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裕能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110 年度聲字第48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13
1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裕能所受強制戒治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2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民國110 年2月19 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嗣受處分人入所後生活規律並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且依法務部110 年3 月26日公布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受處分人經評估後總分僅47分,經該所考評認該強制戒治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乃檢具相關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免其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110 年5 月6 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3310 號函及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在卷足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聲字第48號卷宗第3-5 頁),堪認受處分人確已符合免其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