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俊瑋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79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俊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349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9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堪認定。
三、又聲明異議人雖以本件如適用新修正之相關評估標準,將影響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認定結果,檢察官自應依職權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為由向本院聲明異議,惟其所受上開強制戒治處分,業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170號裁定其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有該裁定附卷可憑。是本院既已免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聲明異議人以上開事由聲明異議,即無實益,則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之要件即有欠缺,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