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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焦德明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戒治之指揮執行(執行案號:110 年度毒聲字第21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依上開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再次評估,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焦德明(下稱異議人)執行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應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請法院審酌此節免予繼續執行,使異議人有更生之機會等語。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提起本案聲明異議,然上開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免予其處分之執行,並經本院於110 年5 月20日以110 年度聲字第1167號裁定,認前揭檢察官聲請核屬有據,准許免予繼續執行異議人之上述強制戒治處分(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則異議人既經本院准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其本案之聲明異議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