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吳順榮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其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110 年度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順榮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順榮因施用毒品,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後,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計算其總分為132 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2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於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期間,法務部已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並於同日實施。若以修正後評估標準計算其總分為52分,而屬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且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期間,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綜合評估後,應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二、按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2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後,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計算其總分132 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2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此經本院查閱全案卷宗屬實。又法務部已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修正該評估標準紀錄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之第1 題及第3 題之計分方式為:第1 項「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計分方式改為每筆(次)5 分,總分上限為10分;第3 項「其他犯罪相關紀錄」計分方式改為每筆(次)2 分,總分上限為10分,並於同日實施等情,亦經本院查閱法務部110 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
760 號函暨附件無誤。而受處分人依修正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計算其總分為132 分,應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若以修正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計算其總分則為52分,應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查閱受處分人於110 年1 月5 日受評估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核算無訛。
(二)上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修正,乃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屬法律變更,本件符合刑法第2 條第3 項規定「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之情形。且受刑人於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期間,整體表現合格,平均分數4 分(滿分為5 分),等級「良」,調適期評估結果合格,此有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存卷可考,並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陳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因受處分人經評估後,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報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110 年5 月7 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1650 號函在卷足憑。是以,檢察官以受處分人應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