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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陳柏霖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331 號),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110 年度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霖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陳柏霖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3 月11日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33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於

110 年3 月11日起執行強制戒治之情,有該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依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公布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爰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重新評估受處分人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認受處分人之評估分數僅51分,未達60分,且受處分人入所後生活規律並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該所綜合考評認該強制戒治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乃檢具相關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免其繼續執行強制戒治,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110 年5 月7 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3880 號函及其所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原「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可參,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