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 分 人 陳福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度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福進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福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度毒聲字第476 號(聲請書誤載為109 年度毒聲字第20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下稱高雄戒治所)以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 年毒聲字第29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10 年3 月5 日入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又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公布修正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雖新修正評估標準並不適用於已確定之強制戒治程序,不應以新修正評估標準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然受處分人入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其入所分數52分,且在所行為良好,亦無毒癮症狀(依戒治所陳報無繼續執行必要之事由),經戒治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自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受處分人陳福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47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高雄戒治所以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總分為162 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 年毒聲字第29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
110 年3 月5 日入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又受處分人入所迄今,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加課程,表現穩定。因法務部於110 年3 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分數均設上限10分,受處分人若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總分為52分,未達60分,無繼續執行戒治處分之必要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雄戒治所110 年5 月10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2070 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在卷可參。
四、爰審酌受處分人於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生活規律評估方面,其日常作息、生活紀律、行為表現等項目所得成績均為4 分(滿分為5 分,下同);在調適課程參與評估方面,其體育活動、宗教教育、行為表現等項目所得成績均為
4 分;在尿液檢驗結果部分,為陰性反應。經審核後,其調適期評估結果為合格等情,有前開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可參。堪認受處分人應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是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