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芳德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3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芳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71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於110 年3 月8 日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0
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然聲明異議人所受之處分,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其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是本院已准檢察官所請,而聲明異議人亦無再繼續受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本件即無聲明異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