我馨蕙欣是醫師打麻醉還是護理師打的,有粉絲詢問馨蕙欣後,回覆到我的粉專。而因為近年有多起麻醉意外事件,都沒有麻醉醫師在場,本於公益要衛教民眾,才會有相關的留言,都是公開資訊等語(見偵卷第48頁)。是綜觀被告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之文字內容,皆為評論麻醉之醫療行為應由麻醉專科醫師執行之相關內容,係針對攸關全體民眾之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之事項而為評論。且確實有民眾在被告臉書粉專留言回應或以私下訊息之方式,提供自身在博愛蕙馨醫院接受麻醉之經驗與被告分享,此有該等臉書擷取畫面可參(見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即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編號
1 、2 內容、第83頁),被告因此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3 所示多次發表該等文字內容,藉以持續宣傳並評論此一議題。況且執行麻醉之醫療行為時,若無醫師在場,而由無醫師資格之護理師或其他人實際施行,且無明確之事前說明告知,民眾確實無從分辨實施者是否有經過醫師指導、依照醫師指示下而協助麻醉行為。而聲請人既於本案發生時任職於醫院擔任麻醉護理師,其工作內容即與被告欲衛教民眾之執行麻醉醫療行為者之資格此一議題直接相關。又既然有民眾以私下訊息方式提供自身經驗與被告分享,表示接受麻醉時所見實施之人疑似非醫師之情,顯見該分享之民眾並非意在將此事直接公諸於公開之網路上,亦未見該訊息內容有其他訴求目的,而僅為有感而發私下與被告分享,則此私下分享之訊息加上其他民眾之留言,確實足以讓人懷疑確實有無醫師資格者實際執行麻醉行為之情形。再者,聲請人曾留言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內容,可見聲請人係質問被告若身為醫師卻不願意在大夜班期間執行麻醉,是否要由「麻醉屍」去做等語,顯見聲請人意在表達,若醫師不在大夜班期間執行麻醉,無人執行之情況下會由非醫師之人執行之情,故被告確實可能因多位民眾分享以及聲請人自己之留言,主觀上懷疑聲請人任職之醫院,曾有「無醫師資格之人、未經醫師指示」而實際執行麻醉醫療行為之情形,故被告雖在附表一所示該等文字內容中提及聲請人之姓名與任職單位,並使用「麻醉屍」之用語,以及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用字遣詞,確實均尖酸刻薄,而使聲請人感到不快,然就被告整體之文字脈絡予以檢視,其顯係有合理懷疑而對此可受公評之議題發表評論,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
㈣聲請人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雖認聲請人並無違反醫師法第
28條,被告卻在臉書上發表聲請人違反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之不實事實云云。然一般民眾在接受麻醉之醫療行為時,多半處於身有病痛之不適狀態,若未事先主動詢問執行麻醉之人員身分,且該等人員亦未主動說明實際執行狀況時,民眾確實無從分辨實施者是否有麻醉專科醫師資格,或者有無經過醫師指導、依照醫師指示下而協助麻醉行為,而僅能從實施者之人別辨識其有無醫師身分。而本案確實有民眾在臉書上留言,以及以私下訊息方式,與被告分享自己發現執行麻醉之人員並非醫師之經驗,此已如前所述。而附表一編號4所示內容,係被告留言回應其他網友之言論,依據臉書擷取畫面,可見係有網友先留言表示「我讓她打過,不想再回想…因為看過邱醫生的宣導,今年生第三胎時已提早告知堅持減痛分娩要麻醉醫生施打!這次雖是半夜生,終於讓麻醉醫生打到,覺得安心許多」、「之前不是麻醫打哦!」、「前兩次都不是喔!」等內容,陳述曾由非麻醉專科醫師施打麻醉之經驗(見偵卷第93頁、第197 頁),被告既依據該等網友所述之經驗,因此得知確實可疑有非麻醉專科醫師者執行麻醉行為之情形後,留言回應表示「有太多病人可以出來證稱,麻醉不是醫師做的是他們做的」等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文字,顯然係因先有網友陳述親身經驗後,被告始重複網友所述之「麻醉不是醫師所執行」之內容,並對大眾宣導執行麻醉醫療行為之人之身分是否為醫師此事,屬攸關個人權益之重要事項,而為適當之評論,尚難認定被告有何誹謗之罪嫌。
五、綜上所述,本案既經原檢察官於偵查中就已顯現之證據資料為必要之調查,並於處分書內詳細論列說明,是本案既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自難令被告負該罪責。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均無不當,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聲請人交付審判意旨指摘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聲請理由不當,且所執陳之事項亦經本院說明其不足為推翻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彥霖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附表一┌──┬────┬──────────────────┬─────────┐│編號│發表時間│內容 │備註 ││ │(民國)│ │ │├──┼────┼──────────────────┼─────────┤│1 │109 年10│我記得某家婦產科的麻醉屍叫# 乙○○的│被告張貼在被告臉書││ │月22日1 │跑來粉專嗆聲我過:「難道大夜班的產婦│粉專(同再議駁回處││ │時54分 │都是麻醉醫師親自做嗎?」我很驕傲的告│分書表1編號2) ││ │ │訴妳,是。就算是這個時間,或者更晚。│ ││ │ │每一個病人的減痛分娩或是半身麻醉,我│ ││ │ │們身為負責任的麻醉科醫師,一定都是自│ ││ │ │己親自做。不過我好奇的是,妳居然問這│ ││ │ │種奇怪的問題,# 所以一樣在高雄,# 妳│ ││ │ │任職的診所,# 難道麻醉費用收費上萬,│ ││ │ │# 卻不是麻醉醫師做嗎?(攤手) │ │├──┼────┼──────────────────┼─────────┤│2 │109 年11│自封的麻醉師哪個是哪個,分不出來的人│被告張貼在被告臉書││ │月29日11│是臉盲症膩?問屁問。(隨文檢附聲請人│粉專(同再議駁回處││ │時51分 │之相片及姓名) │分書表一編號3) │├──┼────┼──────────────────┼─────────┤│3 │109 年12│前情提要:(跑來嗆聲的麻醉屍大大)(│被告張貼在被告臉書││ │月2日 │https : //www .facebook.com/00000000│粉專(同不起訴處分││ │ │0000000/posts/000000000000000/?d=n,│書附表一編號1 、再││ │ │按此部分網址連結為聲請人如附表二編號│議駁回處分書表一編││ │ │2 之留言內容),我回答私訊回答的好煩│號4) ││ │ │。一直私訊問我馨蕙欣有登記麻醫,網站│ ││ │ │上有麻醫的照片,那你們就自己比對是麻│ ││ │ │醫還是阿霞阿?臉盲症逆?自己選擇自己│ ││ │ │承擔。--以下是河道上撿回來的幫兩位「│ ││ │ │麻醉師」宣傳一下: │ ││ │ │https : //tw .appledaily.com/headlin│ ││ │ │e/00000000/UV7WTQLC5MDXDMM7BKAPQHSHR│ ││ │ │Y/ │ ││ │ │https : //shst6080.pixnet.net/album/│ ││ │ │photo/000000000 │ ││ │ │#麻醉師不是「麻醉專科醫師」#麻醉師│ ││ │ │根本不是醫師。 │ │├──┼────┼──────────────────┼─────────┤│4 │109 年12│就是屁股不乾淨才不敢出來反駁,因為潘│被告在被告臉書粉專││ │月12日 │碧霞/余美鳳這些麻醉屍高調的密醫實在 │回應其他人之留言內││ │ │有太多病人可以出來證稱,麻醉不是醫師│容(同再議駁回處分││ │ │做的是他們做的。 │書表一編號5) │└──┴────┴──────────────────┴─────────┘附表二┌──┬────┬──────────────────┬─────────┐│編號│發表時間│內容 │備註 ││ │(民國)│ │ │├──┼────┼──────────────────┼─────────┤│1 │108 年9 │下午的文章讓很多媽媽們開始關心自己生│被告張貼在被告臉書││ │月25日21│產的地方到底有沒有麻醉醫師?亦或者可│粉專(同不起訴處分││ │時24分 │能踩到很多人的痛點。所以我整個下午私│書附表一編號2) ││ │ │訊響個不停。請原諒我沒有那麼多的時間│ ││ │ │一一回覆,但有些說明公開回覆如下。首│ ││ │ │先是利申:過去/現在/以及可預期的未│ ││ │ │來,我從未在禾馨執業,也沒有拿蘇醫師│ ││ │ │任何好處。所以收到私訊警告我『不要頌│ ││ │ │揚禾馨有麻醉醫師執業,而藉此打壓其餘│ ││ │ │婦產科診所』,讓我十分火大。致某人:│ ││ │ │請自重。不要逼我公佈你的私訊,我一向│ ││ │ │不吃這一套的,我怕高怕鬼怕老婆就是不│ ││ │ │怕壞人的。先來看下午那個查詢址,有人│ ││ │ │點進去看不到對吧?那是手機瀏覽器的問│ ││ │ │題,換個瀏覽器試試吧。 │ ││ │ │https : //ma.mohw .gov .tw/masearch/│ ││ │ │請見圖一。我的執照登記在屏東醫院。圖│ ││ │ │上可見的是屏東醫院麻醉科有三位麻醉醫│ ││ │ │師。但我屏醫只上十天班。休假的日子,│ ││ │ │我支援了恆春旅遊醫院。請見圖二。可以│ ││ │ │看到他們的麻醉科醫師登記的人數是0 。│ ││ │ │但其實他們是有麻醫的(我和一些醫師用│ ││ │ │休假去支援)所以,禾馨一直都是有麻醉│ ││ │ │醫師的,這個我想騙不了人。查詢執業登│ ││ │ │記,沒麻醫的院區也有可能只援。但他會│ ││ │ │限制你不能影分身術,不能同時出現在兩│ ││ │ │間不同醫院的不同手術。麻醉醫師的圈子│ ││ │ │很小,一間診所有沒有專任麻醉醫師,或│ ││ │ │是假麻醫掛牌請麻醉屍,或是開刀的醫師│ ││ │ │自己麻,麻出人命,這個都騙不了人的,│ ││ │ │稍微打聽一下,圈內的人都知道的。而且│ ││ │ │更沒有人會笨到,明明自己沒有麻醉醫師│ ││ │ │,還高調大聲宣傳我們有很多麻醉醫師,│ ││ │ │還放在網頁上吧?這很容易被打臉的阿!│ ││ │ │老蘇看起來像這麼笨的樣子嗎?--回過頭│ ││ │ │來談談大家關心的--那怎麼分辨是不是有│ ││ │ │麻醉醫師呢?1.網址查詢執業登記,麻醉│ ││ │ │科為0 的還是要注意。2.看看醫院或診所│ ││ │ │的官網,有沒有麻醉醫師的醫師簡介。3.│ ││ │ │直接詢問!大部分人頂多是不主動告知,│ ││ │ │或是用麻醉屍三個字來忽悠你,捏造事實│ ││ │ │說謊騙你要擔的責任太大了,不見得有這│ ││ │ │麼勇敢。- 所以我苦口婆心地再次提醒-#│ ││ │ │請當場詢問幫妳的手術或是減痛分娩執行│ ││ │ │麻醉的人幾個問題:# 你是麻醉專科醫師│ ││ │ │嗎?(還是自稱麻醉屍的麻醉護理師)(│ ││ │ │相信我,沒有一個盡責敬業的麻醉醫師會│ ││ │ │覺得被問這個問題是個麻煩或是不敬。)│ ││ │ │(# 問這個問題是你的權利,# 回答這個│ ││ │ │問題是我的義務)# 方便請問你麻醉專科│ ││ │ │編號?(我是麻醉科甲○○醫師,麻醉專│ ││ │ │科編號1078,講話很78的那個78)請見圖│ ││ │ │三,簽署麻醉同意書的醫師是誰?除了局│ ││ │ │部麻醉會是執刀醫師自己簽以外,其餘的│ ││ │ │麻醉同意書應有麻醉醫師簽名。跑江湖的│ ││ │ │麻醉密醫是不能也不敢簽這張的。最後,│ ││ │ │有人留言和私訊我,揣測我是不是因為要│ ││ │ │去禾馨,所以幫他們護航?我本來不想公│ ││ │ │開的,原因如我之前所述,我一點都不喜│ ││ │ │歡值班被叫出來打減痛分娩阿!如圖四,│ ││ │ │是的。其實我支援的婦產科,是天主教聖│ ││ │ │功醫院。從衛福部的執業登記來看,這裡│ ││ │ │原本就有三位麻醉醫師了,我是兼任的第│ ││ │ │四位,我一個禮拜有一天在這裡。為什麼│ ││ │ │除了屏東醫院,我還支援了這麼多地方?│ ││ │ │其實,市場上麻醉醫師並不缺。對黑心老│ ││ │ │闆來說,他們所謂的缺麻醉醫師,其實心│ ││ │ │裡想的是缺廉價的麻醉醫師。所以喊得很│ ││ │ │大聲說找不到人的醫美整外婦產科診所,│ ││ │ │真的找不到麻醫嗎?要不要我幫忙找呢?│ ││ │ │(笑)你們應該也知道,恆春醫院我支援│ ││ │ │很多年了,如圖二所見,麻醉科醫師人數│ ││ │ │目前是0 ,偏鄉不支援就沒有麻醫,沒有│ ││ │ │麻醫就不能開刀。再此,我也衷心感謝老│ ││ │ │婆的支持,願意讓我每個禮拜休假就往恆│ ││ │ │春跑,畢竟一趟往返就是200km 。而我第│ ││ │ │一間服務醫院是彰化基督教醫院,後續會│ ││ │ │來到聖功醫院,算是個人內心小小的一個│ ││ │ │執念所帶來的緣份吧,可能有些麻醫朋友│ ││ │ │也聽我說過:# 我真的非常不喜歡麻elec│ ││ │ │tive D&C .身為三個孩子的爸,就算我知│ ││ │ │道有些流產手術是當事人有不得已的理由│ ││ │ │(未成年/ 性侵害/ 生太多/ 篩選性別…│ ││ │ │),但每次麻醉這種手術就讓我心裡不舒│ ││ │ │服好久。而教會醫院不管是基督教或是天│ ││ │ │主教,基本上都不會做這種手術,所以,│ ││ │ │會去到聖功醫院,算是上帝的指引吧。其│ ││ │ │實,我前幾天去朝天宮拜拜,有認真祈求│ ││ │ │註生娘娘:# 讓每個產婦都順產# 而且最│ ││ │ │好都在別人的班生產XD最後還有還有最重│ ││ │ │要的:# 千萬千萬不要因此跑來指名我打│ ││ │ │減痛啊。(叩叩灰和姐姐們都會怨念的,│ ││ │ │他們都希望爸爸on call 時間都不要被 │ ││ │ │call走)。 │ │├──┼────┼──────────────────┼─────────┤│2 │108 年9 │您不希望大夜被call去on painless ,難│聲請人回應附表二編││ │月25日21│道要"麻醉屍"去作? │號1 之留言內容(同││ │時24分 │ │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三││ │ │ │編號1) │├──┼────┼──────────────────┼─────────┤│3 │108 年9 │既然身為得罪人專業戶,我一向不愧對我│被告張貼在被告臉書││ │月30日 │自己的麻醉專科編號。『# 我是麻醉科邱│粉專(同不起訴處分││ │ │豑慶醫師,專科編號1078,講話非常78的│書附表一編號3 、再││ │ │78』妳要戰,我便戰,絕對奉陪。有人看│議駁回處分書表1 編││ │ │不懂?那我補充說明,圖中來戰我潘小姐│號1) ││ │ │,是馨×欣的麻醉『師』# 歡迎按讚粉專│ ││ │ │並分享本文。# 本文永久置頂,我會持續│ ││ │ │更新最底下的懶人包,關於醫療與麻醉的│ ││ │ │知識。--一針入魂,一念天堂,一念地獄│ ││ │ │。再此我特別聲明:我一向堅持自己親自│ ││ │ │執行所有的侵入性醫療行為。包含但不限│ ││ │ │於插管/ 喉頭呼吸罩/ 半身麻醉/ 減痛分│ ││ │ │娩…,我一定自己全程親自執行。如果有│ ││ │ │診所,收你五千到一萬多的自費麻醉止痛│ ││ │ │,但由不守本份的麻醉護理師來幫你打,│ ││ │ │你能接受嗎?產痛真的很痛,不然應該沒│ ││ │ │有人希望把一根這麼粗的針插進去自己脊│ ││ │ │椎的縫吧?但,你付出一樣的費用,甚至│ ││ │ │比醫學中心收費更高昂的費用,卻是由# │ ││ │ │自稱麻醉師的麻醉護士來打這根針?(或│ ││ │ │是自創發明新名詞# 麻醉技術師?)( │ ││ │ │Google說的不是我不要查我水表謝謝)# │ ││ │ │你願意嗎?# 你放心嗎?# 我怕死了。我│ ││ │ │非常尊重我的工作夥伴—『麻醉護理師。│ ││ │ │』# 麻醉屍一詞並非等同於麻醉護理師,│ ││ │ │而是專指那些不自量力,逾越本份、草菅│ ││ │ │人命的害群之馬。# 不要牽扯兢兢業業地│ ││ │ │協助麻醉專科醫師照護病人的那些麻醉護│ ││ │ │理師下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