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受處分人 陳俊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度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瑋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被告即受處分人陳俊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349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並於民國110 年1 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該所依法務部110 年3 月26日修正前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評估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再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9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110 年3 月9 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迄今尚未滿6 月等情,有

110 年2 月8 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290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㈡又受處分人依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290 號裁定及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而自110 年3 月9 日起入所執行強制戒治迄今,其在生活規律評估方面之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等項目所得成績均為4 分(滿分為5 分,以下同),為良好等級,整體表現為合格,在調適課程參與評估方面之體育活動、宗教教育、行為表現等項目所得成績均為

4 分,為良好等級,結果亦為合格,至尿液檢驗結果則為陰性反應,經審核後,其調適期評估結果為合格一情,有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存卷可參。而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乃以受處分人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加課程、表現穩定,及依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函頒之新評估標準計算後,其總分為42分,未達60分為由,認無繼續執行戒治處分之必要,遂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此有該所110 年5 月6 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3510號函附卷足憑。

㈢是本院依受處分人於戒治期間之上開整體表現,並考量倘依

新評估標準計算後之結果,足認受處分人應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戒治處分,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