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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2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瑋慈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

三、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瑋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427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5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嗣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自民國110 年3 月24日起入高雄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閱全案卷宗核認屬實。嗣法務部於110 年3月26日公布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並於同日起施行。執行檢察官綜合上開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聲明異議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及其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認聲明異議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在案,亦有本院110 年聲字1127號裁定附卷可參。是檢察官經重新評估後即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並經本院裁定准許聲明異議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從而,檢察官上開執行處分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且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