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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3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賢俐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賢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賢俐前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9 年5 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0 年

5 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裁判日期:2021-06-02