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明異議人即 被 告 洪裕能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2 月19日110 年度毒聲字第220 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被告洪裕能(下稱聲明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19日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20 號裁定強制戒治,惟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已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生效,就評分標準之前科項目有所調整,請求依新法標準重新判斷聲明人是否有戒治之必要等語。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296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110 年2 月2 日高戒所衛字第1101000058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綜合判斷聲明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於110 年
2 月19日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2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卷證核閱無誤,堪以認定。
三、然聲明異議人所受之處分,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其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是本院已准檢察官所請,而聲明異議人亦無再繼續受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則本件即無聲明異議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芷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