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受處分人 陳文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 年度毒聲字第428 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㈠被告即受處分人陳文成(下稱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428號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再經檢察官於
110 年3 月23日以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69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執行強制戒治(下稱系爭執行案件)等情,經本院核閱上述執行卷宗無訛。
㈡雖聲請人雖以如附件所載陳詞提起本案,聲請就被告所受之
系爭執行案件免予其處分繼續執行,然被告就系爭執行案件之強制戒治處分業已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0 年5 月7 日以
110 年度聲字第894 號裁定,認前揭被告之聲請核屬有據,准許就系爭執行案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處分停止執行,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則被告既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准予停止執行系爭執行案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處分,聲請人聲請就本案免予繼續執行告強制戒治處分已顯無實益,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