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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6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啟銅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9 年度毒偵字第25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陳啟銅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312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9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嗣經檢察官核發109 年度毒偵字第2582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自民國110 年3 月5 日起入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卷宗核認屬實。

㈡執行檢察官再依110 年3 月26日修正施行之「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後,認異議人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並經本院裁准在案一情,亦有本院110 年聲字1162號裁定附卷可參。足見檢察官經重新評估後即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業經本院裁定准許異議人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是檢察官上開執行處分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且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弘杰附件:聲明異議人110年5月12日聲明異議狀。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