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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受處分人 許廷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217 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度聲字第47),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廷光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許廷光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0 年度毒聲字第21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

110 年2 月19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次,因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並實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爰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為受處分人總分為34分,未達60分,並提出原「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情,有該所110 年5 月7 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1920 號函影本附卷、聲請人本件聲請書可查。再者,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在所之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調適課程參與等表現,均被評定為合格一節,有同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影本存卷可參。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