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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梁秀華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248 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度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秀華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梁秀華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

110 年度毒聲字第24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

110 年2 月25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次,因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並實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爰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為受處分人總分為49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等情,有該所110 年5 月4日中戒所輔字第11005000260 號函影本附卷可查。再者,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在所之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調適課程參與等表現,均被評定為合格一節,有同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影本存卷可參。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