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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9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定榮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定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定榮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其中6 月已執行完畢、

3 月易科罰金完畢),並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於110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至6 款事項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 項、第93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第1 項後段亦規定在案。

三、經查:㈠聲請意旨就聲請對受刑人假釋後付保護管束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受刑人是執行其所犯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詐欺等三罪

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 月,逾二分之一(受刑人就上開之罪均非累犯)後,因有悛悔實據而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院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至其所犯家庭暴力之傷害罪經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999 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並經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206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部分,依上開規定,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準此,足認受刑人係因上述肇事逃逸等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分之一而獲假釋,並非因其所犯之家庭暴力之傷害罪而獲假釋,自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特定事項之餘地,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