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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即 張正行受處分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毒偵字1346號),聲請(110年聲字24號)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09年度戒執一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正行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即受處分人張正行因施用毒品,依貴院109年毒聲字119號裁定,送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其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總分為70分。再經貴院109年毒聲字449號裁定入高雄戒治所戒治。

嗣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評估標準,若依新修正之評估標準計算「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受處分人之評估分數為40分,而未達60分。再則,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戒治後,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該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聲請免予繼續執行處分(詳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張正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109年觀執字155號)後,再經本院裁定,自109年10月26日起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109年戒執一字27號)。嗣依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重新評估後,受處分人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未達60分,且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經評定為合格等情(詳聲請意旨),有各該裁定、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前案紀錄表、函文可佐。

四、綜合上開重新評估之分數,及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