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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皇志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23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皇志(下稱聲明異議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6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惟「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既已經法務部修正,從而原裁定適用之法律變更,足以影響聲明異議人原裁定之結果,檢察官應本職權停止強制戒治,惟檢察官均未做出處置。爰提起聲明異議,請求重新評估等語。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6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於110 年2 月26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而堪認定。

三、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聲明異議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於法有據,已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209號裁定其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有該裁定附卷可憑。且聲明異議人已於11

0 年5 月25日依法釋放另執行有期徒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從而,本院既已免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聲明異議人以上開事由聲明異議,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22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