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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1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曾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其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110 年度聲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建豪所受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曾建豪因施用毒品,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該所以修正前評估標準評估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9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民國110 年3 月

5 日入所執行強制戒治在案。而於強制戒治處分執行期間,法務部已於110 年3 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雖新修正評估標準並不適用於已確定之強制戒治程序,然受處分人入所執行強制戒治處分後,其入所分數為51分,且在所行為良好,亦無毒癮症狀,經綜合評估後,應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二、按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2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再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因施用毒品,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後,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計算其總分133 分,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9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此有受處分人於110 年2 月9 日受評估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又法務部已於110年3 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修正該評估標準紀錄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之第1 題及第3 題之計分方式為:第1 項「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計分方式改為每筆(次)5 分,總分上限為10分;第3項「其他犯罪相關紀錄」計分方式改為每筆(次)2 分,總分上限為10分,並於同日實施等情,亦經本院查閱法務部110 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 號函暨附件無誤。而受處分人依修正前「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計算其總分為133 分,應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若以修正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計算其總分則為51分,應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經本院以前揭受處分人於110 年2 月9 日受評估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核算無訛。

(二)上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修正,乃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屬法律變更,本件符合刑法第2 條第3 項規定「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之情形。且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期間,整體表現合格,平均分數4 分(滿分為5 分),等級「良」,調適期評估結果合格,此有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

1 份存卷可考,並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陳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因受處分人迄今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評估後,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報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此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110 年5 月10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2080 號函1 份在卷足憑。是以,檢察官以受處分人應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