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56號聲 請 人 謝勝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觀察勒戒案件,聲請免除觀察勒戒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晚上6、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11)日15時30分許,經警查獲,有主動交出1包甲基安非他命約0.4公克,符合自首要件,聲請免除觀察勒戒費用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
第2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有本院上開裁定影本在卷可佐。
㈡其次,聲請人聲請免除觀察勒戒費用一節,經本院函詢檢察
官覆稱:本案目前因疫情關係,尚未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15日雄檢榮辰連109毒偵2505字第11000383346號函1份在卷可稽(聲卷第87頁),並經法務部矯正數高雄第二監獄覆稱:經查本監(所)無該員(即聲請人)強制戒治或觀察勒戒處份之資料等情(聲卷第81頁)。是本件目前因疫情關係,檢察機關尚未就本院觀察勒戒裁定為執行,從而,即無因執行觀察勒戒而生收費或免除費用之問題。
㈢綜上,聲請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