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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國昌上列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國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國昌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

107 年1 月6 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禁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5 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68

2 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