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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受處分人 廖麗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戒執一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麗蓮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即受處分人廖麗蓮因施用毒品,依貴院109年審易字1276號裁定送高雄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其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總分為103分。再經貴院110年毒聲字214號裁定入高雄女子戒治所戒治,嗣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評估標準,若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計算「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受處分人之評估分數為33分,而未達60分。再則,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戒治後,入所調適期評估結果為合格,且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有該所110年5月4日高女戒輔字第11005000310號函及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可佐。經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聲請免予繼續執行處分(詳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廖麗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送觀察勒戒(高雄地檢署109年院觀執字13號)後,經本院110年毒聲字214號裁定、109年審易字12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並於110年2月19日起,執行強制戒治(110年戒執一字20號)。嗣依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重新評估後,受處分人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且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經評定為合格等情,有各該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前案紀錄表、函文可佐。

四、綜合上開重新評估之分數,及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